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协调:在努力与浪漫之间

上传人:l****6 文档编号:37901696 上传时间:2018-04-24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5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协调:在努力与浪漫之间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协调:在努力与浪漫之间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协调:在努力与浪漫之间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协调:在努力与浪漫之间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协调:在努力与浪漫之间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协调:在努力与浪漫之间》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协调:在努力与浪漫之间(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协调:在努力与浪漫 之间摘要:跨国民事诉讼规则项目,旨在制订国际民事诉讼规则的示范法典。本文从民事诉讼统一化运动的历史考察入手,通过对规则的比较法基础、原则及特点评述,在承认诉讼法国际协调运动理论和现实意义的基础上,提出民事诉讼法国际协调定位于努力与浪漫之间。本文从诉讼法律制度的差异性、民事诉讼比较研究的薄弱性、协调目标的宏大性、诉讼法文化的本土性四个进路阐述了诉讼法国际协调存在的障碍,尤其是从全球化与本土文化、全球主义与国家主义的冲突中分析了全球化陷阱的法律表现,呼吁进一步重视本土文化在诉讼规则“全球化”中的作用。关键字:民事诉讼法国际协调法的差异性法律文化在全球化背景下,

2、各国间的交往日益频繁,随之而来的社会冲突、法律纠纷、尤其是国际民商事纠纷范围不断扩大,数量与日俱增。国际民商事纠纷的妥善处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并最终影响到国际民商事交往关系的顺利进行。由于各国诉讼程序差距甚远,从而给纠纷解决带来了许多程序上的障碍。如各国在民商事纠纷的解决上能采取相同或类似的游戏规则,则可大大缓和因程序法差异而引起的法律冲突,促进纠纷解决,为国际民商事交往提供可预见的程序保障。诉讼法协调的目标主要在于,减少由不同国家法院适用不同程序法审理案件所作出的裁决不可预见性之风险。当然,要完全消除各国诉讼法的冲突是不现实的,但弱化冲突的程度,趋向协调和统一,则是一些诉讼法学者努力的

3、目标。不过有必要分析,诉讼法协调的目标何时以及在何种程度和范围上能实现?跨国民事诉讼原2则和规则能在何种程度上取得成功?中国是否应积极参与?该项目的国际影响及评价如何?是否具有乌托邦色彩?是否体现了美国文化沙文主义倾向?归根到底,世界多极化的格局能否产生一元的民事诉讼规则、体制及文化?本文拟从民事诉讼统一化运动的历史考察入手,从全球化与本土文化的对立中寻求上述问题的初步解答。一、 跨国民事诉讼原则和规则制订的背景民事诉讼法的统一化运动发端于十八世纪的欧洲。1715 年法国和瑞士签订有关民事诉讼的条约;1760 年法兰克一撒丁条约订立,其效力后来扩展至整个意大利;1881 年奥地利与塞尔维亚缔结

4、了有关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互惠、判决相互执行、遗产继承、监护和公文证明的条约。19 世纪末开始出现国际民事诉讼的多边公约,如 1890 年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伯尔尼公约及几个航海条约。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为促进民事诉讼法的统一做了大量工作。1893 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 1 届会议起草了关于民事诉讼程序公约,1894 年第 2 届会议通过,1896 年 11 月 14 日签署,1904 年第 4 届会议修订,1905 年形成民事诉讼程序公约,1954 年作了重大修改。至 1997 年底,该公约共有 39 个成员国,规定了司法文书的国外送达、国外取证、法律援助、无偿免费提供公文副本或摘要、诉讼费用担保、

5、在监禁债务人问题上平等对待内外国人等内容。1961 年第 9 届会议通过了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至 1997 年共有 57 个签署国。1965 年通过关于民商事案件中司法和司法外文书的国外送达公约,取代了 1954 年公约关于国外送达的规定,至 1997 年有 36 个缔约国。但同年通过的关于协议选择法院的公约,至 1997 年只有以色列签署。1966 年海牙会议特别会议制定了关于外3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公约草案,但至 1997 年只有塞浦路斯、荷兰、葡萄牙三国签署。1968 年通过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和判决执行公约。1970 年第 11届海牙会议通过了关于民商事案件国外调取证

