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对待DNA证据的证明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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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科学对待 DNA 证据的证明力(下)关键词: DNA 证据/证明力/DNA 证据补强规则 内容提要: DNA 证据已经成为很多人心目中的“新一代证据之王”,被供奉在神坛上。然而,揭开 DNA 证据的真实面目,我们却发现:DNA 鉴定的理论前提存在例外,得出的是概率而非确定性结论,且鉴定结论存在误差和错误。因此,DNA 证据并非绝对可靠;在很多情况下,DNA 证据都会失真。科学对待 DNA 证据的证明力,要求我们树立正确的 DNA 证据观,确立和完善 DNA 证据的质证和认证机制。(三)DNA 检测分析存在误差和错误DNA 鉴定,是一种由人操作的自然科学实验。任何科学实验都有误差,DNA 检测

2、分析也不例外。DNA 检测中的误差,是 DNA 检测技术固有的特征。在 DNA 检测过程中,无论 DNA 实验室制定多么严密的质量控制标准,无论 DNA 检测专家多么严格地执行操作规程,都只可能减少误差,但无论如何不能消除误差。就DNA 分析实验的误差而言,20 世纪 80 年代后期,美国著名的 DNA 检测实验室紫兰细胞标记公司(Orchid Cellmark)检测的结果是有 4%的 DNA 鉴定与别的证据不符,现在这一误差仍达 05%1(P.54)。除误差外,DNA 鉴定中还存在人为的错误。这种错误包括过失和故意。DNA 鉴定是遗传学、分子生物学、统计学在司法中的综合应用,有很高的科技含量

3、。鉴定的科技含量越高,对实验环境和鉴定人的要求就越严格,出错的风险就越大。据美国“无辜者工程”(The Innocence Project)统计,在利用定罪后 DNA 检测获得平反的 240 起冤案中,有一半的案件是因为在先前的审判中错误或者不恰当地运用科2技证据造成的。 (注释 21:Facts on PostConviction DNA Exonerations,available at http:/wwwinnocenceprojectorg/Content/351php,last visit 2009930 )为了确保 DNA 检测的可靠性,DNA 检测实验室必须执行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

4、。对此,美国权威的 DNA 鉴定专家巴特勒(Bulter)博士指出:“DNA 分析是一项多步骤的技术过程,只有有能力的、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才能承担,从而保证结果的准确性和解释的正当性。只有遵循标准化的检验程序,才能获得准确的、经得起法庭考验的 DNA 分型结果,否则就会问题百出。 ”(注:美John MButler:法医 DNA分型,侯一平等译,科学出版社 2007 年版,P.285。 )国际刑警组织 DNA 专家工作组建议:“各国的法庭科学实验室和 DNA 数据库都应通过国际标准组织颁布的ISO/IEC17025 标准的认证,或者至少符合该标准的要求。 ”(注释 22:国际刑警组织 DNA

5、专家工作组:国际刑警组织 DNA 数据交换与操作手册,中国公安部刑侦局刑事技术处等译,available athttp:/wwwinterpolint/Public/Forensic/dna/HandbookPublicChpdf,last visit 2009930 )目前,美国以及欧洲大多数国家的 DNA 实验室都制定了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对质量控制标准之目的、范围、计划、组织与管理、人员、设备、证物管制、有效性确认、分析步骤、仪器之校正与维护、鉴定报告、审查、准确度测试、矫正措施、查核以及实验室之安全等,均有详尽的规范措施。在如此之多的环节和管理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严重错误。如

6、2003 年美国得克萨斯州休斯敦市警察局 DNA 实验室的操作人员因不完全具备 DNA 分析能力,再之实验室因漏水可能污染了样本,致使 200 多起案件的样本被迫委托其他独立的实验室重新检查,后来的检测结果表明有数起案件的检测结果错误。 (注释 23:William CThompson,Tarnish on the Gold Standard:Understanding Recent Problems in Forensic DNA Testing,30 Champion 10,2006,p10 )与过失相比,鉴定专家故意造假更为可怕。客观、中立地出具科学的鉴定意见,3本是鉴定人的职责。早在

