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永乐1号人民币理财产品i天型理财子单元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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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浙商银行“浙商银行“永乐永乐 1 1 号”人民币理财产品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i i 天型天型理财子单元理财子单元认购要素表认购要素表 理财子单元名称 浙商银行 “永乐 1 号” 人民币理财产品 187 天型 AC2038 理财子单元简称 “永乐 1 号”187 天型 AC2038 理财子单元代码 AC2038 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 记编码 C1031616000131 理财子单元认购规模 1000 万元,本行有权视情况对产品规模进行调整 认购起点金额 5 万元起,超过部分须以 1 千元的整数倍为单位递增, 单客户认购上限为 20 万元 认购期 2017 年 1 月 11 日 8:30

2、-2017 年 1 月 17 日 19:00 理财周期起始日 2017 年 1 月 18 日 理财周期结束日 2017 年 7 月 24 日 理财周期天数 187 天 业绩比较基准(预期 年化收益率) 4.8% 销售地区 天津分行专享 销售渠道 本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 其他规定 1、 “永乐 1 号”187 天型理财子单元的产品存续期为 50 年, 自理财子单元成立之日起计算,本行可根据市场情 况提前终止或延长存续期限,首次开放的 187 天型理财 子单元的理财周期起始日即为理财子单元成立日,详见 浙商银行“永乐 1 号”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 。 2、 “永乐 1 号”187 天型理财子单元在

3、产品存续期内, 不定期开放认购及按理财周期兑付,每个理财周期结束 时,分配理财本金及收益(如有) ,详见浙商银行“永 乐 1 号”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 。 3、本子单元针对个人新客户个人新客户,指新签约客户(即未进行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客户),或已签约但从未购买过我 行理财的客户。 重要提示: 1、本要素表是浙商银行“永乐 1 号”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不可分割的 组成部分,是客户与浙商银行之间的理财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2、本要素表的公开信息披露将通过本行网点、网站()或 其他适当的方式、地点进行,并以网站公示内容为准。 - 2 - 浙商银行“永乐浙商银行“永乐 1 1 号”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

4、书号”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浙商银行”或“本“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浙商银行”或“本行”)郑重提示:在购买理财产品前,客户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行”)郑重提示:在购买理财产品前,客户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及风险类型等基本情况, 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及风险类型等基本情况, 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

5、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在购买理财产品后,客户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在购买理财产品后,客户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说明书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发售。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发售。 本产品说明书与浙商银行理财业务客户权益须知、浙商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浙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个人客户)(若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直销银行等电子渠道购买的,成功交易后视同为与浙商银

6、行已完成理财销售文件的签订),将共同构成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防范投资风险,请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请在投资前,仔细阅读本说明书及其他销售文件。如对本产品有任何疑问、异议或意见,请联系银行客户经理或反馈至银行营业网点,也可致电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27)。 浙商银行“永乐1号”人民币理财产品(以下简称“本理财产品”)是本行推出的开放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投资类型属于组合投资型,产品存续期内不定期开放i天型理财子单元(以下简称“理财子单元”)认购及按理财周期兑付,理财子单元的规模

7、、理财周期及起始日等要素以浙商银行“永乐1号”人民币理财产品i天型理财子单元认购要素表(以下简称要素表)约定为准。要素表是本产品说要素表是本产品说明书不可分割的明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部分。本本说明书和要素表中的“说明书和要素表中的“业绩比较基准(预期年化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预期年化收益率)”不代表本行”不代表本行对客户收益的承诺,最终收益以实际对客户收益的承诺,最终收益以实际兑付兑付为准。当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时,客户理财本为准。当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时,客户理财本金可能遭受损失。金可能遭受损失。 二、产品概述 产品名称 浙商银行“永乐 1 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产品

8、类型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产品特征 本产品属于开放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存续期内不定期开放 i 天型理财子 单元认购及按理财周期兑付,每个理财子单元有固定的理财周期;每个理财周 期结束时,分配理财本金及收益(如有,下同);i 代表理财子单元的理财周 期天数,每个理财子单元的基本要素通过要素表确定。 要素表 指浙商银行“永乐 1 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i 天型理财子单元认购要素表,- 3 - 是本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约定 i 天型理财子单元的基本要素,包括但 不限于规模、起点金额、认购期、理财周期起始日、理财周期结束日、理财周 期天数、业绩比较基准(预期年化收益率)、销售地区及销售渠道等,要

9、素 表将在本行网站进行公示,若客户持有的要素表与公示内容不一致,应 以网站公示为准。 产品风险等 级 低风险(本评级为浙商银行内部测评结果,仅供参考) 适合客户 经浙商银行风险评估,评定为保守型及以上的个人客户 投资及收益 币种 人民币 起点金额 5 万元整,超过认购起点部分,应为 1 千元的整数倍递增(具体以要素表 约定为准,要素表未约定的按此规定)。 产品规模 本产品规模不设上限,每次开放规模以要素表约定为准。 产品存续期 本产品无固定存续期限,首次开放的 i 天型理财子单元的起始日即为产品成立 日。 认购期 指 i 天型理财子单元的认购期,具体以要素表约定为准 理财周期起 始日 指 i