6、据海牙公约,至 1997 年有 29 个缔约国。1971 年通过关于民商事案件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及附加议定书。1973 年通过关于扶养义务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1977 年通过关于碰撞案件中民事管辖、选择法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统一规则的国际公约。1980 年第 14届会议制定减轻国际民事诉讼负担公约和国际司法救助公约。1992 年美国代表团向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提出建议,就民商事管辖权和相互承认与执行判决制定一项新的全球性公约,1996 年第 18 次会议正式列入第 19 次会议的主要议题。目前有关民商事程序最有影响和实效的少数几个公约包括:1954 年民事诉讼程序公约;1961 年关于取消

7、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1965 年关于民商事案件中司法和司法外文书的国外送达公约;1970 年关于民商事案件国外调取证据海牙公约;1980 年国际司法救助公约以及 1979 年美洲国家间关于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域外效力的公约等。民事诉讼法统一化运动的起源和发展主要在欧洲,这与欧洲一体化、文化同质化关系密切。近年来诉讼法的协调方面也取得一定成效,成果同样产生于欧洲,如马歇尔。斯托姆(MarcelStorme)教授发起的欧盟民事诉讼示范法典在诉状拟订、证据调查、裁决程序等方面的协调有一定进展。而美国,一个试图与欧洲争夺法律文化权力的竞争者,在法律的国际统一化运动中日益发挥作用。在此背景下,美国法

8、学会发起了跨国民事诉讼规则(下称规则),旨在制订审理国际民商事纠纷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示范法典。后来,国际统一私法学会4(UNIDROIT)也参与该项目,作为共同发起人,从而使该项目更具国际意义。这大致可以视作美国与欧洲之间的妥协,与欧洲反对的声音最强烈且最有力度不无关联。该项目负责人为美国法学会名誉理事盖弗里。哈扎德(GeoffreyC.Hazard)教授。发起人组织了在波伦亚、温哥华、费城、维也纳、东京、新加坡、罗马、巴黎、北京等地的国际研讨会,1999 年 8 月第 11 届世界诉讼法大会将该规则作为大会第一研讨主题。发起人还进行了广泛的问卷调查,在世界范围内征求意见。2000年 5 月

9、罗马会议,国际统一私法学会建议项目标题改为跨国民事诉讼原则和规则。最新版本为 2001 年 4 月 12 日的第二次讨论稿,除具体内容的修正外,特别增加了跨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作为整个规则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期望 2003年推出更新版本。二、 跨国民事诉讼原则和规则的基础和特点(一)规则制订的比较法基础规则草拟者从比较法角度对各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研究,认为各国诉讼法纷繁复杂,但可归纳出一些基本的异同,不同导致分歧,而所有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相同点则是推进诉讼法协调的基础。基本相同点主要包括:1.调整属人管辖权和事物管辖权的标准,但在属人管辖权方面,美国的长臂管辖是例外;2.关于中立裁判者的规

10、定,各国诉讼法皆保障裁判者独立、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3.向被告送达通知的程序;4.关于诉讼请求的规则;5.证据裁判主义;6.专家证据规则;7.关于法院审议、裁决和上诉的规则;8.判决终局性规则,尽管有些国家可对生效判决提起再审,但“终审判决”的概念得到普遍承认,对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亦成为各国共识。在属人管辖权、应诉通知的送达、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各国规5定比较接近,主要是源于相关的几个国际公约。项目组认为,各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鸿沟并非人们想像得那么深,正如马歇尔。斯托姆教授指出:“在涉及实质性问题时,我不仅发现,两大法系之间存在的差距并不象我们以前所想象得那么大,而且,根据我在欧盟民事

11、诉讼示范法起草小组中的工作经验,对各国诉讼法制度的不同之处进行深入分析,最终发现它们更多地是在形式上和术语上的差距。 ”正是这一观念极大地激励了无边界民事诉讼的进程。规则草拟者认为,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不同之处主要包括:1.大陆法系的法官有责任调查证据和确立判决的法律依据,有些类似于普通法系的律师,但各国法官行使上述职责的方式和程度亦各不相同。2.许多大陆法国家的诉讼分割为多个较短的审理程序,有时审理时间不到 1 小时,目的是接受证据,所有审理程序皆记入案卷,最后由法院审议并裁决。而普通法国家的诉讼包括初审程序或审前程序,初审程序或审前程序有时也不止一次,但所有证据皆在开庭审理时按顺序出示和确定

