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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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内容摘要:合同诈骗罪是 1997 年新刑法修订后增加的新罪名。在新刑法实施以前,对于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是按照普通诈骗处罚的。但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活跃,国内和国际贸易的渐趋频繁,经济领域中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犯罪的比例越来越高,而且诈骗数额巨大。鉴于此类犯罪极大地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危害比较严重,又具有不同于普通诈骗犯罪的特点。为了更加准确打击犯罪,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国新刑法在二百二十四条中增加了合同诈骗罪这一新罪名。本文就该罪所涉及的一些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

2、探讨。一、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关于如何判断非法占有目的,刑法学界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一是以有无归还财产之意作为判断标准;二是以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作为判断标准;三是以非法占有时间的长短作为判断标准。笔者认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主观心理支配客观行为,客观行为反映主观心理。合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必然与犯罪行为、手段以及罪前罪后的表现具有内在一致性。上述第一种观点不能成立。该观点以有无归还财产之意作为判断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标准,从逻辑上讲无异于同义反复;从判断依据上讲是将内在心理而不是外在表现作为依据,其基本观点值得商榷。因为非法占有目的是一种主观心理事实,不可能被人们直接观察到,在

3、目前的科技条件下也无法用仪器进行测量,所以唯一的途径就是通过行为人客观方面的外部表现进行把握,正如马2克思所指出:“除了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之外,试问还有什么客观标准来衡量意图呢?”上述第二、第三种观点主张以客观方面的表现作为判断依据,其考虑的基本方向是正确的。不过,仅仅以客观表现的某一方面尚不足以判断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所以应当尽量结合客观方面的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综合判断比单一判断更具有科学性和准确性。判断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应当考虑的因素有以下几方面:1、行为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对于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具有重要意义。一般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

4、的能力,而且也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但仍与他人签订合同,一旦货物到手就大肆挥霍或逃之夭夭则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其用夸大履约能力的方法,取得对方信任与其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后,虽为履行合同作了积极的努力,但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认定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按经济纠纷处理。2、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的手段。构成刑法上的欺骗必须以积极的作为方式进行,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欺骗行为,并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一般来说,行为人在表述某种事实上有虚假成分,但实际上未影响其对合同的履行,或者虽然未能完全履行,但本人表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并未逃避的,足以说明行为人并无

5、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能按合同诈骗罪处理。但对那些伪造证件、编造谎言、骗取信任,掩盖其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的真相,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3、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合同诈骗罪通常表现为合同的履行。因此,有无履行合同的行为,直接反映行为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诚意,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重要客观依据。一般说来,凡是有履行合同诚意的,在签订合同后,都会积3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即使不能履行,也会承担违约责任。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在合同签订后,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即使有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只是象征性的。签订合同后财物一到手,即逃跑、挥霍或挪作他用,根本无力偿还。对于这种情形

6、,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4、行为人对财物的处置情况。一般说来,行为人一旦取得标的物或预付款、定金后,都会把它们投入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从而为在合同期内履行自己的义务作努力。如果行为人在取得对方当事人的资金或财物后,根本不用于履约,即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5、行为人不履约的原因和事后的态度。并非未履约便一定是合同诈骗罪,还要看是由于什么原因不履约。行为人签约时本有合同履行能力,但签约后却不积极为履约创造条件,致使履约期限届满时因丧失履约能力而不能履行。如果事后他又表现出种种不愿意承担责任的态度,无疑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反之,如果行为人签约后积极努力地

7、去为履行合同作准备而由于行为人的过失或意外事件等主客观原因致使其丧失履约能力而不能履约,同时在事后又表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的,应认定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认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除了要根据上述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之外,还应当采取事实推定的方法。事实推定是一种证明方法, “是指法院依据某一己知事实,根据经验法则,推论与之相关的诉讼中需要证明的另一事实是否存在。 ”事实推定的特点之一就是,它允许被告人提出反证,并以反证的成立与否确认推定的成立与否。由于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处于行为人内心,而司法机关在实际办案时要全面掌握作为判断依据的行为人外部表现情况几乎是不可能的,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有效地惩治合同诈

8、骗罪,也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判决的正确性,防止罪及无辜,采4取事实推定的方法是解决问题的合适途径。陈兴良教授在论及金融诈骗犯罪时认为, “所有金融诈骗罪都可通过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从而认定犯罪。 ”二、合同诈骗罪认定中的若干界限1、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民事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使对方陷于错误,故意向对方示以不真实的事实,从而使对方陷于错误,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与之签订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如下主要的法律特征:(1)主观方面是故意的。民事欺诈行为中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形式,即欺诈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不真实的,能够导致对方陷于错误,上当受骗,