7、100 多年前,法国法庭科学家 PC布罗瓦多博士就指出:“如果法律让你成为一名证人,请保持科学的态度。没有受害人需要你协助报复,也没有有罪或者无辜的人需要你的判罚和拯救你必须在科学的限度内提供证词。 ”2(P.234)当代一位澳大利亚法庭科学家也指出:“我们将自己定位在科学家上。我们从事的一切只是现有的科学技术水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我们只向我们发现的事实真相负责,我们从不关心是谁出钱委托我们工作,司法鉴定不是商业行为,等价交换规律不能操纵法律的运行。 ”3(P.241)然而,实践中确实存在鉴定人故意提供虚假 DNA 鉴定意见的情形。如美国弗吉尼亚州警局实验室法庭科学家弗雷德蔡恩(Fred Z

8、ain)因在 134 个案件中故意提供包括 DNA 分析在内的虚假专家意见而受到刑事追诉;(注释 24:Paul CGiannelli,Ake vOklahoma:The Right to Expert Assistance in a PostDaubert,PostDNA World,89 Cornell LRev1305,2004,p1319 )美国伊利诺斯州警局实验室法庭科学家帕梅拉菲什(Pamela Fish)因在 2 起案件中故意隐瞒无罪的 DNA 检测结果而被开除。 (注释 25:Craig MCooley,Reforming the Forensic Science Commun

9、ity to Avert the Ultimate Injustice,15 StanLPoly Rev381,2004,p402。 )美国佛罗里达州的 DNA 分析专家约翰菲茨帕特里克(John Fitzpatrick)因被发现在 DNA 检测过程中故意调换样本、篡改实验数据而被迫辞职。 (注释 26:Jason Borenstein,DNA in the Legal System:the Benefits are Clear,the Problems arent always,3 Cardozo PubLPolyEthics J847,2006,p857 )美国 FBIDNA 实验室的布莱

10、克(Blake)女士在 DNA 分析 I 组工作时,有超过 100 个案子未做阴性对照,却伪造了她是按照标准程序操作的文件(注:邓亚军:DNA 亲子鉴定实用指南,群众出版社 2008 年版,P.285。 )面对 DNA 检测中出现的系列丑闻,有美国学者指出:“因人为的因素导致 DNA 检测结果错误的情形已遍布美国。DNA 实验室的样品交叉污染或者调包等问题在明4尼苏达州、北卡罗来纳州、宾夕法尼亚州、内华达州、加利福尼亚州均曾发生”,并认为“这些问题使黄金般的 DNA 证据开始失去光泽。 ”(注释 27:William CThompson,Tarnish on the Gold Standard

11、:Understanding Recent Problems in Forensic DNA Testing,30 Champion 10,2006,p10 )在我国,DNA 鉴定出错的案例也曾发生,被媒体广泛报道的“二次强奸案”就是其中一例。2003 年 6 月 4 日和 5 日深夜,湖北省鄂州市一名农村妇女连续两夜在家被强奸,随后向当地警方报案。警方接警后,认为 6 月 6 日晚上凶手很可能会再次强奸被害人,因此当晚在被害人家周围布控。岂料,当晚凶手竟然在现场布控的四名警察眼皮底下再次强奸了被害人,并逃之夭夭。此案经媒体报道后,警方面临的破案压力可想而知。后来,警察经多方排查并“利用 DN

