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知情权和侦查权

上传人:l****6 文档编号:37914770 上传时间:2018-04-24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试析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知情权和侦查权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试析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知情权和侦查权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试析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知情权和侦查权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试析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知情权和侦查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试析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知情权和侦查权(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试析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知情权和侦查 权论文摘要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所进行的诉讼监督,特别是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事后的被动监督,由于检察机关所面对监督线索的局限性,加之现有可查阅材料是经过侦查机关有选择性的呈送,是导致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瓶颈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文认为检警一体化在我国目前而言很难具有本土化的可能,但是从中可以推导出在我国开展诉讼监督具有本土适应性的工作机制即是构建检察机关非自侦案件知情权和侦查权制度。 论文关键词 检察机关 诉讼监督 侦查权 一、知情权和侦查权的界定 知情权是指检察机关有了解诉讼监督事项的权力,它是以被监督机关诉讼进程为范围,以法律监督为重点的权力,主要包

2、括:有得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情况的权力;有得知法院进行司法活动的权力;有得知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情况的权力。侦查权是指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过程中,对于自己认为需要通过调查取证而获得深入开展诉讼监督所需的证据材料的,检察机关有自主决定对被监督对象开展调查的权力。这是针对上述对象的侦查权,与检察机关现有的侦查权是存在着不同的。区别在以下几个方面: 与自侦权的区别:自侦权是一项完整的侦查权,权力辐射从线索的初查到立案以及移送起诉整个侦查阶段。本文所指的诉讼监督中的侦查权是在发现诉讼监督线索的前提下,继续核实,并达到诉讼监督标准所进行的调查取证活动。如在应当2立案公安机关没有立案,在诉讼监督阶段,侦查机关

3、部门的侦查权是也即是本文所指的侦查权是指通过调查取证确证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而后续的工作,到底是因为什么原因没有立案,是因为徇私枉法还是渎职疏忽,这并非诉讼监督阶段的侦查权所能解决的,与之相衔接的是可以通过反贪污贿赂部门或者反渎职侵权部门来解决。 二、造成我国诉讼监督的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知情权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 检察机关在进行诉讼监督时,被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公安机关和法院,相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具有独立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在强调三机关互相配合

4、的同时也是在说明各自的独立性。这就与法国的司法制度有所不同,在法国,司法警察、法院和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关系,特别是检警一体化。独立性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它可以在程序上保证公平正义的实现。但是独立性的缺点便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在诉讼进程中诉讼监督的知情权的缺失。表现最为明显的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 由于侦查机关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目前在法律上并没有要求侦查机关将侦查活动同步展示于检察机关,因此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的诉讼监督很难深入开展。(二)检察机关非自侦案件缺少必要的侦查权 在国家权力划分上,将法律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而检察侦查权则是法律监督权的体现。

5、采取这种做法的主要有俄罗斯、中国等受原苏联影响的国家。因3此检察机关进行诉讼监督在理论上要求具有一定的侦查权,侦查权是一项系统的权限,拥有其便可以对诉讼监督事项进行实质性的监督。当前检察机关在非自侦案件中侦查权在上述意义上而言是不存在的。特别是在侦查活动监督中检察机关通过审查逮捕,提前介入等方式发现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只是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冰山一角。刑事诉讼中证据支持一切事项的逐渐推进,没有证据的支持,法律的天平便会偏向另一边。事实上,检察机关并没有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违法的侦查权,即使发现了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违法线索,也没有独立对其进行侦查取证的权利,只能将线索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后续的处理

6、。这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检察机关干警对侦查活动监督的积极性。因此,在还没有赋予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同时,奢望进一步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笔者认为困难是较大的。 三、现有法律背景下完善诉讼监督的知情权和侦查权的思考 解决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瓶颈必须在立法上赋予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知情权和侦查权。但是权力的配备并非是朝夕可就的事,需要时间等待。在立法尚未跟进的前提下,笔者对如何完善诉讼监督的知情权和侦查权进行了思考。 (一)拓宽诉讼监督渠道,强化知情权 拓宽获得诉讼监督线索的渠道。诉讼监督线索的多寡影响着诉讼监督开展的广度和深度,是诉讼监督实质性开展的前提。 首先,完善内部配合机制。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要相

