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携带超额外币应向海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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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旅客客攜攜帶帶超超額額外外幣幣應應向向海海關關申申報報 2 20 00 06 6/ /0 08 8/ /0 02 2 財政部關稅總局表示,該局所轄台北關稅局稽查組人員於本(95)年 7 月 23 日 15 時 50 分許,搭乘中華航空公司第CI-161 次班機自韓國首 爾(Seoul)入境之林姓導遊行李內查獲未申報日幣320 萬元及各式小額 美元、新幣、韓元、港幣、印尼盾等外幣,除依法發還等值 1 萬美元之 外幣外,其超額日幣205 萬元,已依管理外匯條例規定予以查扣。 依據管理外匯條例第11 條及第 24 條第 3 項規定,攜帶外幣出入國境, 應報明海關登記,不依規定報明登記者,沒入之;申

2、報不實者,其超過申 報部分沒入之。 該旅客身為導遊,熟諳出、入境通關作業規定,攜入鉅額 外幣竟然未依規定誠實申報,似另有隱情,該局刻正繼續瞭解中。 至於入境旅客攜帶新台幣、外幣及人民幣限額規定如下:新台幣以 60,000 元為限,如所帶之新台幣超過該項限額時,應在入境前先向中央銀 行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超額部分未經核准,不准攜入。外幣金額不 予限制,但超過等值美幣10,000 元者,應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入境時 未經申報,其超過部分應予沒入。人民幣以20,000 元為限,超過限額主 動向海關申報者,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倘超過限 額又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其超過部分沒入之。 關稅總局特別再度提醒國人,不論是一般民眾或是導遊人員回國時,攜帶 新台幣、外幣、人民幣等,超過限額時,務請於入境時填寫中華民國 海關申報單 誠實申報,並選擇 應申報檯(即紅線檯) 查驗通關, 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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