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偷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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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试论偷税犯罪内容摘要:偷税罪,是指纳税人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违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取伪造、变造、 、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我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采用虚假的纳税申报物段不缴或省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偷税达到一定数额,或者纳税人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危害税收征管罪中,偷税罪是一种发生最为普遍、危害范围最大的犯罪行为。本文结合我国税收实际情况,从偷税犯罪的构成的方面对该种犯罪进行研究。关键词:偷税、偷税行为、犯罪、犯罪构成一、关于偷税罪的概念及立法沿革1979 年刑法只在第 121 条中对偷税罪作了

2、简单规定,其内容过于笼统、抽象,在司法实践中不便具体掌握和操作,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新情况,实践中往往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或者补充规定等形式弥补其立法之不足。随着我国经济特别是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偷税犯罪问题愈来愈严重。为强化税收征管,打击涉税犯罪,1992 年全国人大常务委会通过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关于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对偷税罪作了重要修改和补充,提高了偷税罪的法定刑,划分了不同的量刑幅度,增设了罚金刑和处罚单位偷税犯罪的条款,实践证明很有必要。修订后的刑法,总结了近年司法实践和立法经验,在吸收关于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 1 条的基础上,对偷税罪的内容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补充,主要在以下几

3、个方面。 (一)采用列举方式规定了偷税罪的基本犯罪手段。即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2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均属偷税犯罪行为的基本犯罪手段。从而增强了刑法的实用性,有利于司法机关对各种形式的偷税犯罪行为予以充分制裁。 (二)从数额和情节两个方面确定了构成偷税罪的罪与非罪的标准。即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这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这一规定确定了偷税罪的罪与非罪的基本的数额标准。这包括偷税比例和偷税数额两个必须同时达到的标准。其中的比例标准表明偷税行

4、为给国家税款造成实际损失的程度;其中的比例标准表明偷税行为在一定范围内的危害规模,反映出行为人偷税的恶性程度。这个双重数额标准从不同角度全面地体现出偷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而是比较科学的,也是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与此同时,修订后刑法对反映偷税危害程度的其他严重情节也作了充分考虑,规定“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基本含义是:行为人的偷税数额虽未完全达到规定的比例和数额标准,但在此前已有二次偷税行为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则应对其后一次偷税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其目的是防止偷税者钻税收法律的空子,屡罚屡犯,体现了立法的灵活性。 (三)确定了偷税罪的加重处

5、罚标准。即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款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这是确定一般偷税罪与重大偷税罪的重要标志。凡是偷税数额同时达到上述两个标准的,均应加重处罚的量刑幅度内处罚,体现了立法对重大偷税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的精神。(四)扩大了偷税罪主体的适用范围。除纳税人之外,扣缴义务人与单位均可成为偷税罪主体。何谓偷税罪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偷税罪是指纳税人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违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取伪造、变造、 、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我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3或者采用虚假的纳税申报物段不缴或省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偷税达

6、到一定数额,或者纳税人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等情节严重的行为。二、偷税罪的构成(一)、偷税罪的客体。偷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这是偷税罪区别于危害税收征管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本质特征,同时也是各种危害税收征管罪所共有的一个基本特征。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积累经济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是国家对经济活动实行宏观控制,调节生产、消费和国民收入的重要经济杠杆。国家加强对税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税收不断增长,对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增强国力,不断提高和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都具有重要意义。所以说,税收具有财政职能、经济职能和监督职能三种基本职能。由于税收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所以,对于违反

7、税收法规,进行偷税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以犯罪论处,古今中外,概无例外。当然,目前我国的税收按征收职能划分大体有三类:一是由海关部门征收的关税,二是由财政部门征收的农业税类,三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工商税类。偷逃海关关税行为,主要地违反了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情节严重的应以走私罪论处,故不定偷税罪。因此,所谓偷税犯罪,主要是指偷逃工商税和农业税。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建立在社会主义的经济的基础之上,属于国家上层建筑的范畴。税收法律制度的内容体现在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行征规章之中,是国家用以规范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

8、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一规定奠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税收制度的法律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税收发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纳税义务、税种、税目、4税率以及税收征管、违法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的规定。特别是最近几年国家为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加快了税收法制建设的步伐,在税制改革的推动下,进一步充实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形成了一整套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税收制度。(二)、偷税罪的客观方面。偷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欺骗、隐瞒等各种虚假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偷税罪,以行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为前提,即依照国家税收法

9、规应当缴纳某种税款,而不予缴纳。国家税收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部门颁布的关于税收方面的法律、法令、规定、实施细则或办法等的总称,目前主要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 个人所得税法、 增值税暂行条例、 营业税暂行条列、 消费税暂行条例、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资源税暂行条例、 发票管理办法等法规。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有关税收法规而是为税收法规所允许的,没有缴纳税款的义务,或者依法被减免税款,或者没有采取法律规定的欺骗、隐瞒等手段,均不能构成偷税罪。国家颁布的税收法规,对纳税人的范围、税种、税率等都作了具体规定,这是确定某人是否具备偷税前提的法律依据。偷税是一种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但它并不只是表现

