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县中坜市中正国民小学九十五学年度特教车驾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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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桃園縣中壢市中正國民小學九十五學年度特教車駕駛人員甄選簡章壹、依據:桃園壹、依據:桃園縣政府辦理校車駕駛人員甄選相關規定貳、報名日期: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一)上午貳、報名日期: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一)上午 0909:00-1200-12:0000(限本人親自報名)(限本人親自報名) 。參、簡章索取及報名表地點:桃園縣中壢市中正國民小學參、簡章索取及報名表地點:桃園縣中壢市中正國民小學 輔導室電話:034559313 轉 61 或 68 或由本校網站首頁(http:/163.30.140.1/)最新消息公告自行下載。肆、報考資格及基本條件:肆、報考資格及基本條件: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

2、身心健康、操守良好,具營業用小客車駕駛執照者。二、男女均可,(男性須役畢)並無任何違法紀錄者。三、國小以上畢業具有愛心,願意為身心障礙學童上下學交通付出心力者。伍、校車駕駛人員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伍、校車駕駛人員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一、繳驗國民身份證影本,檢附正本核驗證件與國民身份證所載姓名、出生日期不符者,均不得報考,男性須繳交退伍證明或無須兵役之證明。二、繳畢業證書影本,檢附正本核驗,正本繳驗後發還。三、繳營業用小客車駕駛執照影本,檢附正本核驗,正本繳驗後發還。四、繳經歷證件影本,檢附正本核驗,正本繳驗後發還。五、公立醫院體檢表(含 X 光檢查) 。 。六、填寫

3、報名表乙份,各欄位請以正楷字體詳細填寫,請於指定時間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日上午 0909:00-1200-12:0000至本校輔導室報名及繳驗證件。陸、錄取名額:陸、錄取名額:依成績高低排序錄用司機正取 1 名,備取若干名。柒、甄選方式柒、甄選方式一、資歷積分:40 分 (依下列四項指標合併計分)1、學歷國、初中小以下畢業 8 分,高中以上畢業 12 分,大專以上 15 分. 2、具有營業用大客車駕駛執照者 10 分,營業用小客車駕駛執照者 7 分。3、司機經歷:(本項加分最高以 15 分為限)擔任本縣內學校司機滿 1 年以上者含 1 年,未滿 1 年不給分3 分,曾擔任

4、本校司機2 年以下者 8 分,2 年以上 3 年以下者 12 分,3 年以上者 15 分。二、口試:60 分1、專業知識與素養。2、駕駛習慣態度等。3、配合學校行政能力及意願等。總分未達 60 分者,本校不予錄取。捌、評選日期:捌、評選日期: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二上午十時於本校輔導室。玖、錄取聘用:玖、錄取聘用:一、錄取名單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二)下午五點以前公告於學校網站。二、錄取者應於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星期三)上午十點整,至本校報到並簽約逾時未報到者, 視為自動放棄,由備取人員遞補。三、本契約工作期間為: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至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四、本次錄取者於本學年度中表現優

5、異,並經本校評選通過者,得同意續約,惟續約以一次為限。拾、附則:拾、附則:一、工作時間1、甲方身心障礙學生上學、放學、校外教學活動期間。2、執行契約中所訂工作內容之時間。3、本校得視身心障礙學生上學、放學時間及教學需要調整上下班時間,每日(週一至週五)以上班八小時為原則。二、工作內容1、除接送特殊教育學生上下學外,餘上班時間需於學校待命,支援特殊教育相關活動。2、配合學校支援、調派車輛。3、參加與校車駕駛有關之講(研)習或訓練。如交通法規、保養維修、駕駛技術保防訓練、行車安全等。4、校車檢查、保養、維修工作。 (校車保養維修依據本校校車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5、校車檢驗業務。 (含定期及臨時檢驗

6、)三、薪資 1、每月薪資新台幣壹萬柒仟元整,全年以十三點五個月計算(含年終獎金 1.5 個月依實 際在職月數支給) ,薪水於次月初發放。2、有關請假、退休、保險及其他有關福利,依契約規定規定辦理。四、錄取人員試用期為一個月,如果試用期間不及格不再續聘。五、保險事宜:錄取者一律參加勞保,否則不予聘僱。六、錄取者一律適用新制,依規定每月由學校提撥 6,未支薪期間不予提撥。七、本次招考錄用人員聘期自 95.09.01 至 96.08.31 止。 桃園縣中壢市中正國民小學九十五學年度桃園縣中壢市中正國民小學九十五學年度 特教車駕駛人員甄選報名表特教車駕駛人員甄選報名表姓名姓名戶籍住址戶籍住址性別性別男

7、男 女女現居住址現居住址生日生日民國民國 年年 月月 日日電話電話( ( ) )身份證身份證 字號字號手機手機主修主修 學歷學歷 輔系輔系現職現職 單位單位現職現職 職稱職稱貼相片處貼相片處 ( (請貼最近三個月正面請貼最近三個月正面 脫帽二寸相片脫帽二寸相片) )經經 歷歷 服務單位全銜服務單位全銜職稱職稱任職起迄日月任職起迄日月 民國民國 年年 月月 日至日至 年年 月月 日日 民國民國 年年 月月 日至日至 年年 月月 日日 民國民國 年年 月月 日至日至 年年 月月 日日 民國民國 年年 月月 日至日至 年年 月月 日日 民國民國 年年 月月 日至日至 年年 月月 日日 以上資料請填妥

