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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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论文摘要明确区分一罪与数罪标准,有利于准确定罪。准确定罪除了包括准确地认定行为构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之外,还包括准确地认定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明确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有利于适当量刑。刑罪以构成犯罪为前提,刑罚又应当与犯罪相适应。如果对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认识含混,就会或枉或纵,达不到刑罚的目的。我国刑法法理论通行的观点,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原理出发,按照主观、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以犯罪构成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从,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它与犯罪的概念既有联系又

2、有区别,因为犯罪概念仅从宏观上揭示了犯罪的本质与基本特征,是犯罪构成的基础,而犯罪构成则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构成可分为具体要件和共同要件,凡是基于一个确定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过失)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基于数个犯罪故意,实施数个犯罪行,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在判断现实所发生的犯罪事实是否完全属于某一犯罪构成所预定的内容时,要始终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分析客观的性质,又要分析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不能只根据某一方面的事实来共分。一般来说,单纯的一罪和典型的数量,按照犯罪构成的标准是容易确定的,而难以区分的是一些貌似一罪而实为一罪或虽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而依法应按一

3、罪认定2或处断的情形。这就需要我们从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来加以区分。综上所述,确定一罪与数罪应以犯罪构成为法律标准,坚持行为主体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并注意刑法的特殊规定,只有这样,才能透过现象看本质,正确地区分开一罪与数罪。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确认犯罪人行为是构成一罪还是构成数罪,是刑法理论中的基本问题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而且也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予探讨和明确,使其在司法实务中得到更好的应用。一、明确区分一罪与数罪标准的意义明确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有利于准确定罪。准确定罪除了包括准确地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之外,还包括准确地认定行

4、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因为这三者之间是有密切联系的。一方面,如果没有正确区分罪数,定罪就会不准确;另一方面,如果没有正确区分罪数,就会影响罪名的确定。例如:行为人以非法索取财物为目的,将他人拘禁后勒索钱财,定一罪为绑架罪;定为数罪,是非法拘禁和敲诈勒索罪。明确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有利于适当量刑。刑罚以构成犯罪为前提,刑罚又应当与犯罪相适应,对一罪只能一罚,对数罪应当并罚。如果对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认识含混,将一罪定为数罪,或将数罪定为一罪,就会或枉或纵,损毁了刑罚的社会价值,达不到刑罚的目的。只有正确区分并应用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才能为适当量刑奠定基础。二、区分一罪与数罪标准及其基本内涵区分一罪

5、与数罪的标准,在中外刑法理论上众说纷纭,有客观主义标准说、主观主3义标准说、构成案件标准说、犯罪构成标准说等。我国刑法理论通行的观点,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的原理出发,按照主观、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以犯罪构成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一)犯罪构成的特征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它与犯罪的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因为犯罪概念仅从宏观上揭示了犯罪的本质与基本特征,是犯罪构成的基础,而犯罪构成则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1、犯罪构成的法定性。犯罪构成体现刑法典里,就是规定了各种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我国的刑法总则与分则作为有机

6、整体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表现在总则规定与分则作为有机整体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表现总则规定了一切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分则只规定了具体犯罪所特别需要具备的要件。因此,犯罪构成的条件与标准实际上融合在刑法典里,为事先已法化的内容。2、犯罪构成主观客观相统一性。犯罪构成要件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一系列的主观与客观要件。 “客观”包括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要件, “主观”包括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要件。犯罪构成不是各个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各个要件的有机统一;各个要件按照犯罪构成要件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形成一个整体。如果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没有内在联系,或某种行为只是符合某个或几个要件,而不符合全部要

7、件,则不符合犯罪构成,不能形成犯罪构成,因而不成立犯罪。3、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犯罪构成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准。确认犯罪的实际标准是它所共有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如果只根据行为社会危害认定犯罪,必然陷入罪行擅断的误区。因此,犯罪构成就是在法定前提下说明何种条件下的社会危害行为才构成犯罪。正因为如此,只有那4些说明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的因素,才会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与此相适应,如果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表明该行为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二)正确认识犯罪构成的意义因为犯罪构成是法律规定的,具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是犯罪社会性的法律标准,所以犯罪构成是

8、认定犯罪的唯一法律标准。犯罪构成理论是罪刑法定主义的产物,而罪行法定是法治在刑法领域的体现,又是保护合法权益与保障公民自由的要求,可以说,犯罪构成具有针对犯人的恣意而保护社会、针对社会的恣意而保障犯人的双重保障功能。同时,它的事先法定性,更为区分一罪与数罪提供了可靠的法律标准。(三)犯罪构成的要件及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犯罪构成的和种组成要素形成犯罪构成。可分为具体要件和共同要件。具体要件是指具体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要件;共同要件是指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我们研究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正是在共同要件的基础上,通过对具体要件透析,来确定其具体的区分标准。即凡是基于一个确定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或过

