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请求权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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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物权请求权的特性目 录内容摘要.第 1 页一、关于物权请求权特性的几种学说.第 1 页二、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和种类.第 2 页(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第 2 页(二)物权请求权的种类.第 3 页三、物权请求权与其他几种权能的对比分析.第 3 页(一)物权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第 3 页(二)物权请求权与物权的关系.第 6 页(三)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关系.第 9 页四、结论概述第 11 页参考文献第 11 页【内容摘要】关于物权请求权的特性,理论界一直众说纷纭,主要有“物权作用说”、2“债权说”、 “准债权说”三种学说。本文所称物权请求权是指狭义上的物权请求权。即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

2、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了排除或者预防妨害,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特点在于,权利人要实现其利益,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通常认为,债权为典型的请求权。在民商法理论中,与请求权密切相关的权利为支配权和抗辩权。通过对物权请求权的分析,与物权、债权、侵权请求权的对照,得出物权请求权依存于物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的结论。【正文】所谓特性即事物本身所特有的性质,物权请求权的特性,也就是物权请求权特有的性质。剖析其性质,就必然要从其学说、概念、与和其相近义的概念加以对比分析、使之明了。本文就从上面所涉及的几大板块加以分析说明之。一、关于物权请求权特性的几种学说关于物权请求权的特

3、性,向来众说纷纭,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债权说。这种观点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而在性质上属于债权,应适用债权法的有关规定。2、准债权说。这种观点认为,物权请求权并非物权本身,而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其内容类似于债权但又非纯粹的债权,因为其产生、转移、消灭等均与物权本身密切相关,因此它是一种非纯粹的债权,只能称之为准用债权规定的权利。日本民法理论的通说则认为,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但并非是一种纯粹的债权。我国台湾学者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表现之一,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1 3大陆学者也多认为,物权请求权既不同于债权,也不同于物权,

4、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23、物权作用说。也称物权说,这种观点认为物权请求权是根据物权作用产生的权利,是物权效力的具体体现。物权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是非独立的权利。依照德国民法理论的通说,物权请求权是一种附属性权利,而不是独立的权利。因为这种权利只为保证物权的圆满状态而存在,不像其他权利那样有独立存在的目的;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权利完全不可以与其本权利脱离,不可以独立地转让于第三人。3此外,还有关于物权请求权特性的其他学说,例如“非纯粹债权说”、 “物权效力所生请求权说”, “物权派生请求权说”、 “所有权动的现象说”等等。4 本文认为,这几种学说均认为物权请求权是不同于物权本身的权利,是一种

5、独立的请求权,但又与物权密切相联同命运,因此,这几种学说与上述第 2 类学说即“准债权说”可归入一类。由此,对物权请求性质的争论便主要集中于以上三种学说之间的争议。为何会出现以上不同的观点和学说呢?为何将物权请求权在民法权利体系中定位是如此之难呢?本文先不就以上观点妄加评说,而从统一概念入手,因为不同的概念代表着不同的权利,并负载着逻辑和价值内涵,所以从不同的概念与物权请求权的关系角度对物权请求权进行辩证分析,才能澄清其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和性质。二、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和种类(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4物权请求权,也称为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了排除或预防妨

6、害,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5 上述概念只是狭义上的物权请求权概念,此外,就广义而言,物权的请求权还包括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本文所称物权请求权是指狭义上的物权请求权。通说认为,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概念是德国民法典以来才出现的,6 而请求权的概念则是由德国法学家温德沙伊德提出的。7 请求权是指根据权利的内容,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特点在于,权利人要实现其利益,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通常认为,债权为典型的请求权。在民商法理论中,与请求权密切相关的权利为支配权和抗辩权。其中,支配权是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直接进行支配的权利,权利人实现其利益不需要他人配合为积极的行为,物权为典型的支

7、配权。对物权支配关系的保护,最早应当为自我求助或者自我排除的方法,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出现了公力救济之法,即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后,应当向侵害人提出请求,当侵害人拒绝时,受害人既不能支配侵害人的财物,也不能强制其人身,而只能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国家审判机关提供国家强制力迫使侵害人为特定行为,以消除给物权人造成的不便与损害。由此便出现了所谓的物权请求权这一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在传统民法上,它是物权特别是所有权特有的权能。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情况已有所改变。然而,物权请求权与物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且不能脱离物权而单独转让。(二)物权请求权的种类物权请求权是

8、由一系列权利组合而成的一组权利。当代各国法律中所规定的具体5的物权请求权,是根据对物权构成妨害的行为和事实的类型来划分的,即法律认定存在着哪一种妨害物权的事实,便规定一种相应的物权请求权。例如德国民法中,物权请求权正是根据各种物权的妨害方式而分类的。这些物权的妨害方式,包括现实的侵害和未来的侵害两种情况,而民法典所规定的物权请求权,包括对现实侵害的请求权,如返还请求权和排除妨害请求权,也包括对未来可能的侵害的请求权,如不作为的请求权。根据妨害方式的不同物权请求权可分为以下几种:(1)返还请求权,即当非权利人占有物权的标的物而妨害物权时,物权权利人可以请求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2)妨害除去请求权

