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与巴拉圭共和国推动巴拉圭共和国一工业区之了解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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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中华民国与巴拉圭共和国推动巴拉圭共和国一工业区之了解备忘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5-08-26【正 文】中华民国与巴拉圭共和国推动巴拉圭共和国一工业区之了解备忘录中华民国与巴拉圭共和国推动巴拉圭共和国一工业区之了解备忘录1 中华民国政府与巴拉圭共和国政府为加强两国经济合作关系,咸同意推动一工业区对加强巴 拉圭共和国工业发展及创造就业之重要性,兹协议如下:第一条 巴拉圭共和国政府将在巴国上巴拿省 Minga Guazu 市离七号道路二十三公里处建立 一工业区,由中华民国民间部门投资及政府合作。第二条 中华民国政府对于工业区之建造以及区内工厂之设立将创造有利条件,如低利贷

2、款, 投资研究之融资及对投资者之技术支援。第三条 中华民国政府基于其对工业区发展之丰富经验,将对工业区中,由巴资或与巴国人 合资之建设公司以及开发公司提供技术协助,俾利该区之发展及管理。由中华民国、巴拉圭共和国之投资者以及与巴人合资设立之公司均可在本区设立。在工业区 之公司承诺在相同条件下优先雇用巴籍劳工。第四条 巴拉圭共和国政府依预先设定之时间表及开发公司与巴国与此有关之公司或机构间 之约定并依主管当局现行法律规定,将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建造商及开发公司工业区之联外道路 情况及电力、电讯及水之基本供应,为满足工业区及工厂营运之最低需求,巴拉圭共和国政府在 上述案件下将提供:一每天最低需求电量一

3、千万瓦特 (10 MEGA WATTS)。二供应饮用水及工业用水。三最少装设三百四十组电话线及电话机。第五条 为确保工业区内投资之最佳运作,巴拉圭共和国政府将给予依一九九二年四月六日 中巴双方政府所签定之相互投资保证协定之保护,并给予工业区内之投资人,于其履行既定条件 后,现行推展投资规定之税法奖励,即可延长为自其开始生产行动起十年期限。第六条 巴拉圭共和国政府依现行法律规定,核发签证予完全投入工业区之生产及商务活动 之中华民国人民。第七条 巴拉圭共和国政府将采取所有必要之措施,以保护工业区自开工兴建起之安全及完 整,以及确实保护区内之投资者及人员之生命、财产之安全。第八条 为有效推动工业区之

4、开发,巴拉圭共和国政府将设立一个办公室,称谓“单一服务 窗口”,其目的为一次在一个地点,即完成所有需要办理之手续。此办公室将受理:一奖励投资范围所规定之福利之申请。二工业区内之设厂之必须条件。三居民之申请,对聘雇之技术及行政人员将考量第三条之规定。四企业活动相关资讯及法律问题之谘询。本协定共缮二份,每份以中文暨西班牙文分别缮打,两种文字之约本同一作准,中华民国八 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即西元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签订于台北市。中华民国经济部长江丙坤签字巴拉圭共和国外交部长赖弥莱签字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荣誉国民之家组织规程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荣誉国民之家组织规程第 1 条 行政院

5、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 (以下简称辅导会) ,为安置伤残与衰老之退除役官兵就 养,特依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设置荣誉国民之家 (以下简称荣家) ,并冠 以所在地地名。第 2 条 荣家编制,依收养荣民之容量,区分甲、乙、丙、丁四种类型,各设左列组、室,掌理有关 事项。一保健组:掌理荣民卫生保健暨疾病医疗事项。二辅导室:掌理荣民服务照顾、心理辅导、权益维护及精神生活之调适事项。三秘书室:掌理印信、文书、研考、事务、出纳、给养、环境与有关设施之维护,管理及不属其他组室事项。第 3 条 荣家置主任,综理一切事务,副主任襄助之。第 4 条 荣家置组长、室主任、秘书、专员、辅导员、副技师

6、、医师、组员、护理长、技术员、药剂 员、保健员、护士、办事员、护理佐理员、书记,并得酌用雇员。第 5 条 荣家为加强对荣民服务照顾,维护固有伦理道德,激发荣民团队精神,得设堂管理并置堂长, 由辅导员兼任。第 6 条 甲、乙种类型荣家设人事室,置主任、组员,丙、丁种类型荣家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 事管理事项。第 7 条 甲、乙种类型荣家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稽核、佐理员;丙、丁种类型荣家置会计员、佐 理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第 8 条 甲、乙种类型荣家设政风室,置主任、组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第 9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第 10 条 荣家各级职员之遴用,除技术专业人员,如退除役官兵中无适当人选,得另行遴用外,其余 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第 11 条 荣家各级职员,应视业务需要,就本规程所定员额内经辅导会核准遴用之。第 12 条 荣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第 13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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