8、,同其他證件影本交由審核人員以上資料請填妥,同其他證件影本交由審核人員 檢附證件檢附證件合格合格得分得分1.1.身份證影本身份證影本備註備註公立醫院體檢表(含公立醫院體檢表(含 X X 光檢查)光檢查)2.2.學歷影本學歷影本國、初中小以下畢業 8 分,高中 以上畢業 12 分, 大專以上 15 分3.3.經歷影本經歷影本擔任本縣內學校司機滿 1 年以上 者含 1 年,未滿 1 年不給分3 分,曾擔任本校司機 2 年以下者 8 分,2 年以上 3 年以下者 12 分, 3 年以上者 15 分。4.4.駕駛執照影本駕駛執照影本具有營業用大客車駕駛執照者 10 分,營業用小客車駕駛執照者 7 分。

9、 以上檢附證件由審核人員勾選以上檢附證件由審核人員勾選學經歷學經歷(40%)(40%)由評審人員計分由評審人員計分審核人員簽章:審核人員簽章: 評審人員簽章:評審人員簽章:桃園縣中壢市中正國民小學桃園縣中壢市中正國民小學 特教車駕駛僱用契約書特教車駕駛僱用契約書立契約書人:桃園縣中壢市中正國民小學 (以下簡稱甲方)受 僱 人: (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訂立僱用契約,共同遵守約定條款如下:第一條:契約期間:自簽約日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契約期滿終止勞僱關係。除因第六條規定甲方逕行解約外,期限末滿,一方擬終止契約時,須經對方同意。第二條:工作時間:甲方身心障礙學生上學、放

10、學時間,甲方特教班校外教學活動時間及執行契約中所訂定工作內容時間。第三條:工作內容:1、除接送身心障礙學生上下學外,餘上班時間需於學校待命,支援本校特殊教育相關活動。2、配合學校支援、調派車輛。3、參加與校車駕駛有關之講(研)習或訓練。如交通法規、保養維修、駕駛技術保防訓練、行車安全.等。4、校車檢查、保養、維修工作。 (校車保養維修依據本校校車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5、校車檢驗業務。 (含定期及臨時檢驗) 第四條:甲方應按月給付乙方薪資,每月新台幣壹萬柒仟元整,全年以十三點五個月計算(含年終獎 金 1.5 個月依實際在職月數支給) ,薪水於次月初發放。第五條:雇用資格:一、品德端正,無不良嗜好

11、(如酗酒、吸煙、賭博等) 。二、須具有合格之職業駕駛執照,最近兩年內無肇事紀錄。三、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證明(含 X 光檢查) 。四、須經評審委員資格審查及口試合格者。第六條:解雇:有左列任一情形發生時,得提前解約,並且無條件解雇,乙方不得異議。一、乙方無故缺勤時,甲方得按次扣薪。無故缺勤達三次時,甲方得逕行解約。二、上級主管機關修改相關規定辦法時。三、學期中特殊教育班被裁減,無須再雇用特教車駕駛。四、工作不力、身心無法勝任或違反本契約及相關規定。五、毀損公務或侵占公款。六、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特教車。七、未經請假核准,曠職二日以上者。第七條:請假規定: 一、乙方在雇用期間,如因故而無法執行工作

12、時,須事先覓妥代理人後向校車使用單位(輔導室)提出請假申請。 二、代理人資格同校車駕駛人雇用資格。三、代理人薪津由乙方自付;代理期間若有任何狀況發生時,乙方仍應予代理人共負連帶責任。第八條:寒暑假期間應至少每三日保養車輛乙次,支援本校特殊教育相關活動、配合學校支援調派車輛。第九條:契約終止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資遺。第十條:乙方應盡車輛保養及清潔之責,但保養所需耗材、零件之費用,應先徵得甲方同意後,由甲方負擔。其他油料、保險(乘客險、旅客險)一切稅金及規費等均由甲方負擔。第十一條:倘乙方在執行駕駛業務時,發生任何事故時,除刑事部分外,如經鑑定非屬乙方過失責任時,統由甲方負責。第十二條:甲乙雙方僱

13、用、受僱期間之權利義務,悉依本契約規定辦理。本契約末規定事項,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十三條:於服勤期間,應確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規定,如有違規罰鍰,由乙方自行負責或由甲方先行代繳後,再由乙方薪津中扣抵。第十四條:乙方如因故擬辭職,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經雙方同意後,將經管之鑰匙、行車執照及所管資料、工具、公務,逐項完整點交歸還後,始得離職。第十五條:乙方因執行工作時而傷亡時,除了保險理賠外,乙方及家屬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賠償之要求,亦不得異議及提出法律訴訟。第十六條:乙方應覓妥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連同保證人並願意放棄先訴抗辯權 。第十七條:乙方如有毀損公務或侵占公款等事情,應予連帶保證人

14、共負賠償責任。第十八條:本契約經雙方同意簽立,恐空口無憑,特立合約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連帶保證人各執一份存照。第十九條:本契約一年一聘,雇用期滿若無續聘,視同自然解聘,乙方不得異議。第二十條:雇用期間表現優異,得繼續聘用一次(一年) 。 (包括:與學校行政配合度、行車安全、車輛維護、師生滿意度.等) 第二十一條: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納編。第二十二條:從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依新制勞工退休金提繳辦法,每月按月支報酬之百分之六提存 儲金。立契約書人:立契約書人:甲 方:(簽章) 法定代理人: 身份證字號: 住 址: 聯 絡 電話:乙 方:(簽章) 身份證字號: 住 址: 聯 絡 電話:保 證 人:(簽章) 身份證字號: 住 址: 聯 絡 電話:中華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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