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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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试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内容提要:根据 1996 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主要有:第一、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法任务的性质是由国家性质和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决定的。是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的。都

2、是宪法相关条文的具体化和体现。我国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决定了它的根本任务。是为了大多数人民的利益,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秩序。明确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才能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目标办事,才能更好地实施刑法,保证国家刑罚权的实现。对查明犯罪事实刑事诉讼法提出了准确,及时的要求。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每个案件都要做到这一点。无论惩罚犯罪分子,还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都是以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为基础和前提的。第二、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独具的重要任务。

3、第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第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关键词: 罪刑法定 无罪推定 疑罪从无 唯物辩证法 2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的主要内容1996 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的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主要 有:第一、必须保证准确,及时的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

4、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是刑事诉讼法的直接任务。第二、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这两方面的任务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只有全面、完整地了解这两项任务才能实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的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第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第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任务的性质是由国家性质和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决定的。是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的。都是宪法相关条文的具体化和体现。我国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决定了它的根本任务。是为了大多数人民的利益

5、,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秩序。明确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才能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目标办事,才能更好地实施刑法,保证国家刑罚权的实现。二、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刑事诉讼法的直接任务。也是首要任务。直接任务的明确给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指明了目标。3(一)、为了查明犯罪事实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对查明犯罪事实刑事诉讼法提出了准确,及时的要求。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每个案件都要做到这一点。准确和及时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

6、两个方面。准确地查明犯罪事实。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几个问题:首先、要做到客观,全面和细致。避免主观、片面;其次,必须抓住主要矛盾,着重查清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当然也不能忽视次要的,间接的证据。对于主要与次要应该综合分析判断;再次、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第四、必须做到实事求是,要忠于事实真相。案件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司法人员的责任就是通过法定的诉讼活动,去正确认识案件的事实并基于这种正确的认识,依照国家法律作出正确,合法的处理。及时查明犯罪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从快办案。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在保证办案质量,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尽量提高办案效率,在法定时限内,

7、以最快的速度查明犯罪事实,及时惩办犯罪分子,只有及时的查处案件,才有利于收集证据,充分揭露犯罪。(二)、必须正确适用法律要实现刑诉法的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任务,还需要在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应受到什么样的惩罚都需要严格依照法律来认定。任何人没有经人民法院判决,不能确定为有罪。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只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起到惩罚犯罪和保护无辜的作用。应当注意刑事诉讼法和刑法是相辅相成的。但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已经成为制约新刑诉法正确实施的一大障碍。一些办案人员认为只要达到目的,就

8、可以不考虑方法,程序。认为完善刑诉法程序反而是束缚手脚。影响了“打击犯罪”。因而违反程序,4省略程序甚至规避程序进行办案。无论惩罚犯罪分子,还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都是以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为基础和前提的。(三)、惩罚犯罪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是刑事诉讼法主要的直接任务。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必须注意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指对于已经追究的无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撤销案件,或者宣告无罪;对于尚未被追究的无辜公民,不得无根据地追究刑事责任。1、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二者是辩证统一,不可分割的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任务中不可分割

9、的两个方面,是完全一致的。惩罚犯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只有有效地打击犯罪,人民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片面强调犯罪而使无罪的人受到追究,片面的强调保护而放纵了犯罪,这两种倾向都是错误的。 2、不能为了惩罚犯罪而牺牲对人权的保护纵观整个中外法制史,刑事诉讼法主要是偏重对犯罪人的打击方面,主要保障的是国家的统治秩序。而在近现代的西欧,主要是偏重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方面,主要保障的是个人权利和法益。我国现行刑诉法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典作为首要任务之一,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真实的民主性,而且具有深刻的实践意义。它使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从一开始接触案件时起,思想上就高度重视。一

10、方面要坚决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辩证统一关系,就有可能正确对待。从根本上摒弃刑诉法的重点是打击犯罪的观念。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许多方面都充分体现了保护人权的精神。例如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5件,应当退回补充侦查或撤回起诉;对于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等等。但实践中“宁错勿纵,有诉必罚”的思想还根深蒂固。对因证据不足而被指控无罪的,不仅观念上难以接受,实际操作上更是谨小慎微。也正是由于忽视了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律师介入诉讼才举步维艰,不仅在会见在押被告人上有许多条条框框,在实际开庭辩护中,也往往是“你辩你的,我判我的”,被告人的

