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股份合作制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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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农村股份合作制问题探讨摘要:股份合作制是农村体制改革的首创。农村股份合作制具有出资方式多样化,资合人合性质,适合土地现代化经营及村民自治等特点。搞好农村股份合作制,对加快解决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农民的组织性问题,原始农业向现代化农业发展问题及对于我国土地制度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从当前农村股份合作制的立法现状看,应加快和完善农村股份合作制的立法工作。关键词:股份合作制 农村股份合作制 立法探讨一、股份合作制与农村股份合作制(一)股份合作制的有关问题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中国农民的首创,最早的“股份合作制”法律性文件是 1987 年浙江省温州市通过的关于农村股份合作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农业部股份合

2、作制企业暂行规定(1990 年 2 月 12 日颁布)对股份合作制进行了定义性的规定,其第 2 条规定:本暂行规定所称农民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有三户以上的劳动农民,按照协议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力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实行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又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有公共积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批准建立的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是不同于合作制、股份制的企业。股份制是指以入股的方式把分散的、属于不同所有者的资金和财产集中起来,实行统一使用,共负盈亏,按股分红的企业组织制度。合作制是指劳动群众为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谋取和维护自身2利益,按照自愿、民主、

3、平等、互利等原则建立起来的经济组织制度。股份合作制吸取了上述两种经济组织的优点,具备了自己的特色。1、股份合作制是资合与人合的结合。现代公司制度(股份制)是建立在资本信用的基础上,资本原则使公司的组织、管理、决策、分配严格按照出资额进行确定,因此我们说公司制度(股份制)具备典型的资合性质。而合作制是建立在对成员信赖的基础上,成员的身份对于能否成为合作制的成员起决定作用,第三人对于经济组织的信用也是建立在对于成员人格信用的基础上。而股份合作制既允许有一定的资金股,又有一定的成员股,按照股份合作制自身的特点,分配两者的比重(一般关于股份合作制的规定都要求成员股占较多的比例),这样,股份合作制就兼具

4、了资合人合的特点。2、股份合作制是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的结合。股份制是按资分配的典型,股权中的重要内容就是剩余索取权与分红请求权等财产性质的权利,由于合作制非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分配是按照成员劳动进行的,以上两种分配方式都存在绝对性。按照马克思主义原理,股份制是一种典型的资本剥削方式,不考虑劳动者的劳动,而合作制实行的分配又注重公平,忽视了资本产生的效益。股份合作制恰恰能够克服以上缺陷,在实行按劳分配的基础上又结合资本构成不均衡的特点,实行股权加权表决制度,使大股东投资数额在分配上能够有一定的体现。3、股份合作制是按人投票与按股投票的结合。3股份制采取一股一票制,使大资本股东能够结合起来对企业实行

5、资本统治,但这往往忽视了职工、成员积极性的发挥。从股份制发展的潮流来看,已逐渐采用职员持股等方式来解决职工对企业的归属感,赋予职工在公司管理决策上一定的发言权,但合作制在此又发展到另外一个极端,即重视成员的权利忽视了资本的作用。股份合作制恰恰能够解决这一问题,使企业管理朝着一种良性的方向发展。(二)农村股份合作制的有关问题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股份合作制可以有许多种,按照其所处的环境不同,可以分为农村股份合作制与城市股份合作制。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由农民出资举办的位于农村并承担一定支援农业生产任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1、农村股份合作制具有特殊性。股份合作制产生于中国农村,农村特有的社区民情,使

6、这种制度一产生就受到了很大的欢迎,研究农村的社区民情有助于人们了解股份合作制产生的社会基础。传统的农村社会是一个乡土社会,血缘与亲缘结合使农村情、理、法的结合具有独特之处,这种基于天然的熟人社会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为股份合作制实行一人一票与按股投票的表决制度奠定了基础。城市股份合作制是对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在中小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中被广泛采用,而这些中小企业往往具备与农村社会相类似的特点,但如果在大型以上的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就会非常困难。股份合作制在农村产生,因此股份合作制立法应该更加注重农村股份制积累的经验,这样可以把在农村运行中出现的弊端,在城市股份制中得以避免。可以说农村4股份制

