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人口 保护环境 珍惜家园 晚婚晚育 少生优生 幸福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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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制人口 保护环境 珍惜家园 晚婚晚育 少生优生 幸福人生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可获得以下奖励 职工晚育的,增加婚假 15 日,假期工资照发。 职工晚婚的,女职工产假可延长至 180 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 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 5 至 10 日,特殊情 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职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按规定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 响聘任、职称晋升及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独生子女家庭享有以下优待 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夫妻,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 18 周岁止

2、,每月发给不低于 10 元的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二)在社会救济、扶贫、以工代赈、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待 方面优先照顾; (三)农村安排宅基地优先照顾。 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除享受独生子女家庭优待外一 次性发给不低于 300 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 (一)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 标准 5%的退休金; (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 年 2 月 1 日前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 ,在本条例实施

3、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 位给予不低于 3000 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 年 2 月 1 日及以后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 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 ,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 低于 5000 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违法生育处罚规定 违法生育的公民应缴纳社会抚养费 城镇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生育第一胎的,缴纳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二)生育第二胎的,缴纳 3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4、; (三)生育第二胎及其以上的,缴纳 6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社会抚 养费。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城镇居民缴纳 12 万元社会抚养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一方为农村居民,另一方为城镇居民,按 照城镇居民的征收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批准而再生育的,缴纳 1000 元社会抚养费;未达到间隔期生育的, 缴纳 3000 元社会抚养费。 对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费之日起 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 2%的滞纳金;对仍不缴纳的,可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生育二胎应具备的条件 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 育第二个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 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农民的,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 地区农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经市(行署)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 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 (五)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六)夫妻双方均为全国 1000 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以及夫妻一 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乐、柯尔克孜族的。 再婚夫妻生育应具备的条件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二 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再生育 (一)遗弃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二)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非因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的,不得再生育; (三)再婚夫妻的一方因再婚生育过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生育 的,不得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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