9、失),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基于数个犯罪帮意(或过失),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例如,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方法,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能因为其暴力行为符合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犯罪构成要素,就认为另构成此两种犯罪,因为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中所事先法定的内容本身就包含了暴力伤害或致人死亡的犯罪构成要素,这正是由于犯罪构成的特征决定的。三、区分一罪数罪标准的实际应用问题在判断现实所发生的犯罪事实是否完全属于某一犯罪构成所预定的内容时,要始终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分析客观的性质,又要分析行为人主观心理状5态,不能只根据某一方面的事实来区分

10、。(一)一罪与数罪的基本类型依据上述区分标准和办法,可以将犯罪区分为以下类型:1、一罪的类型其一,单纯的一罪,也叫典型的一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形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砀犯罪形态;其二,实质的一罪。是指在外观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它包括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其三,法定的一罪,是指本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但因某种特定理由,法律上将其规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它包括结合犯和惯犯;其四,处断的一罪,又称裁判的一罪。是指本来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但因其因有的特征,在司法机关处理时将其作为一罪。它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2、数罪的类型其一,同种数罪,是

11、指行为人出于数个相同的罪过,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行为,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独立数罪;其二,异种数罪。是指行为人出于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数个性质不同的行为,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独立数罪。(二)一罪与数罪区别中的特殊情形一般来说,单纯的一罪和典型的数罪,按犯罪构成的标准是容易确定的,而难以区分的是一些貌似一罪而实为一罪或虽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而依法应按一罪认定或处断的情形,因此,下面重点对此类犯罪予以阐释。1、实质的一罪(1)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从实行犯罪到犯罪行为终止以前,犯罪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罪,行为人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到恢复他人6人身自由的期间,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一直处于

12、继续的状态之中。继续犯具有以下特征:其一,继续犯必须是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即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的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且侵犯同一个具体的社会关系,自始至终针对同一对象;其二,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一方面,犯罪行为必须具有时间的继续性,即在一定时间内持续,但瞬间持续不构成继续犯,另一方面,犯罪行为必须从一开始到结束都没有间断。其三,必须是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的同时继续,而不仅仅是不法状态的继续。这是继续犯与状态犯的主要区别。状态犯是犯罪行为结束后,其造成的不法状态仍在持续的情形,如盗窃犯。而继续犯是犯罪行为本身的持续,且行为的持续又导致不法状态的持续。其四,继续犯必须出于一

13、个罪过。对于继续犯,不论其持续时间长短,均应按一罪论处,因为对于此类犯罪构成,包括着犯罪行为持续一段时间的规定。对此类犯罪的追诉,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也正说明了这一点。 (2)结果加重犯,亦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法律规定对其加强重法定刑的犯罪。如伤害致人死亡罪。结果加重犯有如下物征:其一,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且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二,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是故意但也有少数持有过失心理,如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其次,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否则,不构成此类罪。其中部分结

14、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只能是过失,如故意伤害致死,行为对死亡只存在过失,若是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罪。部分结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罪。有些对加重结果只能是出于过失,如果奸致人死亡的案件。其三,刑法就加生的结果加重了法7定刑。即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高于基本犯罪的法定刑。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因此,只能按一罪依加重法定的处罚。(3)想象竟合犯想象竟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而触犯了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如一行为人开枪杀死了一名文物管理员又同时击碎一件贵重文物。想象竟合犯具有如下特征:其一,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当然,这个行为

15、可以是出于故意、过失,或是出于一个犯罪故意的行为,因过失又造成另一损害结果,其二,一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所谓数个罪名,是指外观上或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的特征。这主要是由于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或造成多种结果引起的。对于想象竟合犯,虽然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但应当按所触犯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而不以数罪诠。如窃取国有档案罪中,如果取得的档案又是国家秘密,则同时触犯了窃取国有档案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对此,只能按一重罪处罚。2、法定的一罪(一)结合犯,是指对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而结合成另一独立新罪的犯罪形态,如抢劫罪、绑架罪。结合犯具有以下特征:具一,结合犯是原本数独立犯罪的结

16、合,所谓独立的犯罪,是不依附于其他任何犯罪符合独立犯罪构成的行为。且各个独立犯罪,必须是不同的犯罪;其二,原本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一个新罪。如果刑法将数个独立犯罪结合成其中一个罪,就不是结合犯。如我国刑法第 239 条之绑架罪中规定,绑架他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里将绑架他人并杀害他人的行为两罪行之一绑架罪,处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即不属于结合犯。其三,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被结合为一个新罪后,失去原有的独立犯罪的意义,成为新罪的一部分。其四,这种结合形式是基于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这种规定有的是8原本独立数罪是为另一罪服务的,有的是因为数罪的实施条件相同。对于结合犯,当然只能按法定的结合新罪,即一罪论处。(2)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或者已形成犯罪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某种犯罪的犯罪形态,分为常业惯犯和常习惯犯。我国刑法典中只规定了一种常业惯犯,即赌博罪。惯犯具有如下特征:其一,犯罪恶习已深,即具有惯行的犯罪故意且非常顽固,屡教不改;其二,犯罪时间长,即在较长时间内实施某种犯罪,最长可达几十年。其三,犯罪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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