11、辩护权难以得到彻底的保障。这样不但不利于司法程序的进行,而作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也就成了一纸空文。以牺牲人权为打击犯罪的代价,那么打击犯罪的目的就异化了。打击犯罪也就成了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借口。一个法治社会应该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利,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是潜在的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法方面的表现就是要加大对人权的保障。当然根据唯物辩证法来讲,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是相统一的。打击犯罪就是保护人权。但同时要看到,他们也是相对立的。打击过严则很有可能造成对无罪人的伤害,保障过度,也会使得对犯罪嫌疑人的放纵。我们的国家仍然处于一个相对落后的阶段, 。相对落后的生产水平,地区发展的不均衡,贫富

12、差距的逐渐增大,使得社会还没有达到一个能让我们放心地保障人权的时候。3、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以“惩罚犯罪为重,而忽视了对无罪的人的保护”的几点建议 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弊端主要是打击犯罪时忽视了对无罪的人的权利的保障,单纯的为了打击而打击,使得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得不到更好的贯彻,导致公检法在群众中的形象不甚好。如何参照中国的国情,既打击犯罪又保障无罪的人的权利?我觉得应该做到以下几点:(1)、在刑事诉讼中,必须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6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制定的渊源。如果宪法规定的权利都无法被保障的话,法治社会只能是一个空想。在实现国家功能价值的同时不能以损毁司法正义为代价。应

13、同时兼以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多元价值。否则就是非法的。(2)、对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和禁止刑讯逼供等原则的彻底贯彻。这些是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原则,如果连这些都做不到,那么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任务将无法实现。现阶段刑事诉讼法执法中,超期羁押,刑讯逼供,律师辩护难成为最突出的三个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权至上,私权为轻,一些人还长期运用“有罪推定”思维;二、我国的刑事诉讼体制属于职权主义模式。这种模式背后的司法观念就是国家为了打击犯罪,可以最大限度地采取各种手段,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就是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3)、保障司法独立,在司法审判中消除民愤、民

14、意对司法结果的左右。而对犯罪人的追诉应该也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否则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而民愤、民意在此所起的负面作用是很大的。这里并不是否认依靠群众的原则,但是前提必须是依照法律。 (4)、规范公安机关侦查、逮捕、拘留。要确使在检察院没有批捕以前,公安机关无权逮捕,要建立相关的制度与机构,专门负责监督。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5)、提高被告人的地位,建立相关制度使得其足以与检察官和法官抗辩。重要的就是辩护律师的介入。这样,在人权得以保障的基础上,也促使公诉人拿出更多的确凿证据来打击犯罪。在尽可能的范围内,追求实体正确与程序正当,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发挥国家专门机关职权。 三、教育公

15、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作斗争。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作斗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独具的重要任务。7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过程既是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过程,同时又是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公安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刑事案件,惩罚犯罪分子,对群众有很大的教育作用。必须注意以下三方面。(一)、必须使一切犯罪行为都得到应有的追究。因为刑罚的防范作用,绝不在于刑罚的残酷。而在于有罪必究。重要的不是对犯罪行为处以重刑,而是要把每一桩罪行都揭发出来。(二)、必须做到正确,及时,合法地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正确、及时、合法地对犯罪追究,是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向公民进行教育的

16、基础和前提。如果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有违法的表现,诉讼结论是错误的。那么根本就不可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赞成和支持。更不用说对人民群众进行教育了。(三)、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都要积极依靠和发动群众。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在进行诉讼的过程中,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方法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养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使人民群众了解与犯罪行为做斗争同人民群众的直接利害关系。使他们了解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和作用。在广大公民中开展法律和人权宣传。增强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应当看到,随着社会主义法制日益健全,人们的法制观念也日益增强,敢于抵制违法行为的良好风气正在增长。然而,由于有些司法机关一度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打击不力以及存在一些不良的社会风气等原因。一度存在着“坏人不怕好人,好人怕坏人”的反常现象。一些犯罪分子公然在光天化日之下实施犯罪行为,许多人竟然对被害者漠然置之,见危不救。司法机关应当正确适用法律,为公民同犯罪作斗争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只有全体公民自觉守法,护法,敢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敢于抵制不良社会风气,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社会治安状况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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