9、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但其故意的内容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们财物,而是为了使合同得以签订,在骗得货物或钱财后,并未,占为己有,而是用于经营,获得后再履行合同义务。 (2)客观方面必须有欺诈行为。如欺诈人本无货源或货源不足,却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甚至把他在取得对方货款以后,并未将该货款用于履行合同义务,而是用于其他经营,试图获利后再履行合同义务。 (3)侵犯的客体是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处于动态之中的债权。行为人依其骗签的合同所取得的“借款”、 “货款”、 “货物”、 “定金”、 “预付款”等,均成为经济纠纷争议的标的物,是合同之债的表现物。 (4)主体包括个人和法人。民事欺诈行为

10、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实践中多为法人或单位。合同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在于:(1)主观目的不同。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以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民事欺诈行为的行为人的主观上虽然也有欺诈的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目的是为了用于经营,并借以创造履约条件,行为人往往具有一定的履行合同5的能力。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2)客观方面不同。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欺诈的程度不同。民事欺诈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一定的限度内,即仍应由民事法律、政策来调整。合同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已超出了

11、一定的限度,发生了质的变化,应由刑法来调整;其次,欺诈的内容不同。民事欺诈行为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行为人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提供劳务等经济活动取得一定的利益。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则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实际行为;再次,欺诈的手段不同。民事欺诈行为人一般无需假冒合法身份。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意图利用经济合同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空白合同书、虚假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等,以骗取对方的信任,使行骗得逞。 (3)受侵犯权利的属性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财物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并未充当经济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的体现者,始终是物权的体现者。而民事

12、欺诈行为侵犯的是债权,即作为侵犯对象的公私财物,是已经进入经济合同设定的生产、流通领域的权利、义务的体现者。 (4)法律后果不同。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也不一样。民事欺诈行为可以形成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只要得到相对人的认可,当事人之间争议,引起诉讼,则由民事欺诈行为人对欺诈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合同诈骗罪触犯刑事法律,行为人对诈骗的后果要负担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承担民事责任,返还受害人的财产和赔偿损失。2、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两者有许多共同之处:(1)主观方面

13、两者都是故意,都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2)客观方面,都采用了欺骗方法或手段,6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3)在法定刑方面,基本相同。但二者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1)主观方面,诈骗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构成里,无意履行合同的意念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是并存的,而与二者关系密切,由其一可以知其二。(2)客观方面。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欺骗方法或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行为;而诈骗罪则是采用除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招摇撞骗罪等中所采用的欺骗方法或手段以外的欺骗方法或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3)客体不同。诈骗罪

14、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通常认为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它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合同交易秩序。3、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界限金融诈骗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法定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进行集资、贷款、金融票据、金融凭证、信用卡保险、有价证券诈骗,数额较大或者进行信用证诈骗的行为。金融诈骗罪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金融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存在一些共同点:(1)主观方面,二者都是故意,而且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二者在客观方面,都采用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

15、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3)从刑事责任方面看,两者都分三个不同档次,规定轻重严厉程度不同的法定刑。但二者也存在一些差异:(1)从客观方面来说:合同诈骗罪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采用欺骗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金融诈骗罪则是在金融活7动中,采用欺骗方法骗取金融机构或他人的财物或数额较大的财物;(2)客体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了合同交易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而金融诈骗罪则侵犯了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扰乱了金融秩序。三、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的认定在合同诈骗罪中,涉及到的数额种类较多,如合同标的额、犯罪所得数额、受骗人直接损失数额或间接损失数额等。在共同合同诈骗罪中,还涉及到分赃

16、数额等。那么,到底应以什么样的数额作为合同诈骗罪的定罪数额?比较通行的观点认为,应以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行为所得的数额作为合同诈骗罪的定罪数额。也有学者主张,在合同诈骗罪的未完成形态中,犯罪数额应依合同标的额来确定;在合同诈骗罪的完成形态中,则应以犯罪造成的直接损失为认定犯罪数额的标准。笔者认为,确定合同诈骗罪的定罪数额,首先要区分既遂与未遂,对于未遂犯,合同标的额可以作为定罪依据,而被害人交付的财产数额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而对于既遂犯的数额标准认定,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合同标的额不能作为统一的定罪数额。合同标的额,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所确定的标的数额,它在某些情况下,是合同诈骗行为人意欲诈骗的数额,也是他实际骗取的数额。但在相当情形下,合同诈骗人骗取的是对方当事人交付的定金、预付款、担保金等,其数额小于合同标的额。若以合同标的额作为定罪数额则会轻纵合同诈骗行为人。犯罪所得额也不应作为统一的定罪数额。犯罪所得额是合同诈骗行为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实际上得到的财物数额。若以此数额为定罪数额,在某些情况下,被害人交付的财物到达行为人之前,因某种原因毁损、灭失,行为人实际上得到的财物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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