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埃及法研究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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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古埃及法研究新探内容提要古埃及法是指适用于埃及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埃及历 史上 31 个王朝的法律,也包括希腊、罗马统治时期的法律。研究古代埃及法律的资料主 要来源于埃及考古学资料、古代埃及文献和保存在古典作家著作里的有关记述。后期埃及长期处在异族统治之下,其法律格局也发生了相应变化,但与其固有法律仍有必然的 联系,在一定程度上仍保持了传统。在历史演变中,古埃及法体现出几个特点:典型的 神权法、浓厚的专制色彩、发达的财产与契约法律并调和了本土法与外来法的关系。关 键 词古埃及法/概念/史料/特点正 文古埃及产生了世界上最古老的文明,古埃及法也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奴隶制法

2、律体系之一,存续时间长达 4 千多年。由于古代埃及保留下来的法律史材料极少,考古界至今未发现古代埃及的法典或法律汇编,这给研究古埃及法带来很大的难度。正因如此,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史学界对古埃及法的研究一直停滞不前,无论是材料的搜集、积累,还是观点的更新均没有大的突破。特别是,当国内外埃及学研究方兴未艾、成果迭出之时, (注:诞生于 19 世纪 20 年代初期的埃及学,是一门世界性的学科。目前,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埃及学,其中规模较大的有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国。世界各国埃及学研究者共同国际埃及学家协会,定期召开学术会议,广泛进行国际合作与 学术交流,使全世界埃及学研究者之间的联系

3、更加紧密。在我国,埃及学研究起步较晚 .我国近代第一位攻读埃及学的是夏鼐先生(19101985)。建国 50 多年以来,我国的埃 及学研究取得了可喜的2成绩。特别是自 20 世纪 70 年代末以来,我国的埃及学研究呈现出 一派繁荣景象。历史研究、 世界历史和史学理论研究陆续发表了一些埃及 学研究的论文。出版部门也相继出现了有关埃及学的著述几十种之多。例如, 世界上 古史纲编写组编写的世界上古史纲(人民出版社,上册,1979 年;下册,1981 年) 包括古代埃及史部分,依据了尽可能新的考古发掘材料及研究成果,对古代埃及历史的 发展过程进行了全面和深入的阐述。刘文鹏教授主编撰写了古代西亚北非文明

4、(中 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 年)、 古代埃及史(商务印书馆,2000 年)和西亚北非 探源(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 年)等三部埃及学著作;其中,50 余万字的埃及古代史 ,是目前我国惟一一部完整的、详细的古埃及史专著。山西大学青年教师李模博士撰 写的诸神的仆人们古代埃及祭司研究(书海出版社,2001 年),填补了我国埃及 学在这一领域的空白。此外,沐涛、倪强撰写的失落的文明:埃及(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年),严海英博士撰写的守望和谐:古埃及文明探密(云南人民出版社,1999 年)和走遍埃及(云南人民出版社,2001 年)等普及性的著作为传播埃及学知 识作出了贡献。 )我们的法

5、史学界却未能及时吸收新成果、新观点。而另一方面,世界 古代史学界亦未曾对古埃及的法律研究给予足够的关注。鉴于此,本文就古埃及法的概 念、研究材料、发展演变和特点等几个问题谈谈我们的看法,希图引起学界对古埃及法 研究的重视。一、古埃及法的概念和研究资料(一)古埃及法的概念关于古埃及法的概念,学界并无统一的界定。如有的观点认为:“古埃及法是指适用 于埃及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元前 3000 年至公元前 6 世纪)”。 ( 注:林榕年主编:外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3第 16 页。 )有的观 点认为:“埃及法是从公元前四千年尼罗河文化早期阶段到罗马占领时期(

6、从公元前 30 年起)为止,逐渐演化而来的法。 ”(注:不列颠百科全书第 15 版第 6 卷 501 页。转引 自丘日庆主编:各国法律概况,知识出版社 1981年版,第 1 页。 )有的则干脆避而不 谈。其实,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看待古代埃及奴隶制社会后期的历史,即它是古埃及 历史发展的一部分,还是附属于希腊、罗马的历史。可见,有关古埃及法上限的争议并 不大, (注:也有公元前 4000 年、3500 年、3100 年等说法,这涉及国家的形成与法律的 产生的关系问题。学界观点种种,笔者在此并不讨论。 )而其下限则分歧很大。我们认 为,古埃及法概念的界定与古代埃及的历史分期密不可分。现代埃及学者

