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创新与现代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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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理论创新与现代法治论文关键词理论创新 现代法治 法治精神 论文摘要理论创新应当与法治精神相契合,以现代法治为保障,以推进法治为己任。 理论创新的极端重要性,对于我们党和整个国家来说,都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什么是理论创新?如何进行理论创新?怎样把握理论创新的正确方向?需要进行深入研究。本文仅就理论创新与现代法治的关系,提出一些初步的想法。 一、理论创新应当与法治精神相契合 党已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确立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要理念,因此,以现代法治取代传统的人治,已经成为相当广泛的共识。关于法治的含义,江平教授曾经作过深入而通俗、

2、完整而确切的阐释,他指出法治有三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一套制度,其二是一套观念,其三是一套方法(江平:法律:制度、方法、理念,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5.3)。所谓一套制度,就是要建立健全公法、私法和社会法等一系列法律规范,并且它们应当是良法而不是恶法。简言之,这套制度既需有完备的外形,又需有优良的品质,二者缺一不可。所谓一套观念,就是要树立一系列与上述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这套观念不仅为法学界精英所接受,而且在更大的范围内被普遍接受;不仅为各级官员所接受,而且为广大公民所普遍接受。这套观念的核心要求是什么呢?其实,全部公法(例如宪法、刑法和行政法)主要写着两个字:限权,即限制公共权力;全部私法(

3、例如民法、商法)也主要写着两个字:维权,即维护公民权利;全部社会法(例如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样主要写着两个字:扶弱,即扶持弱势群体。因此,限权、维权、扶弱,就构成了现代法治观念的核心。 2从这里出发去审视现实,就不难发现我国法治建设在三个方面都存在相当的距离。首先是制度不到位,这表现为我们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并且已有的一些制度已经明显落后于现实,前者如民法典至今没有出台,后者如死刑制度的滞后。其次是观念不到位。佘祥林冤案的背后是刑讯逼供,而刑讯逼供的后面是有罪推定,因此,佘祥林的悲剧其实也是观念的悲剧。再次是方法不到位。法治要求人们面对具体事实,务要明确法律范畴,明确权利义

4、务,明确法律责任。现实的突出情况是,官员批示满天飞舞,“红头文件”畅行无阻,它们的合法性并未得到审查,但是在很大程度上主宰着社会生活,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享有司法豁免权。很明显,法治建设的基本任务,就是建立如上所述的一套制度,培育如上所述的一套观念,掌握如上所述的一套方法,正视三个不到位,解决三个不到位。 如果说,现代法治的优秀品质是限权、维权和扶弱,那么理论创新同样应当具备这些品质。这是因为:第一,它与我们党的根本宗旨相契合。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自己的根本宗旨,以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根本职责,党没有也不应该有与人民群众利益相背离的私利,如果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牺牲人民群众的利益,那将

5、是不可思议的。第二,它与构建和谐社会相契合。和谐社会的核心要求是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换言之,和谐社会应当以民主法治为其表,以公平正义为其魂,离开这一点去谈和谐社会,就会言不及义,甚至南辕北辙。因此,坚持限制公共权力,维护公民权利,扶持弱势群体,就是坚持了理论创新的正确方向;反之,容忍公共权力的不当扩张,轻视广大公民的各项权利,漠视弱势群体的生存疾苦,就是违背了理论创新的正确方向。 二、理论创新应当以现代法治为保障 回顾中国历史,很容易看到两种现象:当国家政权强化的时候,思想空间往往趋3于狭小,社会整体在强调循规蹈矩的同时,也常常导致了思想僵化;当国家政权弱化或新旧政权交替的时候,思想空间往往得

6、到扩充,整个社会在思潮迭起的同时,也常常催生歪理邪说。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究其根本原因,乃是中国在长期的封建社会里,一直缺少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在今天的历史条件下,理论创新需要一整套法律制度来加以保证。这套制度应当包含一个总的原则和一系列具体规范(郝铁川:法治理论创新呼唤规则,检察日报2005.2.27)。所谓总的原则,是指宪法所规定的言论自由原则;所谓一系列具体规范,是指以新闻法、出版法等为代表的一批单行法律。有了这样一套法律制度,并且使它们在实践中得到实施,理论创新才会有相对清晰的涵义和相对明确的边界。在这样的前提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可能一方面享有理论创新的各种权利,

7、另一方面在法律所设定的栅栏内却步、驻足。 应当指出,我们至今尚未建立起理论创新所必备的法治条件,这主要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第一,我们虽然有了言论自由的宪法原则,但却缺少相应的宪法诉讼制度,这样,就使得侵害公民宪法权利的行为得不到法律的制裁,也使得被侵害者不能得到应有的救济。推广来说,也使静态的宪法幼苗尚不能成长为动态的宪政大树。第二,我们尚缺乏新闻法、出版法等一系列具体的法律规范,因此,新闻和出版领域的一系列重要问题仍处在不够清晰不够确定的状态,如有关主体的各项权利义务,权利的保障机制,相应的禁止性规范,相应的法律责任,等等。 有人曾如此评说:香港的法治是一切都可以做,除非法律禁止;新加坡的法

8、治是一切都不能做,除非法律允许;台湾的法治是一切都可以做,包括法律禁止;而我们的某些领域则是,一切都不明确,除非领导点头。此番话不无调侃的意味,但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真实。 “点头规范”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它既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背离,4也使得许多重要问题处在不确定状态,严重时甚至导致黑白颠倒,是非混淆。 三、理论创新应当以推进法治为己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走过了不平凡的道路。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到八十年代中,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起步阶段;八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是我国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阶段。从本世纪初起,我们进入了全面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新阶段,开始了法治

9、建设的新进程。 在这个新阶段或新进程中,法治建设将面对哪些主要任务呢?十六届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已经把党在新时期的主要任务概括为一个“四位一体”的过程: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很明显,在这个“四位一体”的过程中,法治建设如同一根红线始终贯穿其中。换言之,离开法治建设这根红线,“四位一体”的进程将变得不可思议。例如,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应当致力于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等;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过程中,应当致力于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过程中,应当致力于促进教育平等

10、,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制度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当致力于健全私人财产保护制度,以及各类社会保险制度等。离开法治建设这根红线,“四位一体”的目标就会散落。 换一个角度说,在今天的历史条件下,理论创新肩负着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继续前进的神圣责任。具体而言,它面临下列重要任务:其一,推动党在指导思想上的与时俱进,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简言之,它应当“瞄”住指导思想。其二,抓住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又快又好地发展,简言之,它应当“瞄”住发展。其三,把握改革这个开拓前进的动力,为5发展清除路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体制保障,简言之,它应当“瞄“住改革。而“改革”,往往就意味着“变法”,即是说,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以法治建设来表征的,是以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实施来体现的,是以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尤其是国家管理者的守法来实现的。因此,始终不渝地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现阶段努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是新时期理论创新的突出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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