物权制度的经济学分析:物权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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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物权制度的经济学分析:物权制度设计 的理论基础现代法学的发展一方面表现在法社会学的兴起,另一方面则表现在法经济学对传统法学的挑战。对物权制度的功能分析,也意味着要分析物权经济学含义,以揭示物权制度与经济绩效或经济发展的关系,从而揭示物权制度在整个社会中功能。对物权制度这一功能的揭示,回过头来可以进一步地指导物权制度的设计。一、物权制度的经济学解析1.物权含义的经济学解析在民法或物权法中,我们时常将物权定位在对特定物且为有形物的排他支配权上。可以说,在法学家的眼里,财产形态表现为各种形态的物,有形的物(土地、汽车等)和无形智力成果、标识、信息等;因这些物本身的性质不同,分别成立所有权、知识产权

2、或难以归类的排他权利等。甚至传统的物权法将物权客体限定在有形物上,没有有形物,就不存在所有权或整个物权制度;对物本身的研究和分类,在一定程度上也代表对物的权利的研究。制度经济学的出现为经济学开辟了一个新天地、新视野。在这些经济学家看来,财产是一组权利,而不是权利指向的物本身:“是这些权利的价值决定交换价值”,而不是商品或物的价值决定交换价值。在一定程度上,这使经济学关注的重心从商品交换,转变为权利交换经济学已经“侵占”到传统法学家的“领地”。经济学家认为, “财产是一组权力。这些权力描述一个人对其所有的资源可以做2些什么,不可以做些什么:他可能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财产的

3、范围。 ”他们甚至把财产定义成“法律制度”,它把一组关于资源的权力分配给人们,也就把在资源上的自由给了人们。虽然法律即是以权利为核心的,但是法学家似乎更注重权利的客体,而不是权利本身;相反,经济学家则是撇开客体差异,而直接将财产定位在权利之上。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进步。2.物权(产权)“内部化”功能在法律上,所有权的权利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客体物本身的自主支配权,即自由地行使对其财产的权力;另一方面,是排除他人干涉其行使的权利。两种权利密不可分,或者说后一种权利只是为前一种权利提供安全保障,使财产所有权人对于其权利行使结果有一个安全的预期或保障。经济学家德姆塞茨(Demsetz)提出一个著名的

4、理论,认为所有权或财产权(propertyright)的一个功能是将财产所产生的外部因素(Externality,又译外部性)内部化。外部因素的存在是因为内部化的成本要超过其所得收益。当内在化的所得大于内在化的成本时,产权的发展是为了使外部性内在化。下面我们来解释这样一种理论。这里的外部因素包括损失或成本,收益或非财产利益。理想的财产制度安排被认为所有的外部因素都被内部化,没有“外溢”。象鲁滨逊那样一个人的世界,即不存在外部性问题。因为在这样的世界中,他种植作物的收获或采集果实的全部由其一个人分享,没有外人侵占其成果。实际上,这个时候根本也就不存在财产权。3任何一种外部因素均产生于相互联系和相

5、互依赖的人类社会之中,也正是有这种外部因素,才有必要确立财产权。现在,我们以农村集体土地利用方式变革为例,说明产权外部因素的内部化功能。(1)承包制:劳动成果的因素内部化在计划体制下,农村土地的利用是以行政村为单位在村干部的指挥下集体劳动、年终分红的。在这种劳动方式下,衡量劳动多少的是时间(工分),凡是出工一天者为 10 个工分,每 10 个工分即可获得同样多的收入(年终分红)。但是,在同样的时间里,每个人付出的劳动对最终收入的贡献是否一样,则不得而知。撇开劳动者智力、体力、经验等的差异,即假使劳动者不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同样的劳动时间,付出的劳动也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同样在锄草,有的人可能只敷

6、衍了事地触及表皮因而不能有效的锄掉杂草,甚至将庄稼锄掉。这样,经他锄过草的庄稼,就要比他人的减产。这种偷懒或“出工不出力”的现象,在集体劳动中大量存在;尤其是在没有有效的监督和衡量标准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这是因为这种出工不出力的后果不是由他一人承担,而是年终时由所有的人承担。对偷懒者而言,他付出的劳动少,而他得到的相对于不偷懒者要多(对他来说是合算的)。这种偷懒行为是一种机会主义行为,搭便车行为。每个人都在想让别人承担自己偷懒的行为的后果(损害),而获取他人勤奋诚实劳动的后果(收益),即这里存在着大量的外在化现象。这种现象的普遍,就会导致劳动生产率下降,导致劳动效益低下,导致分红时出现负效益(