12、可采性。3.与普通法国家相比,大陆法国家二审法院通常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作更广泛的审查,包括法律审和事实审。4.大陆法系的法官一般为终身制职业法官,缺乏律师执业经历,而普通法系的法官基本上由律师阶层选拔而来。但即使同一法系之间也存在极大差异。美国与其他普通法国家至少存在如下不同:1.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较多采用陪审团审理,而其他普通法国家则很少运用。2.美国的证据开示范围更广,方式多样,成本更高。3.美国的诉讼制度对抗制色彩浓厚,律师发挥作用的空间更广阔,部分原因是陪审团制度。4.美国有统一的诉讼费用规则,当事人包括胜诉方当事人通常自行承担律师费,而6其他多数普通法国家,胜诉方当事人的

13、诉讼费用至少可部分从败诉方得到补偿。5.美国法官的选任形式多样,政治渊源和政治观点有较大影响,而其他国家一般仅依职业标准选任法官。(二)规则的特点规则包括七章 39 条,其拟订以一系列原则为基础,包括基本原则、支持性原则以及具体原则。基本原则包括司法独立、接近司法、正当程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判决理由充分、终局性和上诉、诉讼费用合理分担。支持性原则指与基本原则相连,融于基本原则之中的程序原则,包括:1.法院公正;法官经职业训练;法官任期保障;不受政治干预;法官的撤销和回避;2.地域便利性;有权聘请律师;避免人为法律限制;3.合理通知;自由主张诉讼请求和答辩;证明权(包括证据开示权);没有不必要

14、的保密特权和证据排除法则;当事人参与(包括对证人的询问);自由心证;有秩序地司法管理;迅速审判;快速的和解程序;程序权滥用的司法控制;4.不受歧视;适用法律公正;法律援助;5.阐明判决的正当理由;6.一审判决的终局性;判决的承认;既判力原则;对案件是非曲直(包括合理的诉讼费用问题)的上诉权;7.胜诉方诉讼费用获得补偿。 规则的特点大致包括:1.宗旨。 规则旨在探讨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试图在这个“被打碎了的”世界上,顺着各种裂纹沟通不同法律制度的分歧,并将对抗制优势与大陆法系法官中心的积极因素有机结合起来,致力反映不同国家共同追求的程序正义,尽量使程序正义的标准客观化、透明化,为跨国商事纠纷

15、的解决提供一套公正、可预测的程序制度,且倡导司法合作和协助,减少程序法冲突带来的不确定性。7规则制订者期望在充分交流的基础上向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提案讨论,进而象其他民事诉讼公约一样成为国际公约,各国可自愿加入,参加时亦可就规则的有关条款作出保留。 规则并不等同于“法典”,它只是作为超越冲突的本地法之上的一套选择性规则,一旦有关国家加入公约(如果可能成为公约的话),或者跨国诉讼的当事人合意选择在诉讼中适用这套规则,则法院可以适用规则。 规则只是对跨国商事诉讼中可能发生冲突的问题作了设计,其他未规定事项适用本地法。2.适用范围。 规则仅适用于特定的商事纠纷,即当事人住所地位于不同国家、因跨国买卖、

16、租赁、贷款、投资、征用、银行、证券、财产、知识产权或者其他任何商业、商事行为或金融交易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范围的限制主要是考虑公共政策问题,如许多国家劳动、家事纠纷应由特别法院依特别程序审理。 规则未设立陪审制度,故排除人身伤害及非法致人死亡赔偿诉讼,因为在美国上述类型案件须有陪审团审理。3.诉讼参加人。不同法律制度关于诉讼参加人的规定差距较大, 规则规定,对案件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可能受诉讼程序影响并请求参加诉讼的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律实体)皆可参加诉讼。如法院不考虑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之利益而对现有当事人之间争议进行裁决有困难的,则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当事人可基于法院地诉讼程序追加当事人,但未规定集团诉讼,是否适用集团诉讼程序依法院地法确定。如追加的诉讼请求因同一争议产生,且争议属规则适用范围的,当事人可合并起诉。 规则规定,不具备利害关系的诉讼外第三人可向法院提供信息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法律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