7、是我国股份合作制立法更加合格的试验田。2.农村股份合作制与三农问题之间的互动关系。农村股份合作制是依托农村社区发展起来的,一方面,农民、农村、农业(即“三农”发展的大环境是农村股份合作制发展的基础。另一方面,农村股份合作制的设立、运行受三农问题的影响,从而使两者之间产生一种互动关系:农村股份合作制必然受乡土农村向现代化农村转变进程的制约,股份合作制先进的产业管理经验是对乡村礼俗社会的挑战,同时股份合作制又会加快乡土农村原型的解体。具体地讲,农村股份合作制应该解决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农民的组织性问题、近似于原始阶段的农业向现代化农业发展等问题。从这一角度而言农村股份合作制一产生就具备很强的社会功

8、能。3、农村股份合作制对于我国土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现实中,农村股份合作制有多种模式,有的是跨越行业、跨越地区的,有的是单独对全村土地资产实行的,更多的则是以整个农村集体资产为基础设立的。其中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而言,最重要的是单独以全村的土地资产为基础实行的股份合作制,以及以这个农村集体资产为基础设立的股份合作制。这两种股份合作制的意义在于:首先,股份合作制使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化为股份合作制法人所有权,解决了所有权主体不清的问题;其次,股份合作制实现了集体土地资产资本化,使农户对于集体土地的权利由对实体的占有、使用转化为通过股权对于土地价值的支配;通过股份合作制实现了土地的规模经营,减

9、少了因为耕种单位小而导致的农业产业化水平低的现象。5二、农村股份合作制的法律性质及特点(一) 农村股份合作制的法律性质。1、合作社说。经济学界有学者认为,农村兴起的股份合作制是初级社,认为“初级社又回来了”。该学说认为股份合作制符合初级社的条件。初级社是私有、共有和公营复合型的产权结构,土地、牲畜、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仍归农民私人所有,而交初级社集体共同使用;在分配政策上,既按劳分配,又按股分红。这一制度,承认个人产权,把生产资料由个人占有变成共同占有,由个人支配变成共同支配,由个人决策变成共同决策,是公私混合的利益共同体、富有绩效的产权结构。法学界有学者认为股份合作制就是合作社,该说认为所谓的

10、股份合作公司相当多的实际上是合作社,在强调公司法以规范公司的情况下,过多的利用行政手段推行股份合作公司将会弊大于利。2、全新的企业模式说。该说认为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全新的企业模式,是一种独立的企业形态,股份合作制与股份制企业、合作制(合作社)、合伙企业都不同,这种独立的企业形态有其存在的价值,应该从法律上加以肯定。我们认为,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不同于合作社、股份制的新的企业类型。作为农6村体制改革中的一种制度创新,特别是它适应了集体资产(包括土地)所有权清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要求,采用了现代公司理论实现了土地价值化,预示了农村土地改革的一种新的模式,因而,应该通过立法加以规范。(二)农村股份

11、合作制的特点。1、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企业。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企业,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盈利性的经济组织,虽然股份合作制具备一定的社区性、福利性,但是成立股份合作制的目的在于盈利。明确这一点,一方面在于使股份合作制能够与其他企业,如股份制企业、合作制企业相对应。另一方面,对于农村股份合作制而言,他们还是乡镇企业,能够享受到我国关于股份合作制的优惠政策,由于农村股份合作制是企业,导致农民职工化、股东化,从而使城乡之间的差距缩小。2、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出资方式多样化的企业。股份合作制的出资方式多样化,既有土地所有权入股又有承包经营权入股,还有劳力入股等,出资方式的多样化与我国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