12、A 鉴定”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但在审判时,被告人拒不认罪,并申请重新鉴定。再次鉴定的结果显示:被害人阴道擦拭物、内裤、毛巾上的可疑斑痕,非被告人所留,完全推翻了先前的DNA 鉴定4。再如在青海省海东地区李建林涉嫌故意杀人案中, “第一次 DNA 鉴定系省公安厅法医因工作失误,把从被害人任成录身上提取的检材当作被告人李建林的,把被告人李建林的又当成被害人任成录的,从而做出了错误的鉴定结论。 ”5随着法庭科学及法律界对 DNA 实验室质量控制标准的重视以及 DNA 技术的发展,DNA 鉴定错误的情形可能会逐渐减少,DNA 鉴定的实验误差也会逐步降低。但是,无论如何,都不可能保证 DNA 鉴定结果的绝

13、对准确可靠。三、科学对待:将 DNA 证据请下神坛揭开 DNA 证据的真实面目,我们发现,DNA 证据并非绝对可靠;在很多情况下,DNA 证据都会失真。因此,有必要将 DNA 证据请下神坛。立足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及实践,笔者认为,科学对待 DNA 证据的证明力,需要我们从观念和制度两个方面努力:5(一)树立科学的 DNA 证据观科学对待 DNA 证据的证明力,首先应该树立科学的 DNA 证据观。科学的 DNA证据观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视 DNA 证据为诸多证据中的一种。任何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本是证据法学的基本常识,也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42 条第 3 款所明确规定。DN

14、A 证据既是鉴定结论的一种,理应如此。然而,对科学的盲目崇拜和对权威的依赖情结冲昏了我们的头脑,使得我们在破除口供之王后,又将以DNA 证据为代表的科技证据奉为“新一代证据之王。 ”视 DNA 证据为诸多证据中的一种,要求办案人员摒弃“DNA 证据不可质疑”的错误观念,在诉讼中不迷信DNA 证据,敢于挑战和质疑 DNA 证据。对于办案人员而言, “一个看上去已经掌握了科学证据的案子,并不是意味着就没有事情可做了,更不是意味着就不会再发生冤假错案的可能。 ”6(P.234)二是科学认识 DNA 证据的证明力。DNA 证据最多只能揭示出从犯罪现场收集到的生物检材是否来自于某一个体或者与某一个体存在

15、遗传关系,它本身不能证明所有的案件事实真相,更不能直接证明是谁实施了犯罪。对此,李昌钰博士在接受曾担任辛普森案检察官后改行当电视节目主持人的克拉克女士的采访时曾做过形象的比喻:“我今天坐在这里接受访问,假设在访问过程中,您那美丽的头发不知何故沾到我的裤子上,回家后,我太太发现我的裤子上有头发,拿到化验室去鉴定 DNA,结果证实是您的头发啊哈,我就有大麻烦了!但是,天知、地知、您知、我知,我们没有做任何不轨的事情。因此,即使 DNA 检验结果证明了某根头发或某些血迹是某人的,也不能直接证明这个人就做了这些坏事。 ”7(P235)不仅如此,最新的研究甚至表明,即便在现场发现了某人的 DNA,也并一

16、定就说明该6人到达过现场,因为“你可以制造一个犯罪场景。所有生物学的本科学生都可以做到这一点。 ”“在犯罪现场,制造假 DNA 比伪造指纹要容易的多。 ”这意味着“刑事犯罪中的铁证将不复存在。今后 DNA 证据可信度将受到严重影响。 ”8错误的 DNA 证据观之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办案人员对 DNA 证据缺乏了解。传统上,办案人员对待 DNA 证据就像散户对股市分析师的期待一样。对于外行的散户而言,几乎从不会关注大盘走势、大小非解禁、收益率及市盈率等,而是到底买哪一支股票保证会赚钱。同样,办案人员对 DNA 鉴定所关注的,也不是什么基因座、基因频率、等位基因、随机匹配概率等;而是遗留在现场的人体物证是不是被告所留,甚至 DNA 证据能不能直接证明被告有罪。走近 DNA 证据,了解 DNA 证据,是破除迷信 DNA 证据的最有效方法。诚然,办案人员并非科学领域的专家,要求办案人员精通各种科技证据的技术原理是不可能的。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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