7、通常以公元 前 3 世纪的埃及祭祀兼历史学家马涅托用希腊文写的埃及史中所记载的王朝体系为 基础,将古代埃及历史划分为 31 个王朝,以波斯的征服而结束。公元前 332 年马斯顿亚 历山大征服埃及后的古埃及史分别划入了希腊和罗马历史的范畴。但中国著名的埃及学 学者刘文鹏先生等人则认为, (注:参见刘文鹏著:古代埃及的年代学与历史分期 ,载世界历史1996年第 2 期。或见刘文鹏著:古代埃及史,商务印书馆 2000 年 版,第 67 页。又米辰峰主编:世界古代史亦持同样观点(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 1 年版,第141 页)。颜海英对托勒密时期和罗马时期埃及奴隶制的研究也是佐证。 )这是 以征服

8、者的历史替代了土著埃及人的历史。事实上,不论是托勒密王朝,还是罗马、拜 占庭统治下的埃及,仍然是奴隶制的埃及文明。埃及仍然是埃及人的埃及,埃及的传统 仍然保留下来。因此,埃及古代历史的基本线索为:大约在公元前 3500年出现了奴隶制 城市国家文明;统一的埃及奴隶制国家形成于约公元前 3100 年,至公元 642 年,阿拉伯 人征服了埃及,古埃及奴隶制文明被伊斯兰文明所替代,4古埃及的历史才最终结束。新的历史分期法将古埃及历史延长了将近一千年,把割裂了的古埃及史重新连接起来 ,还历史发展以完整的面貌。我们认为,这种历史分期同样更适合于古埃及法的研究, 只有这样,才能更完整地、系统地阐述古埃及法的

9、形成、发展和演变的历史流程。由此 ,我们可以说,古埃及法是指适用于埃及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既包括埃及历史上 31 个王朝的法律,也包括希腊、罗马统治时期的法律。(二)研究古埃及法的资料古代埃及保留下来的法律史材料极少。古埃及的纸草文书、铭文、图刻等考古发现反 映成文法存在的历史事实。考古学家认为,这很可能是法律条文或许写在纸草上或皮革 上因不好保存而未流传下来。 “我们只能从保留到现在的一些写在纸草和石碑上的片言 只字,以及一些残余的报道文件、契据和合同等项目中找到一些当时法律的痕迹。 ”( 注:引自丘日庆主编:各国法律概况,知识出版社 1981年版,第 5 页。 )因此

10、,保存 下来的某些法律文献仍然为我们研究古埃及的立法、司法活动提供了某些根据和可能。我们认为,研究古代埃及法律的资料主要来源于埃及考古学资料、古代埃及文献和保 存在古典作家著作里的有关记述。埃及考古学是根据实物史料(主要包括古代城市遗址、神庙、墓葬和遗物等)来研究古代埃及的社会历史,包括法律社会史。如保存在梵蒂冈博物馆里的瓦支赫累塞内石像就反映了波斯统治时期的一些法律状态。瓦支赫累塞内是冈比西斯的5一个大臣,也是埃及 的一个征服者,在其雕像中提到,冈比西斯尊重埃及人的庙宇。后来大流士国王征服埃 及后,接受瓦支赫累塞内的建议,命令将所有的阿美西斯时代以前的埃及法律都搜集起 来。而希罗多德记载的情

11、况则是,冈比西斯和他的随从破坏了埃及的田地,并极其残酷地虐待僧侣们和他们所信仰的神。故埃及学者 A.费克里认为,事实是介于两者之间。 ( 注:埃及A.费克里:埃及古代史,高望之等译,科学出版社 1956 年版,第 105、1 06 页。 )古代埃及文献资料以那些记载有国王名字、统治年代和重大事件的碑铭和新王国时期编定的王名表最为重要,如巴勒莫石碑、 阿卑多斯王表、 萨卡拉王表、 卡尔纳克王表和都灵纸草。其中,最具有史料价值的是巴勒莫石碑和都灵 纸草(或称都灵王表)。除了碑铭、王名表外,还有保留下来的历代国王诏令、刻 在神庙墙壁上的年代记,大臣墓铭传记等。国王的敕令首先写在纸草上,然后刻在石板