12、,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方式的限制形成对照。农村股份合作制当中的土地股不同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设置的土地股,股份本身分化为多个种类,以解决所有权人、物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另外,股份的设置也必须反映农民的身份性特点,因而在配售股、股东地位的取得等方面的规定与普通公司不一样。3、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兼具资合人合性质的企业。7农村股份合作制符合了农村的社区民情,既将资产量化到人,又使农民社会的团体得到充分的发挥。土地是最为重要的资本,所以土地出资的过程就必然是土地制度改革的过程。土地上利益分配的特有机制,对于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影响很大。比如,配售股的设立往往是为了解决新增人口对于土地权利的问题。从某种意

13、义上讲,股权的设立是为了解决不同主体间利益的分配,因此股份合作制企业里股权的种类就必然会是多样化的。比如:江苏无锡北塘区,2003 年底将全区 6 亿多元的村级集体资产全部量化,各村将其中的经营性资产作为股本金,纷纷组建起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近 5 万拥有集体资产权益的当地农民成为合作社的股东。他们将村级集体资产在股权设置上划分为集体股和个人分配股,个人分配股又划分为人口股和贡献股。总股本中 40%的股份被设置为集体股,人口股的设置依据农村集体资产归全体村民的有关规定,将 20%的股本金设置为人口股,平均分摊到所有拥有本村户籍的村民。股本金的 40%设置为贡献股。村股合作社的出现打破了村集体资

14、产的混沌状态。4、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是适合土地现代化经营的企业。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关键问题,是要解决农村土地股的设置问题。调查表明,土地股的设置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发挥了现代公司制度先进管理理论的作用,解决了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通过这一措施,土地转变成为一种资产,土地财产价值化。通常情况下,以企业法人面目出现的农村股份合作制,具有完备的法人治理机构,解决了所有者主体不清楚的问题,使农村土地有了一种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农村股份合作制解决了土地分散到各户零散经营的缺点,实现了土地的规模经营,为农村的产业化、现代化打下了基础。85、农村股份合作制必然赋予村民自治全新的含义。对于土地等重要资产的处置属

15、于重大村务,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这种权利应该归村民委员会。作为一种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实际上起到了类似于村集体的“法人治理机构”的作用,但是迄今为止,关于村民、村集体之间对于村务的发言权还没有一个良好的分配机制,从而使村务往往控制在村委会手中,股份合作制的建立,尤其是全村范围内的股份合作制的建立,使农村社区发生了重大变化,使村务与股份合作制的厂务结合起来。使人人都有表决权,土地经营方面按资表决,重大村务的处理以改农村“暗箱操作”的弊端转化为按照公司章程、股份合作公司法操作。这样村民大会变成了股东大会,村委会的地位往往被企业的董事会代替,村民变成了股民。由此可使中国传统农村发生了质的变化

16、,村民自治也就具备了新的含义。三、农村股份合作制的立法现状股份合作制创始于农村,现在已经在改造国有中小企业问题上被广泛采用,并且已经从探索阶段向着酝酿立法阶段发展。与理论界对于股份合作制的模糊认识相对应的是,我国的股份合作制立法也严重滞后。突出表现为:法律效力层次低,立法主体多元,由于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股份合作制法,因而主要以部门立法、地方立法为主,地方立法又包括了省级、地市级;立法思路不明确,目前规范农村股份合作制的法律性文件主要有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农业部关于推行和完善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通知以及各省市地关于股份合作制的地方性的规定;法律定性不准,一个简单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否是法人的问题,仅仅在深圳市的股9份合作公司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其法人地位。这些立法现状显然很不利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健康发展。另外,以土地制度改革为基础的农村股份合作制属于乡镇企业发展的典型,但是与土地制度的稳定相反的是企业的经营必然有一定的风险,如何使企业经营的风险与土地制度的稳定要求不相违背,仍是一个没有解决的问题。四、农村股份合作制的立法建议当前,应加快农村股份合作制的立法工作,以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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