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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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附则第七十三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四条本法自 2000 年月日起施行。质量法体系里的特别法规从根本上言,房屋建筑、工程、药品、食品、化妆品、种子、烟草等等出现质量问题同汽车出现质量问题一样,都应当受产品质量法调整,但鉴于其不同于普通产品之特点,故,国家分别出台了一些特别的法律、法规,如建筑法、 食品卫生法 、 药品管理法 、 种子法、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等,作为质量法体系里的特别法规,其同产品质量法的共同适用将构成解决该类纠纷的法律依据。根据产品质量法 第 70 条之

2、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从 20 世纪80 年代初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药品、食品、烟草等产品的监管进行专门立法,国务院先后对食盐、农药、兽药、化妆品、饲料等产品的监管制定行政法规。这些法律、行政法规无一不涉及到质量监督权和假冒伪劣产品的查处权问题。产品质量法相关内容产品质量法既是公民权益保障之法,又是定纷止争之法交易自由, 选择自主, 原本公民私生活领域之天然法则,政府似不应干预。商品经济发展的早期罕有调控产品质量之规则,因为竞争

3、至上,需要决定生产。但由于人的“理性局限”和“市场失灵”,于是借助政府“公权”,建构良好之交易环境,降低交易的道德风险,减少消费者的茫然无措,成为公民的不二选择。产品质量法应以公民权益为价值关怀之归属,而不应强化政府管制为目标。我国过去产品质量法之诸多规定,在实行时却演成“地方利益”、 “小团体利益”之保护伞,其中教训最深刻之处,与立法不良大有关系。产品质量法既是公民权益保障之法,又是定纷止争之法,设置便捷合理的救济途径,尊重传统的交易习惯,方能使公民权益获得可靠而实在的保障。否则,投诉无门,处理拖沓,不仅使公民失去对法律之信心,政府权威的合法性失去支撑,而且会激化社会矛盾, 危害经济秩序。产

4、品质量是工业时代的话语,是物流丰富的表征,是市场经济的呼唤。 初民社会, 各族群偏居一隅,茹毛饮血, 披荆戴棘, 万物皆取之自然,似无产品之说。农桑时代,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纵有产品,不复有质量之争。计划经济岁月,国家居于天下之高端,以泽被万民之态势,将人、财、物全面掌控。百姓基本生存用品尚需按票供应,排队抢购, 挑剔产品质量, 岂非奢谈?市场经济开启,人民个性张扬,产品极大丰富,消费需求变动不居,商家业主趁势逐利而行,甚至见利望义。市场渐有失序之危, 公民权益濒临侵残之险,于是乎法律生焉。法律是公民生活方式的表达,是社会精神的形塑。法律制度创造了公民特有的组织、思想习惯和

5、风俗。公民素质的绝大部分乃由其如何解决问题,如何应付随之而来的冲突以及怎样利用法律谋求利益的实现而界定之。是故,法国的勒内。达维颇具洞见地指出:公民的生活,即为法律所组织起来之生活。法律的缺位或者不健全,将使公民顿添无穷困扰。回首当年,假冒伪劣充盈市场,公民使尽全身解数,惕然警之,也难避宵小之徒所设之陷阱。全民防伪,运动打假,几成中国之特色,其既彰显我国法制之困境,又增加交易之成本,影响经济发展之效率。产品的丰富多样,新产品的层出不穷,会使公民永远处于弱势的地位。因此,扩大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提高产品的质量标准, 加大假冒伪劣之惩罚力度,也应是产品质量法之制度安排的重点。工商业产品的好坏,与

6、政治公共产品的质量息息相关。如果政治体制不优良,政治决策充满了恣意,政治权力能便利地 “寻租”, 官僚与资本能轻易 “通奸”,那么消费者的权益必然会遭受藐视和践踏。因此,改革政治体制, 让人民真正决定公共产品的“产出”, 一切政治权力处于人民监督之下,是公民获得优良生活之急务。关于产品质量的立法生产者、销售者的义务既有积极义务,又有消极义务;产品损害赔偿责任既规定了产品责任(products liability)- 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 又规定了销售者的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过错致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 ;既规定了产品损害赔偿责任,又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政府的行政责任和刑

7、事责任(罚则) 。 在一部条文只有 74 条(修改之前只有51 条)的法律文件之中,如此规定了生产者、 销售者的义务与责任、行政机关的监督职责与法律责任,社会中介机构的设立及运作, 其主体之广泛、 制度之全面、 内 容之丰富体现了中国特色;既确认和规范了政府对市场主体的质量监督权力,又对市场主体具体的产品质量权利义务和责任作出规范,并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的手段调整政府和企业的行为。相比国外单纯规定缺陷产品侵权责任的产品责任法,中国的产品质量法在内容上的这种公法和私法的融合,是经济法综合运用各种调整手段规范政府和市场主体的行为,国家介入经济生活,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之理念的反映。设定行政机关产

8、品质量监督权力和建立产品质量监督制度是该法的重要内容和特色所在,如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抽查、检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丰富的行政执法手段等等都是经济法理念的体现和运用。产品质量法将产品责任和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融为一体, 是产品责任法与产品质量管理法合一的一部法律,是目前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具有中国特色。 关于产品质量的立法通常包括两大内容:产品责任法和产品质量管理法;前者是以产品和产品缺陷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特殊侵权法,后者是以产品和产品质量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国家管理经济和市场之法,二者的立法目的、 立法内容、 调整方式、 法律执行均有较大区别。大多数国家及有关国际组织均未将二者规定在同一法律文件之中。 欧美国家通常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 而关于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规范则较为分散, 主要体现在对一些特殊产品,如食品、药品的质量监督、 管理法规。 如美国的 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 、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 (1985 年 7 月 25 日) 、 联邦德国产品责任法(1989 年 12 月 15 日)均只规定了严格意义上的产品责任 - 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如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 1 条规定: 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的缺陷造成的损害负责,开门见山地指明该法的调整范围。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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