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诺齐克以权利为核心的正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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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评诺齐克以权利为核心的正义观关键词: 诺齐克/权利/正义 内容提要: 本文扼要回顾了诺齐克对罗尔斯的批评,介绍、分析了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出版之后围绕权利问题引起的讨论、争论,以及修正和补充意见,既有内格尔等人尖锐的,根本性的批评,也有曼克、费舍尔、克日纳的支持、补充观点,并把诺齐克与罗斯巴德和兰德作了简单比较,借以说明诺齐克的理论贡献和在自由至上论者中的地位。 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于 1971 年发表的正义论一书具有里程碑意义,它使得政治哲学成为当代西方哲学中最活跃、最引人注目的领域,使得被许多人不看好的自由主义重新充满活力,使得正义以及与之相关的自由、权利、平等等概念成为当代西

2、方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但是,罗尔斯的正义论并没有成为人们只能仰止的高山。1974 年,罗尔斯在哈佛大学的同事诺齐克发表了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形成第二次轰动,这部著作与正义论风格迥异、立场针锋相对。更重要的是,它不是在同一个平面上逐点驳斥正义论,而是紧紧围绕“个人权利”这个核心概念发展出一个在一系列重要问题上见解新颖、内在逻辑融贯的政治理论体系。正义论和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的相继问世,两部著作分别具有的独创性和影响力,后者对前者别具一格的批评,以及它们引起的热烈讨论和争论,构成了当代政治哲学中华丽的一章。中国学术界对正义论和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的内容、贡献和影响已有相当程度的了解,本文拟在简明

3、扼要地回顾、总结诺齐克对罗尔斯的批评之后,着重介绍、分析诺齐克批评之后围绕权利问题引起的讨论、争2论以及修正和补充。哲学总是也只能是在争论中发展,我们凭借对有关争论的细致讨论可以加深理解罗尔斯和诺齐克的贡献,把握当代政治哲学的最新发展。一、对罗尔斯分配正义论的批评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的前言中说:“个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人和团体如果不侵犯他们的权利的话就不可以对他们做的。这些权利十分坚牢和广泛,以至于产生了这样的问题:如果国家及其官员要有所为的话,他们到底可以做什么。 ”1(P1)这是诺齐克整个政治哲学的出发点,也是他批评罗尔斯的根据。对于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概念,诺齐克干脆予

4、以否定,认为分配正义这个说法本身就是成问题和误导人的。诺齐克说,人们谈论分配的正义,就好像有一些东西现成地放在那里,或一个馅饼会从天而降,由人们根据某种原则或标准来分配,他们没有考虑待分配的东西是从哪里来的。实际情况是,一个社会中的种种财产、资源已经被人们控制或拥有(hold),关键问题是这些财产和资源是不是真正属于有权利(beentitled)拥有他们的人,因此,正义原则不是关于分配的正义,而是关于拥有的正义。关于拥有的正义有三个方面:(1)拥有的初始获得,包括对无主物的占用;(2)拥有的转让;(3)除非应用前面这两步(以及多次重复),否则没有权利拥有。2(P149-151)诺齐克说,他的关

5、于分配中的权利正义论(entitlementtheoryofjusticeindistribution)是历史的,判断分配是否正义有赖于它是怎么产生的,人们过去的环境和行动能够创造不同的对于事物的应得权利。与此相对立,他所反对的分配原则是一种模式化的分配(patterningdistribution),它要求根据人们的道德水平、需要、对社会有用的程度等进行分配,一定要达到某种预定的结果或目的。实际上,人们通过生产、销售、赌博、借贷、收礼品、得利息等方式获得对3财富的拥有,按单一的或固定的分配模式根本无法说明这些现象。罗尔斯的差异原则认为,如果不平等不可避免,那么只有在它有利于处境不利者时才是正

6、义的。在诺齐克看来,这是一种特别强的模式化的、要达到目的状态的原则。要维持分配正义的模式化原则或目的状态原则,必须靠不断干涉人们的生活、侵犯他们的权利才能做到。因为,即使达到了某种被认可的状态,不同的人往后也会以不同的方式使用他们的所得,有人用于享受,有人用于积蓄、投资,原来的状态很快就会改变。3(P153-163)为什么说存在分配正义问题?为什么这样的正义性必须体现在不平等的分配要向弱势人群倾斜?罗尔斯给出的理由是,因为我们生活在一个社会合作的体系中。由于生产的集体性,人们对产品的贡献是混杂在一起的,对结果的权利是难于确定的,既然有能力者在这种合作中得到了好处,所以适当的让出和照顾是应当的。