10、天型理财子单元的理财周期起始日 理财周期结 束日 指 i 天型理财子单元的理财周期结束日 理财周期天 数 指 i 天型理财子单元自某个理财周期起始日 (含) 至该理财周期结束日 (不含) 的理财天数(若 i 天型理财子单元提前终止的则至实际终止日(不含) 理财本金 指投资者参与 i 天型理财子单元的认购资金 业绩比较基 准(预期年 化收益率) 指适用于 i 天型理财子单元某个理财周期的业绩比较基准 (预期年化收益率) , 以要素表约定为准 收益计算基 础 实际理财周期天数(天)/365(天) 资金到账日 i 天型理财子单元某理财周期结束日 (或实际终止日) , 浙商银行将在结束 (或 实际终止

11、)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兑付理财本金和收益(如有,下同),若结束日 逢中国大陆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i 天型理财子单元某理财周期结束日(或实际终止日)至资金到账日期间,理 财资金不计付收益及利息。 销售渠道 本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及直销银行等,具体以要素表约定为 准 工作日 中国大陆法定工作日 理财资产托 管人 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提前终止权 i 天型理财子单元的理财周期内,客户无提前终止权; 本行有提前终止权:当本行认定市场变化不利于本理财产品运作的情况出现 时,本行可提前终止本产品或提前终止部分理财子单元,产品提前终止时,所 有处于存续期的理财子单元

12、将相应提前终止,并在提前终止日前 3 个工作日发 布信息公告。 申购和赎回 投资者认购理财子单元后,在理财周期内不得赎回;投资者申请追加申购的, 申购成功后,追加投资的理财本金与之前投资的理财本金分别按各自的理财周 期计算收益。 资金证明 客户可办理理财业务委托资金证明 税款 本行向客户兑付的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为未扣税收益,相关税款由客户自行- 4 - 缴纳,本行不代扣代缴,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必须由本行代扣代缴的除外 产品托管费 以固定费率方式收取, 于i型理财子单元的理财周期结束日从理财财产中兑付, 理财周期内不计提,计算方式为:托管费i 天型理财子单元理财本金0.02% i 天型理财子

13、单元实际存续天数365。 其他规定 本产品不得为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质押本产品不得为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供质押; ; 本产品理财子单元采用时间优先方式接受认购,额满停止接受认购; 本产品理财子单元在发行期内允许客户撤销认购申请; 本产品及理财子单元实际产品期限适用本行提前终止条款 三、投资对象 (一)资金投资范围及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 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款、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信托计划、资产收益权、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工具、资产证券化产品优先级,符合上述投向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政策法规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款等资产投资比例为0-

14、90%,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信托计划、资产收益权、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资产证券化产品优先级等资产投资比例为0-90%;上述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可在(-10%,+10%)的区间内浮动,具体资产投资比例以信息披露为准。 (二)投资策略 本理财产品采用安全性优先、追求适度收益的投资策略,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相对可控。 四、理财产品收益测算 (一)收益来源:本理财产品的收益来源于所投资资产组合的投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债券的利息、回购及拆借收益、存放同业收益、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交易过程中的价差收入等投资收益。 (二)收益计算公式 理财收益理财本金实际理财周期(天)实际年收益率365;其

15、中,实际年收益率=运作年收益率-运作年税费率-年管理费率 运作年税费率包括但不限于本行在理财资金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信托及资管计划管理人报酬和银行托管费等所占的比率。本理财产品年管理费按下述规则收取: 运作年收益率-运作年税费率对应业绩比较基准(预期年化收益率)时,年管理费为0; 运作年收益率-运作年税费率对应业绩比较基准(预期年化收益率)时,年管理费率=运作年收益率-运作年税费率-对应业绩比较基准(预期年化收益率)。 (三)情景分析 假定投资者认购34天型理财子单元5万元,如果理财子单元的一个理财周期正常运作到期后,实际理财年收益率为4.5%,则客户最终收益为: 客户

16、类别 购买金额 实际年收益率 客户最终收益 个人客户 5万元 4.5% 500004.5%34365209.59元 (上述情景分析采用假设数据,仅为举例之用,不作为最终收益的计算依据)(上述情景分析采用假设数据,仅为举例之用,不作为最终收益的计算依据) - 5 - 五、风险揭示五、风险揭示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客户在评价和购买本理财产品时,应认真考虑下述各项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客户在评价和购买本理财产品时,应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风险因素: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由于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金融工具的债务人、担保人或受托人等违约,不能如期兑付投资本金和(或)收益,导致理财本金和收益损失的可能性。如债务人、担保人或受托人发生倒闭、破产、清算或其他违约事件,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资金损失或无法收回。在最不利的情况下,客户可能损失全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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