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金额人民币的整数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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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 信 息 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不设开放期。 份额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最低金额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且必须是 10 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追加参与的金额必须是 10 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相关费率 1、认购费:0%; 2、退出费:0%; 3、管理费:1.8%/年; 4、托管费:0.1%/年; 5、业绩报酬:年化收益率超过 8.7%以上的收益,全部计提业绩报酬; 6、其他费用 投资范围 浙金汇城 9 号安吉旅发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一期信托单位、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 风险收益特征 本集合计划属中等风险产品。

2、 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适合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投资周期较长的投资者。 当 事 人 管理人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推广机构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代销机构。 集 合 计 办理时间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不设存续期参与。 办理场所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推广机构指定的推广营业网点。 办理方式、程序 1、参与的原则 (1)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推广期参与价格为份额面值; (2)本计划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委托人的参与:推广期和存续期内,本集划 的 参 与 合计划

3、份额已经接近或达到规模上限;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发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规定的暂停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情况;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提前结束推广期的情形: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管理人经托管人同意后,将根据集合计划资金募集情况,决定是否提前结束推广期,避免出现募集资金超过集合计划目标规模上限的情况。若管理人决定结束推广期,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如果推广期内出现了超募的情况,则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对超募当日的客户有效委托申请依次进行确认。“时间优先、金额优先”

4、是指委托时间在前的优先于在后的,参与金额较大的优先于金额较小的,即当超募情况出现时,管理人应当将当日以前的有效参与委托予以全部确认, 再将当日所有有效参与委托先按照参与时间先后排序,时间相同的再按照参与金额大小排序,然后根据排序逐笔确认,超过目标规模上限的其他客户委托将不被确认。如果确认某笔委托将导致规模超限,则该笔委托将全额不被确认。 2、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委托人在推广期内可在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参与本计划。 (1)委托人参与前,需按推广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参与的金额; (2)委托人可以通过签署电子合同的形式参与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在规定参与时间内与管理人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后(首次参与的委托人需签

5、署),通过管理人、推广机构的网上交易或柜台系统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后申请参加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后有效。 (3)委托人在推广期间可多次参与,委托经受理后不得撤销。 (4)委托人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本集合计划,任何人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5)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必须足额交款,推广机构对参与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推广机构确实接收到参与申请。如果委托人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仅以其到账金额确定其有效申请份额;若到账金额低于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下限,则参与申请不成功,其参与款项将被作为无效款项退回委托人账户。 (6)委托人最后的份额确认将在计

6、划成立后的 2 个工作日后到原销售网点查询。 参与费 (1)参与费率:0% (2)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参与费用=0;净参与金额=参与总金额;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认购资金利息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计入集合计划资产(但不计入计划份额),将在首次分红分配时一并分配给委托人。利息金额以本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集合计划的退出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日起封闭运作,存续期内不办理退出业务。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情况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时间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三千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 2 人(含)以上,

7、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时间以计划成立公告为准。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证券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或资产托管机构的募集专户,不得动用。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本金及利息返还方式)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 2 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利息金额以本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集合计划份额转让 在证券交易所等

8、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开通后,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费 费用种类(计1、托管费 用 、 报 酬 提标准、 方法、支付方式) 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托管费, 按委托人参与的计划份额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0.1%,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委托人参与的计划份额。 委托人的托管费每日计提,在本集合计划每次收到信托收益和本集合计划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由管理人

9、向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按划付指令从委托资产中支付给托管人。 2、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应给付管理人管理费, 按委托人参与的计划份额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1.8%,计算方法如下: H E 1.8%/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委托人参与的计划份额。 委托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在本集合计划每次收到信托收益和本集合计划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按划付指令从委托资产中支付给管理人。 3、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 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审计费用,在合理期

10、间内摊销计入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费,按与会计师事务签定协议所规定的金额,在被审计的会计期间,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摊销。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相关费用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在每日结算完成后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按银行间市场规定的金额,一次性计入费用; 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

11、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上述计划费用中第 3、4 项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不由集合计划承担的费用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其他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具体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税收支出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事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 业绩报酬 1、管

12、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按委托人每笔参与的计划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2)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本集合计划分红日和本集合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 (3)在集合计划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 (4)在集合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本集合计划分红日和本集合计划终止日。以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如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存在,推广期参与的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期的年化收益率 R,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基准。 A 为业绩报酬计提日的累

13、计单位净值; B 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累计单位净值; C 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净值; D 为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与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间隔天数 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按持有期的年化收益率分段设置了不同的计提比例标准。 年化收益率(R) 计提比例 业绩报酬(H)计算方法 R8.7% 0 H=0 R8.7% 100% H=(R-8.7%)*100%*C*F*D/365 注:F 为提取业绩报酬的计划份额。 管理人按委托人持有份额或退出份额逐笔计算相应业绩报酬, 再加总后得出管理人应提取的业绩报酬总额。 3、业绩报酬支付: 业绩报酬在业绩报酬支付日计提并支付,由管理人在计提当日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

14、计提金额,托管人据此计提应付管理人业绩报酬,从委托人相应资产中做扣除后于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业绩报酬以管理人提供的数据为准,托管人据此进行账务处理。托管人依据管理人指令办理业绩报酬的支付。 收 益 分 配 收益构成 集合计划收益包括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集合计划净收益为集合计划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分配原则 1、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当期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

15、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分配对象 分红权益登记日所有持有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 分配方式 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管理人将分红款划入推广机构结算备付金账户, 再由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账户。 分配方案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每计划年度分配一次,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收益范围、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托管人核实后由管理人报告委托人。管理人至少在 R-5 工作日之前(R 为权益登记日)将收益分配方案向委托人公告。 分配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

16、自行承担 集合计划展期 是否可以展期 否 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 2 人; 2、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延期; 3、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4、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的,且管理人未能在 30 个工作日内与其他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 5、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6、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且管理人未能在 30 个工作日内与其他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 7、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三千万元人民币,且管理人认为需要清盘的; 8、浙金汇城 9 号安吉旅发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成立; 以下全部条件满足后,受托人有权确认信托计划成立(即第一期信托单位成立),信托计划成立的具体时间以受托人出具的信托计划成立公告为准: (1)第一期信托单位推介期内,投资者认购的第一期信托单位份数达到 23,000 万份;或第一期信托单位推介期结束; (2)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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