7、诺齐克不承认这个理由。他说,可以把大型、集体化的生产分割为小的单位直至个人,他们各自作出的贡献和享受的权利是清楚的,他们根据自愿原则订立契约,进行交换和转让,这时提出如何分配的特殊问题是多余的。4(P185-186)罗尔斯还有进一步的理由:既然才智较高、境况较好的人因为社会合作得到了比不合作更多的东西,因此,分配应该向较差的一方倾斜。诺齐克质疑说,这理由也可以反过来说:较差的一方由于从社会合作中得到了比不合作更多的东西,因此,分配应该向对方倾斜。他还指出,恰当的比较不是在合作与不合作之间,而是在广泛合作与有限合作(即只是境况相同的人合作)之间,这样很容易看到,才智较差者从广泛合作中得到的好处大

8、于才智较高者。5(P193-194)对于以差异原则表达的分配正义论,罗尔斯还提出了一个理由:人的天赋才能(不论是智能还是体能)就和他们的出身一样,仅仅是得自于偶然的运气,在道德上4是任意的、不应得的;应该把天赋才能的配置当成是共同的社会性资产,不论它们是如何具体地分布在个人身上,产生的好处应该被共同分享。诺齐克反驳说,财富、收入的分配不应该基于人们的德行(这是连罗尔斯自己也同意的),一个人得到(不管是来自父母还是上天)一份赠予与他在道德上是否应得无关,而在于转让的合法性,因此,天赋才能高的人对于自己的才能拥有合法权利,而不管是否在道德上任意和应得,对于较高才能天赋创造的较多的所得也具有合法权利

9、。诺齐克还指责罗尔斯完全不提人们如何为了发展自己的自然资质,这与其学说要体现人类尊严、强调自主的选择和责任是不相符的。6(P226)虽然诺齐克尖锐地批驳了罗尔斯的观点,但是他们却分享着共同的现实前提:他们承认自由市场经济制度的合法性,认为雇主和雇工之间根据自愿和现存法律签订的契约是合法的,各自在生产成果总额中的分成也是正义的。这与社会主义者和平等主义者的观点形成对照,他们认为由于资本家独占生产资料,工人是被迫而不是自愿签订合同,他们在生产成果总额中的分配是不公正的。诺齐克与罗尔斯的分歧在于,前者认为维护一个正义过程的结果,这就是事情的全部,改变这种结果势必侵犯某一方的权利;而后者则认为,如果结

10、果使得贫富差距过大,进行有利于境况差者的再分配就是正义的。诺齐克坚决反对再分配,他把从境况好的人那里拿出一些所得说成是使他们一定量的劳动时间成为强迫劳动。但是,把罗尔斯的再分配主张当成临时对现状的强迫改变,当成简单的削富济贫是不对的。按罗尔斯的理论,这是根据一项事前签署的契约进行的,完全满足诺齐克关于自愿转让的条件,而照诺齐克一直坚持的观点,自愿行为无疑是正义的。这相当于,在买意外人身保险的人当中,那些出了事并得到理赔的人,其所得一定是来自于那些买了保险而没有出事的人交付的保险金,但5我们肯定不能说前者占了后者的便宜从而侵犯了他们的权利。罗尔斯为了证明差异原则而苦心孤诣想出的原初状态、无知之幕

11、、最大最小值规则等概念,无非是要证明,人们事先追求并同意的正义原则,和买保险差不多是同一个道理,是自利、理性的人一定会做的。看来,坚持自由和个人权利前提的德沃金后来在为平等做论证时使用虚拟保险市场的概念,也不是出于偶然。说到这一步,诺齐克也许还可以说,买保险是自愿选择的行为,而我可以不买保险,拒绝加入一个共济体系,宁愿自担风险。但事实是,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强制保险往往是必要的,比如在购买私家汽车时就实行强制保险,而这种做法也得到了大家的认可。二、个人权利是否有根基?著名哲学家托马斯内格尔在没有根基的自由至上论一文中对诺齐克的学说做了根本性批评,他的批评意见经常被引用,值得我们了解和讨论。内格

