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和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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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和知识产权保护论文摘要: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附加保护 论文摘要摘要: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具有相辅相成相互支持和促进的关系摘要:知识产权法通过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技术创新来达到促进社会进步的目的,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通过维护正当竞争秩序;制止非法竞争行为来达到相同之目的因此,在知识经济时代,必须协调两者在知识产权保护新问题上的关系,充分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功能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经济交往的不断深化,知识产权领域的独占性权利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反限制竞争禁止滥用独占权利反不正当竞争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如何协调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2、关系,在权利人和竞争者社会公众之间找到一个利益平衡点,使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互配合,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实现有效竞争目标上的离合 知识产权法主要是运用私法的方法来关注竞争价值,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主要以公法的方法来介入和调整存在于私法领域的竞争关系二者在促进竞争这一点上,其实有趋同的一面,可谓殊途同归,只是由于两法调整手段和目标重心的差异,以及知识产权本身具有垄断权的性质,其经济权能的行使和促进有效竞争的要求之间存在着难以避免的内在冲突这主要表现为摘要:权利主体在行使知识产权过程中不适当地扩张了垄断权的范围,或凭借合法垄断进一步谋求非法垄断或

3、优势竞争地位之目的,从而直接触犯了竞争法具体表现主要有摘要: 2第一,知识产权法确立的垄断会限制产品的产量;流通量,会维持较高的商品价格例如,假如没有专利制度,一项发明就可以被他人自由采用,产品的产量就会迅速提高,价格就会下降而在专利制度下,除非有专利权人的非凡授权,只有专利权人可以使用其发明的技术生产产品因此,产品的产量会受到限制,并可能维持一种较高的价格,即使专利权人将其发明的技术许可给他人使用,被许可人也要向其支付费用,这笔费用转移到产品的成本里面,产品的价格也会提高此外,专利权人在向被许可人许可使用该项技术时所做的其他限制,通常也会影响到产品的产量和售价 第二,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结果,

4、可能会违反设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阻碍技术进步如某一发明人就某项发明被授予专利权之后,其他人就可能会丧失在相关领域中进行探究探索的信心,因为这种探究很难避开专利权人已经获取的权利在此情况下,专利制度没有起到激励人们从事技术创新的功能 第三,知识产权制度,非凡是专利制度可能会提高某些行业的集中程度假如某一行业中有一家或数家企业拥有某项专利技术或近似的几项技术的专利权,就会使得该行业成为集中程度较高的行业,使得新的竞争对手无法进入该产业领域有时,某一行业中的几家企业还可能通过专利技术的交换或相互许可,使得每家企业侧重于某种产品的生产,从而削弱或消除它们之间的竞争 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潜在冲

5、突,实质上反映着特定情况下私人财产权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矛盾为了实现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兼顾和平衡,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体现公众利益的公法规范,可以直接干预私权的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使应服从竞争法的必要干预,对知识产权领域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精神的滥用权利行为施以严格的控制,从而使两部法律的规范目标最终整合到促进市场整体的有效竞争社会经济平安和发展的轨道上来。 二、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3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建议 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所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起到重要功能,主要是因为各国普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放入了一个“一般条款”,这种立法特征决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所作为例如,德国反不

6、正当竞争法第 1 条规定摘要:“行为人在商业交易中以竞争为目的而违反善良风俗,可向其请求停止行为和损害赔偿和宣示基本原则的法律条款不同,一般条款是一种由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构成的法条化或规范化了的法律条款,比原则条款更具体和更具有可操作性它又和那些禁止某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条款不同,并不指向某种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是将法律中没有列举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全部纳入这种立法模式,即一般条款和具体条款相结合的方式,对后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产生了广泛的影响;继德国之后,瑞士;希腊匈牙利意大利西班牙奥地利纷纷效仿公约也是采取这种方式目前,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还没有如同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7、第 1 条那样可以独立适用的一般条款因此,在修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应考虑增加一个具有高度概括性的一般条款,以使法官和检查监督部门在处理具体条款没有列举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时有明确的依据;有学者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 条第 2 款属于一般条款,笔者不能赞同该款规定摘要:“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显然,这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下的定义,并且严格限制在“违反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即第二章所列的行为之内,它不是一般条款,只能说是近似于一般条款的条款,因为它所定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没有超出第二章列举的各种具

8、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所以,在修订法律时,应对“不正当竞争”重新定义,并将“违反本法规定”删除,该条可以考虑改为“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4是指任何违反老实惯例,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但是一般条款过于抽象,也有它的不足,为弥补不足,在一般条款之外,应尽可能具体列举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是,定义条款仅相当于一般条款中的法律要件部分,而法律效果部分缺位根据我国立法特征,法律责任部分均单独放在后面,所以,还应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和定义条款相对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尤其应重视民事责任的运用,这一点如同“证券民事责任的完善”所引发的热烈讨论一样,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

9、值;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责任的特征是偏重行政责任的运用,这一点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是有其存在的理由的,体现了政府主管部门的主动干预和制裁,但民事责任作为弥补当事人损失的有效救济手段是行政责任所不具备的,因此,应当对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者关系及其功能重新审阅并做出布置,不可偏废有关和知识产权有关的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修订,可以参照 1996 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有关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规定,以及郑成思先生为我国民法典草案“知识产权编”所起草的有关“反不正当竞争”部分,尝试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5 条重新规定为摘要:“在经营活动中,针对下列客体采用导致或必将导致混淆的任何做法

10、,均构成不正当竞争摘要:(1)注册或者未注册商标;商号;域名或其他标识;(2)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3)商品外形;(4)作品名称;(5)商品或服务的外观特征(包括特有的服务用服饰;工具等);(6)知名人士的形象;名称(包括姓名;笔名等)或者知名的虚构形象或该形象的名称;(7)其他应受保护的客体;将第 9 条重新规定为摘要:“在经营活动中,针对下列客体采用误导或者必将误导公众的任何做法,均构成不正当竞争摘要:(1)商品的性能;用途;(2)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数量或5其他特征;(3)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提供者及地理来源;(4)商品的制造方法;(5)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条件;(6)商品或服务的价格

11、或价格的计算方法;(7)其他应受保护的客体将第 14 条重新规定为摘要:“在经营活动中,损害或必将损害其他企业的商誉或声誉的任何行为,非凡是针对第 5 条第 9 条所列客体,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要单独立法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只有一个条文,十分粗陋把商业秘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拿出来单独立法,和商业秘密的保护需求相一致,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这方面的工作目前正在进行; 通过上述调整和表达方式的改变,可以使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好地起到对知识产权附加保护的功能参考文献摘要: 1 郑铨英.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适用J.大众科技,2006(2). 2 张春玲,张伟东.从知识产权保护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策略J.绥化学院学报,2005(2). 3 汪颜芬.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思索J.闽西职业大学学报,2005(3). 4 沙美.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关系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5(2). 5 行燕舞.论反不正当竞争请求权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基础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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