10、为消极地不缴纳税款,而是一般表现为积极地采取各种手段,弄虚作假,掩盖事实真相,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采取虚假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是构成偷税罪客观方面的实质特征。偷税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归纳起来大致有四类:(1)利用帐簿进行偷税。帐簿和记帐凭证是税务机关据以核定纳税人应缴税款的依据,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纳税人应当如实在帐薄上列明收入和支出。 税收征收管理法设专节规定了帐簿、凭证管理的有关内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帐,5并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不得伪造、变造或擅自

11、损毁。这里所说的“帐薄”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以及其他辅助性帐簿。利用帐簿进行偷税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伪造帐簿、记帐凭证。 “伪造”是指仿造真的帐簿、记帐凭证予以虚假记载 2、变造帐簿、记帐凭证。 “变造”是指在真帐簿、记帐凭证上通过涂抹、修改等手段改动帐簿、记帐凭证隐藏起来来逃避纳税检查。3、隐匿帐簿、记帐凭证。4、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擅自销毁”是指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或未按照保管期限的规定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如帐簿、会计凭证一般应保存十年,纳税人出于偷税目的。未按照保存年限的规定保存即予紧销毁,就属于“擅自销毁”。5、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设立真假两本帐;销售收

12、入不记帐或少记帐,进行帐外经营。6、利用资金往来帐户转移或隐匿销售收入和利润;虚增成本,乱摊费用,减少利润,等等。行为人通过采取这类手段,旨在向税务机关隐瞒其真实的经营情况和收入、利润情况,逃避纳税检查,客观上使税务机关不能正确计算纳税人应纳税额,达到不交或少交税款的目的。 (2)利用发票等原始记帐凭证偷税。如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隐瞒真实销售收入;销售商品只开现金收据,不开发票;销售商品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发票,或使用作废的伪造的发票;使用假发票或“白条子”入帐,冲减应税利润;非法购买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作进项抵扣凭证,骗取抵扣税款,等等。 (3)利用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偷税。如利用国家对残疾人

13、福利企业、待业青年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或新办集体个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伪造有关文件,虚构从业人员名单骗取减免税;有的虚构企业经营困难等情况,骗取减免税;有的使用行贿手段买通税务人员,非法获取减免税照顾,等等, (4)违反税收征管制度偷税。如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发生应税经济行为或取得应税收入后,不申报纳税;在申报纳税6时谎报应税项目、数量、所得额、收入额;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从事经营活动,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管;利用他人名义或借用他人帐户非法经营,逃避税务机关监管;从事跨地区经营活动不向当地税务经过申报纳税,或伪造税务机关片税证明,逃避纳税义务;利用联属企业或

14、相关企业帐户非法转移资金、利润,逃避纳税义务,等等。总之,不同的行业,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偷税方法,但其本质都是为了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应当注意的是,偷税罪的构成除了应当具有上述偷税行为以外,刑法还作了相应的量化规定。量化的规定是指偷税应当达到一定数额或者具有一定情节才能构成犯罪。弄法采用“偷税数额的绝对数加上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的方法,规定构杨犯罪以及决定量刑的法定数额。构成犯罪的法定数额是指: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 10%以上不满 30%并且偷税数额在 1 万元以上不满 10万元的。决定从重量刑的法定数额是指:偷税数额占纳税数额的 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对于

15、扣缴义务人来说,要求不缴或者少缴税额占应缴税额的 10%以上并且数额到 1 万元以上,即可按照偷税罪认定处罚。对实施偷税罪未经处理的。刑法规定,按照累计数额计算。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偷税数额虽未达到法定标准,但是具有刑法所规定的“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情节,也认定为凶罪。 (三)、偷税罪的主体。偷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构成,自然人和单位皆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1)纳税人可以成为偷税罪的主体。实践中,随着经济体制

16、改革的深入,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如承包、租赁、挂靠、联营等经营形式的出现,在认定谁是纳税人以及谁是7偷税犯罪主体上有时比较复杂。我们认为,认定纳税人应首先明确两个原则:1、谁经营谁纳税产品税条例第 1 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有缴纳产品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25 条规定:“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除由工商行政定理机关依法处理外,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该纳税额,责令缴纳。 ”以上两个法律、法规从正反两方面说明:是否领取了营业执照,申报办理了税务登记,不是认定单位和个人是否成为纳税人的必要条件。而且工商登记,办法允许个体经营户先营业,后办取执照。这说明了税收征收的依据是单位和个人有一定生产经营收入,至于颁发营业执照和进行税务登记,是国家为便于工商、税收管理实施的一种管理措施。如果领取了营执照,办理了税务登记,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末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收入,也不能成为纳税人。只有实际从事了生产经营活动,取得了收入,依法应纳税的,才是纳税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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