12、尔挑战的根本点是诺齐克的个人权利论缺乏道德基础。他首先表示,他不承认、不相信诺齐克所断言的个人权利的绝对性和普遍性,他认为其他大多数人也不会相信。他说:“诺齐克的直觉是,每个人都对他的天赋与能力,对他能够凭借自己的努力、凭借别人的帮助或干脆凭运气制造、得到或买到的随便什么东西具有权利。他有权利保有它,或用它来做他想做的任何事情,他把这个东西给随便什么人,这个人因此就对它同样具有权利。此外,任何人对于作为不论多少次重复这个过程而得到的结果的东西,也不管经历了多少个世代,都具有权利。我认为,诺齐克著作的大多数读者不会对这种直觉产生共鸣,关于权利、财产的获得和转让的普遍原则,不管是否确实有这样的原则

13、,在没有考虑其普遍运用之前,会感到他们不能产生关于这些普遍原则的观点。有人甚至可能部分同意诺齐克关于人们在有限情况这些情况规定了自然状态中的人际关系下应该做什么的观点,但不会同意对这6些判断的恰当概括是对一切情况的无更改的应用,而不管这些情况有多复杂和广泛。 ”7(P195-196)内格尔说,在诺齐克看来,所有的个人权利没有大小和轻重缓急之分,每一项都神圣不可侵犯,这是不对的。权利并不全都具有同等重要性,对权利的侵犯也不是任何情况都同等严重,比如,可以把需要防范的事情依严重性排列如下:杀害、伤害、致痛、使用强力、各种不同的剥夺自由、破坏财产、拿走财产,或者威胁采取上述某一行动。诺齐克认为权利在

14、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侵犯,哪怕为了实现极大的善或防止极大的恶,这与人们的道德直觉不相符。在某种情况下,如果目标极其重要,权利也可以受到压制。为了预防一起即将发生的严重罪行而使某个无辜者失去一些财产,并非决不能采用的办法,并非完全没有道理;而为了同样目的而把他杀死,则肯定是不对的。8(P196)对于个人权利的根基,诺齐克给出了说明,这就是人的分离性(separateness):“存在不同的个人,具有分离的生命,所以没有人可以为了别人而牺牲。 ”9(P33)有一种观点认为,个人经常为了自己的总体利益而在身体器官之间分配苦乐,如让脚受累而登山以欣赏景色、让胃饿得难受坚持把电影看完等,为什么不能把社会当

15、成一个人而把其中的个人当成器官呢?诺齐克说,没有社会个体,只有不同的、单个的人,他们有自己的个体生命。10(P32-33)内格尔反驳说,分离性并没有使人之间的利益权衡和调整无法进行,约束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必须另找理由,“要使个人间的补偿有意义,没有必要乞灵于社会个体这种愚蠢的想法来建立个人内部补偿的类比,人们所需要的只是这样一个多数人所共具的信念:十个人每个人都得到好处,比一个人得到好处来得好,十个人受到伤害比一个人受到类似的伤害要来得坏。一个人得到巨大好处要比另一个人得到丁点好处要好,如此等等。每一个人的生命只是他所有的那一个,这一事实并没有使7我们不能够作出上述这些判断,如果在这种种可能中作

16、出选择不涉及侵犯权利,而只涉及对有限的时间和资源的配置,那么我们认为这些比较是选择这个而不是那个可能的极好理由。如果我们既可以帮助十个人,也可以帮助另外一个人,我们帮助的是十个人,那么我们可以说,救助十个人胜于失去一个人,尽管这个人没有因为他的牺牲而得到超量的好处,而他也是他所有的唯一生命”。 “因此,为了比较行动可能的后果,在不涉及侵犯权利的情况下,个人的独特性显然并不妨碍在个人之间权衡利害。当需要把牺牲加之于某人以作为达到可欲目的的手段而需要考虑特定的约束,这些约束的缘由必须在别的地方。 ”11(P197)人们很容易发现,内格尔在上面的话中两次以“不涉及侵犯权利”为假设条件,而诺齐克谈论的恰恰是这一点。在不涉及侵犯权利的情况下,诺齐克未尝不可像内格尔一样做功利主义的计算。在这个问题上,罗尔斯的观点与诺齐克相同,他说:“社会的每一个成员被认为具有一种基于正义,或者如有些人所说,基于自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甚至每一个其他人的福利也不能超越这种不可侵犯性。正义否认使一些人失去自由以使另一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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