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财产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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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司法人财产权研究内容提要公司财产权并不等同于公司所有权,它是多种财产权利的总称。但所有权应当是公司财产权的核心内容。在公司制度中,公司不仅能够享有所有权,而且也应当享有所有权。我国公司法在确认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的同时,还应当明确肯定公司所有权。关键词公司法人财产权所有权我国公司法第 4 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但什么是“法人财产权”?立法上并没有对此加以明确,理论上也就此展开了激烈地讨论。我们认为,公司法人财产权不同于公司所有权,但所有权应当是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核心内容。这不仅是公司法律制度的要求,也为我国立法所肯定。一、关于财产权的一般

2、理论财产权(propertyrights)在经济学上又同时被称为“产权”,虽然经济学家对此研究由来已久,但他们主要侧重于考察财产权的功能、财产权与经济效益的联系等。比如德姆塞茨认为, “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在于事实上它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与其他人进行交易的合理预期”:“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内在化的激励。 ”1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则将产权定义为“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2.但这样定义财产权,在法学家眼里是远远不够的。法学家总是试图明确财产权的内容,并因此导致对财产权认识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财产权与所有权的关系上。2一种观点

3、认为财产权就是所有权,是包括不同权能的权利。被认为具有权威性的牛津法律大辞典就认为,产权“亦称为财产所有权,是存在于任何客体之中或之上的完全权利,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出借权、转让权、用尽权、消费权和其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 ”3一种观点则将财产权分为所有权和与所有权有关的权利。按照法国民法典的定义,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4我国民法通则对财产所有权的定义是,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5理论上进而认为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所谓与所有权有关的权利就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它

4、是指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财产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依法享有的一定的处分权。6“与所有权有关的权利”也因此被称为“他物权”。上述关于财产权的定义的差别是因为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的财产制度而造成。英美法系国家本身就没有严格区分财产权和所有权,但在大陆法系国家所有权则只是财产权的一种,财产权同时还包括他物权。因此,在讨论财产权问题时,必须将它纳入一个完整的财产法律制度中考察。在我国,具体到公司法人财产权上,理论上可以这样假设:公司对股东的出资,或者只享有他物权,或者同时享有所有权和他物权。但如果认为公司享有所有权,这种所有权就应当为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我国)所认为的所有权-

5、“那种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或“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3二、从单个人所有权到公司所有权的历史发展简要回顾一下所有权制度的演进历史,对明确公司能否享有财产所有权不无裨益。我们认为,如果不考虑经济上的原因,单就权利的主体而言,所有权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单个人所有权到共同所有权、从共同所有权到公司(法人)所有权几个阶段。从国家产生起,单个人所有权就出现了。在这一时期,所有权表现为可以由单个人任意使用和支配的权利,除了法律之外,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不受任何他人意志的干涉。虽然所有权也可能因其权能的分离,而受到一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只是暂时的,被分离

6、出去的权能最终要回归所有权。而且从另一个方面来看,所有权权能的分离,也是所有权人依其单个人的意志而行使其所有权的表现。但在后来,共同所有权的出现,单个人对物的绝对支配开始受到了他人意志的限制。共同所有权就是一个所有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享有的情形。至少有两种原因导致了共同所有权的产生:一是契约,一是继承。因契约而产生共同所有权的,比如合伙。在合伙人将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合伙事业的财产的时候,这些财产就成为一个整体,而为共有财产。各合伙人的权利并不局限于共有财产的某一部分,或就共有财产的某一部分单独地享有所有权,其权利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但各合伙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就不能完全由其个人意志支配了

7、。因继承同一份财产也会发生这种情形。公司所有权则走向一个极端:在共同所有权下,虽然所有权只有一个,但所有权仍然由各个人共同享有;在公司所有权下,所有权人只有一个,即公司。也就是说,公司财产的所有权由公司享有,个人(出资人)不能单独享有,也不能共同享有公司财产权。4这种公司所有权,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几乎都是承认的。例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 13 条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本身独立具有其权利和义务;它可以取得所有权和不动产的其他物权。 ”美国标准公司法第 3.02 节规定,公司“有权力像一个个别的人那样去做一切对经营公司业务和处理公司事务有必要的或有利的事情,这包括下列不受限

8、制的权力:(4)购买、接受、租用或用其他方法获取、拥有、持有、改善、使用或者用其他方法处理无论置于何处的动产和不动产或任何设于财产上的法定的或合乎衡平原则的权益;(5)销售、转让、抵押、担保、租赁、交换或用其他方法处置它的全部或一部分财产。 ”但在公司所有权的形成历史上,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并不相同。他们分别是受两个不同制度影响的结果:公有和信托。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所有权的形成和日尔曼法中的总有制度密不可分。在日尔曼各王国形成时期,农村公社制度逐渐移植到新的国土上,产生了一种新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即农村公社(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按照这种所有制,土地属于公社所有,其中耕地分配给各家庭使用;