12、上。至今保留下来的最古的一编立法文献是第 5 王朝时期的尼斐利尔卡拉王的阿拜多 斯敕令。 (注:刘文鹏著:古代埃及史,商务印书馆 2000 年版,第 204 页。 )第 6 王 朝时期的铂辟二世的科普托斯敕令给予科普托斯神庙以特许权。类似的敕令还涉及 到遗嘱、财产继承和转让以及司法判决的记录等。在埃及发现的纸草文献中,有些记载 了古代埃及的社会经济状况。如出自法尤姆绿洲人口的摩塞档案中保存了新王国时 期租用女奴和土地买卖的契约;发现于底比斯附近墓地的哈里斯大纸草,详细编有 第 19 王朝神庙财产清单,是研究新王国末斯埃及民事经济法史的珍贵材料。 (注:米辰 峰主编:世界古代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13、社 2001 年版,第 140 页。 )古王国时期的 大臣乌尼传铭文就记述了第6 王朝司法审判情况。托勒密时期是埃及文献保存最多的 时期。随着纸草学研究的发展,大批反映当时人们日常生活的各类纸草文献译著相继问 世,其中有管理6档案、商业契约、人口登记、税单、帐目以及各类日常书信,等等。这 些文献与古典作家的记叙互相印证。使我们有了重构托勒密埃及社会的整体画面的可能 .与托勒密时期一样,罗马统治时期的埃及给我们留下了丰富的纸草文献。但同样也存 在文献涉及面不全的问题。现有的纸草多数是发现于奥克西林克斯、赫尔摩波里等重要 城市的商业契约、法庭记录,税收档案、私人书信,等等。最后还要提到古典作家著作

14、所提供的史料。生活在公元前 5 世纪的希罗多德和公元前 1 世纪的狄奥多拉斯先后游历过埃及,他们各自所著的历史、 历史集成里,都有专门记述古代埃及历史的部分。其中就有许多法律方面的记载,在狄奥多拉斯的著作中就保留了博克霍里斯法老立法改革的内容。二、古埃及后期法律的发展演变(一)利比亚?舍易斯王朝时期民事经济立法迅速发展利比亚?舍易斯王朝时期,是埃及后王朝历史上的第一个阶段。此时,社会生产力进 一步发展,埃及由青铜时代进入铁器时代,铁制工具和武器已普遍使用。在贸易方面, 与希腊各城邦、腓尼基和小亚细亚都有商业往来。在商品货币关系以及高利贷日益发展 的情况下,社会分化进一步加剧。后埃及时代,特别是

15、舍易斯时代社会的分化主要表现 在土地的兼并,佃农制和债务奴役制的流行。据第 23 王朝时期的阿蒙关于转让土地占有的命令记载,阿蒙神庙的最高祭司犹列契,把 16 次用白银购买的 516 斯塔特土地连同土地上的奴隶、牲畜和其他不动产转让给其子亥木阿赛。而出卖土地者多数是农民、士兵和市民。这也反映了中等自由民阶层和 中小土地者的严重分化与破产。到公元前 8 世纪的第 24 王朝7时,法老博克霍里斯(Bocohoris,约公元前 720前 715 年)不得不公布法律,限制债务奴隶制的发展。博克 霍里斯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持纳税和服兵役的自由民数量,保证国家的兵源。但是, 社会的分化,债务奴隶制的流行并

16、非改革所能解决的。所以,到了第 26 王朝阿摩西斯时 代,为了缓和由于财产不断分化而引起的社会危机,并保证国家的税收来源,不得不另 行颁布法律:“每一埃及人每年要到他的诺姆的首长那里去报告他的生活情况,而 如果他不这样做或不来证明他在过着忠诚老实的生活时,他便要被处以死刑。 ”(注: 刘文鹏著:古代埃及史,商务印书馆 2000 年版,第 572 页。 )(二)波斯帝国统治时期埃及法的存留从公元前 525 年波斯帝国的统治到公元前 332 年马其顿国王亚历山大占领埃及,是后王朝历史的第二个阶段。有关波斯人征服时期的法律文献极少。波斯帝国将埃及划归为一个行省。每年纳税银达 700 塔兰特(1 塔兰特合 30.3 千克)。此外,还要交鱼产税和大量谷物,供应波斯驻军。波斯贵族在埃及占有大片肥沃土地,形成大庄园。波斯庄园主称“不在地主”,即不直接经营这些大庄园,他们住在城市里,委派管理人经营。波斯庄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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