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诉讼监督调查工作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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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试析诉讼监督调查工作制度的构建和完 善论文摘要 诉讼监督调查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深化诉讼监督效果的重要工具和手段。诉讼监督调查应该设置一套类似于侦查、批捕、和起诉等办案的工作流程,设计受理、启动、调查和终结等基本步骤,这有利于促进诉讼监督调查工作的深入、规范和有序开展,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监督人员怠于履行监督职能。 论文关键词 诉讼监督调查 研究意义 规范 强化 诉讼监督的基本过程从总体上可分为三个步骤或环节:一是收到或者受理违法线索;二是审查和查实是否存在诉讼违法;三是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相关处理。在很多情况下,要了解事实真相,必须经过严格深入的调查,掌握证据材料,才能对所收到的违法线索进行

2、核实,进而得出是否存在违法的结论,并作出相关处理。因此诉讼监督调查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深化诉讼监督效果的重要工具和手段。 一、诉讼监督调查的范围 诉讼监督调查应当主要限定为侦查、审判、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诉讼中的违法行为,对于诉讼活动之外的违法行为原则上不予调查。即使调查相关的具体案件事实,也是围绕诉讼监督进行,即核实相关单位及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在调查范围受到限定的同时,鉴于检察资源的有限性,各地区还应当针对本地的实际情况明确调查重点,将那些容易出现违法行为的环节纳入重点调查范围。 2二、调查手段的有限性 调查一般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询问、查询、调取证据、查阅卷宗材料、勘验、

3、鉴定等方式进行,这就决定了诉讼监督调查手段具有非强制性,因而不会影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调查与侦查的区别就在于,调查不得采取与侦查措施强度相当的措施和方法,也就是说不得使用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等强制性措施,也不得使用窃听等专门性的调查方法。 三、基本思路 为实现调查机制的程序化,笔者将整个调查工作划分为五个步骤:受理、启动、调查、处理、备案。 (一)诉讼监督线索的受理 检察机关要展开诉讼监督调查,就必须依靠诉讼监督线索来启动调查程序。线索的来源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途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检察机关自行发现;有关部门移送;上级机关

4、交办等。案件受理权是调查权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方面。因为受理是发现违法行为、启动调查程序的重要途径,也是检察机关广泛搜集违法事实信息和线索的有效手段。通过受理各种控告、检举和举报、申诉,检察机关可以及时搜集到各个方面、各个领域中可能存在着的违法行为的信息和资料,从而为查明是否实际存在违法行为打下基础。为方便对诉讼监督案件的统一管理,可以考虑成立一个诉讼监督案件管理小组,该小组并不对诉讼监督案件提出任何意见或作出任何处理,仅仅对诉讼监督的线索及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登记和备案。在此种设计下,控申部门将通过投诉、3移送、交办等途径受理的线索和材料,移送案件管理小组,案件管理小组对集中管理的违法行为线索

5、和材料,根据人民检察院内部分工的规定,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启动违法行为调查程序。各职能部门在办案或工作中发现的侦查、审判、执行、监管机关的违法行为线索,则报案件管理小组备案。诉讼监督案件管理小组制作诉讼监督调查线索受理登记表,对线索进行集中管理。 (二)诉讼监督调查程序的启动 调查的启动应当避免随意和滥用。为了确保每一次调查活动规范有序,首先要注重调查前的审查工作,对案件线索进行反复甄别,对掌握的线索逐条分析筛选,把有证据、有影响、应当做出处理的线索确定为调查线索,对涉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影响公正办案,介于轻微违法与犯罪之间,需要调查才能准确定性的,由案件承办人向本部门的诉讼监督办案组提出启动调

6、查意见,诉讼监督办案组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可能存在违法,并经评估认为具有可查性的,应当填写启动诉讼监督调查程序审批表,记载案件来源、调查对象、案件简要情况、调查措施、部门负责人意见等内容,报请检察长批准正式启动调查机制,并制作诉讼监督调查立案决定书,由此实现调查启动程序的规范化。 (三)调查取证 诉讼监督调查不是刑事侦查,只能采取询问、查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查阅案卷材料、勘验、鉴定、委托评估等一般调查手段,不能采取拘留、拘传、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查封、冻结、扣押等限制物权的强制措施。调查的进行应当依法、规范、程序正当。 人民检察院在诉讼监督调查中,应主动与涉嫌违法单位或个人的主

7、管机关联系,取得被调查单位配合,可以建议主管机关暂予扣留、封存能证明违法行为的文4件、资料、卷宗、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暂停有严重违法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但调查一般不接触被调查对象,如果确有必要对被调查人进行询问,应当联系所属部门配合进行。 人民检察院在调查中,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对涉及被调查对象有无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都应当收集,并注意加以固定。同时,加强调查方案的谋划。检察长同意启动调查程序后,承办人员根据前期审查情况拿出调查方案,提出调查步骤、采取措施,经承办人、科长、分管检察长三级研究,最

8、后形成科学周密的调查方案,从而克服调查活动的随意性。参加调查的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其中案件承办人为第一责任人,诉讼监督办案组的成员负责执行、配合和协调。调查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即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四)调查终结及处理 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制作诉讼监督调查终结报告,详细载明调查认定的案情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并就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提出处理意见,做到调查深入、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交诉讼监督办案组集体讨论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 人民检察院调查终结后,根据调查的事实和证据,

9、可以做出以下处理:(1)负责调查的部门发现涉嫌职务犯罪需要初查的,应当制作提请初查报告,报检察长决定;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提出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立案或者自行立案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检察长决定。 (2)人民检察院调查后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应当5提出纠正意见,并口头或以法律文书的形式督促相关机关纠正。对于进行口头纠正的,必须有书面记录,办案人员和接受纠正单位负责人必须在记录上签字。法律文书主要指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另外还包括侦查监督部门适用的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书、 通知立案书等。法律文书上应当载明违法事实、适用法律依

10、据及纠正意见或者建议,要求相关机关及时书面回复纠正违法或者落实检察建议情况,并将情况告知投诉人。对有违法行为的人员,根据情节,可以向所在机关提出更换办案人员等检察建议。 (3)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符合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4)没有发现违法事实的,应当及时向申诉人、举报人、控告人、投诉人说明情况,发出澄清说明,必要时向有关单位、部门通报。 作出决定后,承办人要及时跟踪案件,督促被监督机关落实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不被接受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并抄报被调查对象主管机关,必要时,报告同级人大

11、常委会。 (五)备案及其他 诉讼监督调查终结报告及处理结果应在作出决定七日内向本院诉讼监督案件管理小组及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并及时将整改处理反馈情况备案。 诉讼监督调查应建立一份基本档案,包括案件类型、简要案情、犯罪嫌疑人和侦查人员的基本情况、案件证据情况、案件处理过程、建档分析意见和处理结果等内容。同时,应当做到有独立案卷、有统计。案卷中包括法律文书和笔录。诉讼监督法律文书应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由调查部门制作,诉讼监督案件管理小组审查管理,统一对外发出。法律文书应及时采取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发往单位和抄送单位,认真履行回执手续。笔录包括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投诉人询问6笔录或侦查人员调查笔录。与普通案件一样,诉讼监督调查应制作相应的季度报表和年报表,准确纳入检察业务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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