7、一年到头,分不到收益反而要倒贴),最终导致这种土地利用方式的解体.4改革开放之后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是一种用明晰产权而使外部因素内部化的一种措施。在家庭承包耕作土地的情况下,每个家庭对于承包地块上的收益享有完全的收益权,这样出工不出力的情形就会消除或减低到最少程度。也就是说,这里不存在外在化现象。因此,联产承包责任制即是一种产权明晰的方式,消除劳动成果的外部化。(2)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投资内部化承包虽然解决了劳动成果的内部化问题,但是,它仍然没有解决投资的内部化问题。这是因为承包是一种合同行为,其期限由合同约定或由政策规定。如果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短期限的或不固定期限,或者发包人可随意解除

8、合同的安排,那么承包人就不肯大量投资或长期投资。因为谁也不愿意投资后得不到相应的收益。比如,土地的整修或改造、水利设施的兴修、施肥或栽培经济作物,都有一个投资回报周期。如果今年刚整修好土地,明年该土地即被收回由他人耕种,那么承包人谁也不肯作这种徒劳的事情。因为这里存在投资后果的外部化的问题。而赋予承包人长期或固定期限的经营权,那么,就可以使承包人有一个合理的收益预期,以合理安排投资。因此,长期固定化的承包经营权使得投资效果内部化。1998 年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30 年不变的政策写入法律,即是给人们以长期和稳定的预期,达到取得类似于一种物权的效果。同样,在法学界,学者们

9、提出要将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也意味着使承包经营权具有对抗第三人(包括发包人)的排他权利,使承包人合理安排投资,将投资收益完全内部化,增加投资积极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3)物权对抗效力:维护财产的收益内部化5在集体耕种、年终分配收益的旧体制下,土地生成的庄稼遭受外来侵害的现象非常严重,这种侵害可能来自于社员本身,也可能是外部人员;其损害方式可能是牲畜的损害,可能是人为偷窃甚至故意的损毁等。但是,在过去产权不清的情形下,这种损害的后果由每个成员分摊,除非村或队领导负责积极追索,否则这种侵害往往是不了了之。如果某个人种植的庄稼,在收获季节,被他人偷袭一空,那么,这里的产权也是不安全的。因此,一个社会

10、必须提供这样的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功能之一)。但是,法律保护的前提是,有人主张权利。也就是有明确的产权人,赋予他排他的效力,他有权因而也有积极性去行使维护自己财产的安全。财产维护的方式,分两种方式,第一是自力救济,比如圈围土地,在成熟季节看守等;第二是公力救济,比如在他人侵害或偷盗自己的财产时提起诉讼等。所有这些均要花费成本。只有当维护财产行为能够获得相应回报或补偿时,权利人才有这样的积极性。集体诉讼难度高于个人诉讼,关键在于,在集体诉讼中,个别人努力成果存在外在化可能性。而现在农村因第三人侵害的外部现象仍然存在,但是,这种现象已经大大减少。其原因就在于,承包经营权,赋予了承包人排除妨害的权利

11、,赋予了维护财产安全的积极性。综合以上可以看出,明确清晰的排他权利,有助于财产的高效利用。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通过排他财产权安排,使劳动成果、投资收益和维护财产的收益内部化,给了他充分的激励和约束(外部损失内部化即是一种约束),使其行为合理化和长期化。如果没有这排他财产权,就不存在负担这些成本的激励,因为负担这些成本不可能得到合理的报酬。只有通过在社会成员间相互划分对特定资源使用的排他权,才会产生适当的激励。63.物权(产权)制度的资源配置功能:交易成本的节约财产权利除了赋予权利人排他享用财产的权利外,更主要的是赋予他转让财产的权利。这种转让财产的权利使得财产可以流动,而财产的流动和交易形成一种