9、,即当非权利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除去其妨害。 (3)妨害预防请求权,即当非权利人对物权人的权利有妨害的可能时,权利人可以请求除去妨害的原因而预防妨害的发生。三、物权请求权与其他几种权能的对比分析(一)物权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物权请求权是一种请求权,其既不同于物权,也不同于债权。这种观点是否成立呢?本文认为物权请求权属于债权。试分析如下:第一,从请求权本身分析。 德国民法典第 194 条第一款将请求权定义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这一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概念,是由德国法学家温德沙伊德从罗马法和旧的普通法中“诉”的概念中发展出来的。8 请求权的特点

10、在于:权利人实现其利益,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权利人不能直接取得这种权利所体现的利益,只能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从而间接地取得利益。6通常认为,请求权在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地位,因为请求权系由基础权利而发生,从而依基础权利的不同将请求权划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等类型,并认为物权请求权不同于债权请求权,债权的本质内容在于受领债务人的给付,请求权则为其作用,债权除了请求权能外,还有一项重要的受偿权能,债权的请求权虽然罹于诉讼时效而消灭,但其债权仍然存在。本文认为,通说关于债权与请求权关系的学说实质上造成了民事权利体系的逻辑混乱。从债权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以及请求权与其基础权利的关系出

11、发比较债权与请求权,其实是混淆了二者的关系。从概念上讲,债权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某种给付的权利。这一给付当然也可以是一种不作为,因此债权概念与请求权概念是同一的,请求权只不过是债权概念在某种价值层面的重新表述而已。第二,既然请求权与债权在概念上是同一的,那么为什么又有二者的区分乃至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分呢?这主要源于潘德克顿体系对物权和债权的两分以及对物权、债权、请求权各自内涵的不同认识。潘德克顿体系坚持以物权与债权的两分来构造财产法,物权概念的科学界定相应地使债权的法律地位得以独立,使债权取得了与物权并列的地位。依此,对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又影响到请求权的分类,基于不同法律关系产生的请求

12、权分别被贴上了基础法律关系的标签,所以又有了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区分,即债权请求权的内容与被侵害的债权的内容是相同的,而物权请求权关系则完全不同于物权受侵害之前本身所形成的关系。如前所述,这种比较(即将物权请求权与物权的关系同债权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7作比较)是不科学的,物权是物权请求权的基础性权利,然而债权请求权的基础性权利一定是债权吗?本文认为,对物权和债权的两分实质上是基于两种法律关系的不同特性,即绝对权法律关系和相对权法律关系。假定这个划分是科学的,既然物权请求权所形成的关系是相对权法律关系,那么将其纳入权利体系时,为何不承认它是债权呢?实质上,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并不必然导致物权请求权

13、和债权请求权的区分,物权与其请求权的关系以及债权与其请求权的关系并非处于同一层面上的关系。 (另外,物权请求权本身是否也可以划分出类似债权债权请求权的层次呢?这一点还有待探讨。 )债权的独立并非仅仅出于简单的逻辑划分,也含有价值层面的考虑,而仅仅因为这一点价值层面的考虑就将请求权视为物权与债权两分之外的独立的权利,实在是不可取的。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只是在强调其与诉讼相联时所体现的技术性时,才有其独立的说明价值。第三,物权请求权是债权。依照德国民法典将物权和债权作为财产权类型的基本划分之后所形成的通常观念,一项实体性的财产权利,如非物权,即为债权,既然如此,物权请求权为何不是债权呢?主张物

14、权请求权非为债权的学者主要有以下理由:1、目的和效果不同。债权请求权的目的和效果为实现债权,消灭债的关系;物权请求权的目的和效果是排除妨碍、恢复原状。2、发生根据不同。债权的发生根据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等;物权请求权的发生根据则是物之支配权受到妨碍。而债权的侵权损害与物权请求权的物权妨碍存在区别:物权请求权为物权之效力,债权请求权为债权之效力。3、权利是否具有独立的地位不同。物权请求权是依存于物权而存在的,不得脱离8物权而单独被转让;而债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利,它可以独立地进入交易机制流通。94、是否适用消灭时效不同。物权请求权不适用消灭时效,而债权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物

15、权请求权系因与物权相依存,只有物权存在,则于物权受侵害时,物权请求权即行发生,即物权请求权与物权同在,故大多学者主张物权请求权应非为时效之客体。5、是否以过错为要件不同。物权请求权的产生原则上不考虑相对人是否具有过错,受害人只须证明侵害或妨害的存在,即可提出请求,不须就侵害 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人必须证明侵害人的主观过错才能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人的过错是侵权行为成立的要件和侵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本文认为:对上述理由仔细加以分析,都是可以反驳的,不成立的。1、认为排除妨害、恢复原状不同于实现债权、消灭债权,也是将需要证明的结论作为证明的理由来推理,显然违背了推理的基本矛盾律。换句话说,如果物权妨害或可能妨害是债的发生根据,排除或预防妨害、恢复原状不就实现了债权、消灭了债的关系吗?2、认为物权请求权和债权的发生根据不同。这一观点认为债权的发生原因只限于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物权请求权的发生原因显然不包括在内,所以物权请求权不是债权。其前提是将物权请求权预先排除在债权之外。将需要证明的结论作为证明的理由,这样的理由是没有说服力的。换句说,如果物权请求权的发生原因即物权妨碍或者可能妨碍的是债权发生根据,物权请求权不就成了债权了吗?93、关于债权是否一定是可以独立转让的独立权利,值得怀疑。物权和债权是不同性质的独立的财产权利,然而具体到每一种物权或者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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