9、其他的土地由全体社员共同使用。使用公共财产的规则由全体社员决定。这种形式在后代被称为“总有”。总有制度对欧洲中世纪以后的团体影响很大。 “以后的一切同业公会,都是按照马尔克公社的样子建立起来的,首先就是城市的行会,它的规章制度不过是马尔克公社的规章制度在享有特权的手工业上而不是在一定的土地面积上的应用。整个组织的中心点,是每个成员都同等地分享那些对全体来说都有保证的特权和利益。 ”7但当时的这些团体(包括马尔克公社)没有独立的人格,因而这些团体不享有所有权。这种“总有”形式,不过是共同共有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权利主体仍然是团体的成员(社员)。随5着一些团体取得人格,尤其是股份公司出现后,公司直接

10、成为所有权人,总有也就转化为公司所有。这正如史尚宽先生所谓:“总有团体转化为法人,总有权成为法人之单纯所有权。 ”8实际上,从内部结构来看,公司所有和总有几乎是一致的:“在那里,每个股份都享有同等的一份利益,并且象马尔克成员的份地一样,每个股份的权利和义务也可以分割。 ”9信托制度是英国法上的特有制度。信托的实质在于分割财产权,即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一分为二,法律上的所有权属于受托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属于受益人。换言之,受托人是信托财产法律上的所有人,受益人则是信托财产衡平法上的所有人,受益人和信托人都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10早期的英国公司制度就是建立于信托制度上,即公司受委托而拥有财产,财产的

11、所有权和经营权根据信托契约由受信托人即公司享有。但当时公司的主要形式即合股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且合股人要承担无限责任,合股公司只能被视为合伙企业。直到后来合股公司法、 有限责任法等法律频布后,合股公司才取得法人资格,其股东也只需承担有限责任。同时,公司拥有财产所有权也得到了承认。11三、我国立法中的公司财产权我们已经看到,西方主要国家,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其不同的法律制度背景下, “自然”地肯定了公司财产所有权。但中国情况则不一样。尽管建国前,公司拥有财产所有权,也许并无争议,但在建国后,国有经济是按照列宁的“国家辛迪加”12模式建立起来的,国有企业当然不享有所谓的“所有权”

12、13.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开始后,立法开始对企业的地位及其权利作出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是民法通则的频布。1986 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第三章规定了“法人”制6度,确定了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国有企业享有权利也就成为可能。同时, 民法通则在第 82 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该条是规定在“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之中,理论上因此将企业的经营权作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看待。141988 年制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对企业的经营权作了详细地规定。该法第 2 条第 2 款规定, “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

13、。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该法并在第三章对企业的经营权加以列举。1992 年国务院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对企业的经营权又对经营权作了进一步规定。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虽然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的权利逐渐得到扩大,但企业仍不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它只享有经营权。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法人财产权”的概念,并指出, “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1993 年制定的公司法几乎采用了同样的表述。该法第 4 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

14、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但什么是“法人财产权”,这些“决定”和公司法没有明确界定。1994 年,国务院发布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该“监管条例”第 27 条规定, “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政府和监督机构不得直接支配企7业法人财产。 ”国家体改委对对此作出解释为, “本条例所称财产权,不是归属意义上的所有权,而是一种独立的支配权,主要是指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毕竟不是所有权,因为它只是所有权的其中几项

15、权能,是一种不完全的物权。 ”15这一条例并不是针对公司作出,但其对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规定,同样也应当是理解公司法中“法人财产权”的基础。四、我国理论界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认识前面已经提到了西方国家立法对公司财产权的不同认识,但其公司制度莫不肯定公司能够享有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所认为的财产所有权。我国理论界也普遍认为公司财产权就是公司所有权。如于光远先生即认为, “产权(财产权)也就是所有权,它是某个主体拥有作为其财产的某个客体(即拥有对某个客体的所有)所得到的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16厉以宁教授也认为, “从理论上讲,有企业法人所有权更为准确,更能反映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不过,只要我们把财产权与所

16、有权视为同一:财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所有权也是指财产所有权,那么无论用企业法人所有权,还是用企业法人财产权,都是指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都是一个意思,反正都优于以往的企业财产经营权或企业财产支配权。 ”17然而,如果认为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这种公司所有权是否为我国民法所认为的所有权?学者们对此则不无争议,并有所谓“信托所有权说”、 “经济所有权说”、 “公司所有权说”等之区别。1.信托所有权说这种学说的理论基础显然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制度。如前所述,英国公司制8度的建立与其信托制度密切联系。按照信托制度的按排,在信托财产上产生两个权利:一是受托人的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一是受益人的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受托人也即为名义上的所有人,受益人即为实际的所有人。信托制度用于公司之中,公司就是受托人,它被赋予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但它只是公司财产的名义上的所有人,股东才是公司财产的实际所有人。2.经济所有权说这种学说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关于资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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