7、互配合,形成监督合力。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控告申诉、反渎职侵权检察等部门要经常联系和沟通,及时通报诉讼监督的线索和信息。通过完善内部配合机制使现有的诉讼监督线索在检察机关内部能够资源共享。 其次,构建外部协调机制。在法定知情权缺失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与诉讼监督4中被监督机关做好协调是获得诉讼监督线索的重要途径。以侦查活动监督为例,侦查活动监督涉及到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关系问题,如何构建一种既注重协作配合又能对公安机关有效进行监督的外部协调机制,是获取侦查活动监督线索的又一个重要的途径。与公安机关保持畅通的沟通协调渠道,尽可能全面地接触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全貌应强调通过对侦查活动的监

8、督,引导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再次,建立被监督人员档案制度。建立该制度,可以对被监督人员形成长期的监督机制,针对存在问题较多的人员进行教育引导,从而使其朝着更加规范的执法、司法道路发展。个人档案主要包括执法、司法人员执法、司法的事项、时间、地点、以及过程等方面,力求通过个人档案较为全面的反映执法、司法过程。 最后,建立诉讼监督线索广泛收集机制。所谓诉讼监督线索广泛收集机制是指整合检察机关现有的资源,并坚持检察机关一个窗口对外原则,以控申部门为窗口广泛收集相关线索,并经过初步审查后移送给相关诉讼监督部门审查处理,另外积极宣传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启发群众诉讼监督线索报告意识,积极依靠群众获取诉讼监

9、督线索。 (二)完善非自侦案件的侦查权 笔者认为突破目前诉讼监督瓶颈最为重要的一项权力配置应当是在立法上赋予检察机关非自侦案件侦查权。侦查权与知情权不同,知情权即使在没有法律定位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依然是可以通过一些合法的途径获得诉讼监督的线索,但是侦查权却是很难在于法无据的情况下行使的。 在诉讼监督过程中发现监督线索,但是却没有侦查权,只能移交反贪污贿赂部门或者反渎职侵权部门。问题在于并非所有的诉讼监督案件中被监督的对象均能5构成贪污贿赂犯罪或者是渎职侵权犯罪。诉讼监督的内涵是宽广的,很多在非自侦部门认为需要监督的事项,但是却不够移送自侦部门的标准,那么可能会遗漏很多被监督事项。前文已经论述到

10、被监督对象相对的独立性,如果没有法定的侦查权,继续进行深入侦查是困难的。只能通过与被监督机关协商以此获得深入进行诉讼监督所需的材料,但是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具有个案针对性,并没有形成长期的稳固的机制。因此检察机关非自侦案件侦查权的缺失成了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的最终瓶颈。 (三)实现同步监督与知情权和侦查权共同实现刚性的监督效果 检察机关在配备了知情权和侦查权的前提下,如果依然是事后监督,那么监督的效果必将大打折扣。事后监督,一方面在证据方面易于灭失,难以获得理想的监督效果,更为重要的是事后监督属于一种惩罚式监督,只能对于已经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合法惩处,这样监督的效果并非十分理想。而同步监督一

11、方面可以起到监督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可以在监督的过程中有形或无形的对被监督机关形成一种正确的引导作用。这样的监督会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价值最大化的使用。 目前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行为以事后监督为主,以侦查监督为例,对于公安机关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拘留这类强制措施,检察机关是没有决定权的,检察机关对其的监督只能是通过在审查逮捕的过程中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提捕卷宗的审查对上述强制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定位于同步监督是极为重要的。同步监督需要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上除了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以何种方式实现同步监督从而保障监督的刚性。以侦查监督为

12、例,对于除逮捕以外的强制措施的同步监督,最佳的办法是将该类强制措施的决定权收归检察机关来行使。检察机关拥有强制措施的决定6权,是侦查阶段进行诉讼监督最有利的途径之一。同时以这种方式实现的同步监督具有刚性,易于达到良好的诉讼监督的效果。 四、结语 我们必须结束这个受“西方现代性范式”支配的法学旧时代,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笔者认为知情权和侦查权是开展诉讼监督的应有之义,但是目前由于我国法治尚处于逐渐发展的过程中,某些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出现不够完善是在所难免的,但是希望通过实践中的其他措施的弥补能够使得在缺失上述两项权力的情况下能够较好地开展诉讼监督,要真正突破诉讼监督的瓶颈,在立法上必须解决检察机关在对非自侦案件开展诉讼监督的知情权和侦查权问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法律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