12、市场价格。而这种价格反过来又进一步地引导流动。这便是现代市场经济资源配制的基本机制。大致说来,财产流转和配置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所有权的转移,一般称为商品交换或买卖,即产权人放弃一种财产的权利,换取另外一种财产的权利。它既表现为物的交易,同时也表现权利交换。产权人之所以要放弃一种财产,换取另一种财产(我们假设所有的交换均是因产权人自愿处分行为而引起),均是为牟取一定的贸易利益。对于出卖人而言,只有交换到的(购买的)物品的价值高于自己用于交换(出卖的)物品的价值时,那么它才愿意放弃己物,换取他人之物.交换的结果是每个人的财产都得到增值。因此,交换会使整个社会受益。第二种是使用权转让,即将物转

13、让给他人经营或使用,自己获取收益。财产租赁、许可使用、有偿信贷、租佃、出典等均是将财产使用权转让给他人,而自己获得收益。第三种是合作交易,即投资合作,如成立合伙企业、成立公司、合作社等组织。所有这些交易均意味着权利人将自己的财产交给他人或专门管理人员。在合伙中,每个合伙人均可以使用其他合伙人投入到合伙中的财产,而在公司企业,股东投资到公司的财产被委托给专业管理者。合作交易主要取规模经济或合作之优势,使每个投资者均比单独生产或自我经营获得更大利益。7以上三种财产流转和配置的三种方式即是通常我们所称的交易。交易本身的功能即在于使资源流转到更有效率或最有效率利用它的人手中。由于社会有分工,术业有专攻

14、,因此,必须有有效的资源流转(交易),才能使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使物尽其用。例如,一个农民拥有土地并种有庄稼,却不是一个种地能手,而会木匠或其他手工艺,如果他能将土地转让给擅长种地人耕种,那么不仅土地有一个高产出率,而且他也可以创造更多的价值。再如,一个低工艺落后的皮革加工厂,对同样一张皮只能切割 2-3 层,而另一家工厂则可切割 3-4 层;这样效率低的将皮革转让给效率高的企业,那么,资源利用率是最高的。因此,一个社会除了静态的利用效率外(从单个资源利用者观察的生产率),还有一个动态的资源配置效率。只有将资源配置到最能有效利用它的地区、企业或人手中,那么才会出现最优的资源配置。这种资源配置效

15、率是一种社会效率。只有在有效率的资源配置前提下,每个资源利用者的高效率,才能产生整个社会资源利用的高效率。因此,要使物尽其用,使整个社会资源利用出现高效率,必须使资源流转,且流转到能够高效利用它的人手中。显然,资源有效配置的前提条件是,财产权利是可以交易的。也就是说,权利人不仅享有自己排他使用财产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可以转让的,可将财产转让给他人使用。财产所有权实质上是赋予所有权人财产利用方式的自主决策权(自由),它可以自己利用,也可以将财产转卖于他人或交给他人使用。从抽象的角度讲,财产是否被交易,主要取决于财产权人是否有足够的动力,促成这种交易,寻求最有效利用其资源的途径。而是否有足够的动

16、力,主要是看交易成本大小。只有在交易收益大于交易成本或费用时,才有人愿意进行交易。否则,财产所有权人宁肯闲置或荒芜其资源,或者宁肯自己低效率利用,也不愿转让其资源。8交易成本包括获得信息的成本、界定或衡量成本、谈判并达成协议的成本以及监督、履行协议的成本等。在现实世界中,交易成本不为零,法律制度的作用即在于降低市场运行成本-交易成本。这是法律经济学又一个伟大发现。而法律制度主要靠清晰的产权界定和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来实现。所谓清晰的产权界定,首先要求交易之前,对谁拥有什么权利有一个清晰的界定;其次,交易中对各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安排是清晰和公平的,不存在相互搭便车或“揩油”的现象。法律经济学时常举的例子是火车火花对两侧农田的侵害、养牛人的牛吃农场主农作物而引起的纠纷。根据科斯的论述,在农场主有权要求养牛人赔偿损失和牛群有吃麦的权利两种情形下,结果是相同,即都能使生产总价值最大。因为在对权利的最初界定后,参与谈判的双方就会利用市场机制,通过订立合同,而找寻到使各自利益损失最小化的合约安排。虽然他的讨论是建立在零交易费用前提下的,但在存在交易费用时,只要产权已有明确界定,相互作用的各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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