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年度中等学校啦啦队锦标赛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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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學年度中等學校啦啦隊錦標賽競賽規程壹、依據教育部98 年11 月18 日台體(一)字第0980199968 號函核備辦理。貳、宗旨提昇學生健康體適能,養成團隊合作精神,推展校園啦啦隊風氣,展現青春熱情活力,促進校際情感交流。參、組織一、指導暨補助單位:教育部。二、主辦單位: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本會)。三、贊助單位:由本會洽請績優廠商贊助。四、審判委員會:由本會聘請專家學者組成,審議本會技術委員會決議之運動代表隊違規及申訴案件。五、規劃委員會:由本會聘請啦啦隊運動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負責規劃有關競賽、評審、行政支援等事宜。六、評審委員會:由本會聘請專業人士擔任,負責啦啦

2、隊錦標賽評審事宜。肆、比賽日期、地點99 年3 月5、6、7 日於新竹縣體育館(竹北市320 福興東路一段197 號)。伍、比賽組別一、競技啦啦隊:每隊得註冊隊員34 人,實際出場比賽隊員12 至24 人;全女生組隊員限女性。(一)高中組:1、混合甲組:以提升競技啦啦隊水準,期與國際接軌為目標;本級優勝隊伍具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2、混合乙組:以推廣競技啦啦隊活動,普及校園團隊運動為目標;本級優勝隊伍不具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3、全女生組:以提升競技啦啦隊水準,期與國際接軌為目標;本級優勝隊伍具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二)國中組:以推廣競技啦啦隊活動,普及校園團隊運動為目標;本級優勝隊伍具運動績優生

3、甄試資格。二、啦啦舞:每隊得註冊隊員30 人,實際出場比賽隊員12 至24 人。(一)高中組:參賽人員不拘性別,本項目優勝隊伍具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二)國中組:參賽人員不拘性別,本項目優勝隊伍具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陸、報名規定一、除隊員外,每隊應報名以下人員:(一)領 隊:1 人,由學校校長或教師擔任。(二)教 練:1 人,由學校教師擔任或由學校另行聘任之。(三)助理教練:1 至3 人,由學校教師擔任或由學校另行聘任之。(四)隨隊教師:1 人,由學校教師擔任,負責啦啦隊聯繫與管理事宜。(五)保護人員:競技啦啦隊每隊應置保護人員2 至4 人。1、保護人員名單得由隊員名單中產生,惟必須於比賽當天

4、提交名單確認之。2、保護人員服裝應與隊員有所區別,且演出時不得與參賽隊員互換。3、保護人員不得以吉祥物或其他形式參與比賽。4、未置保護人員者,取消該隊參賽資格。(六)音控人員:每隊應置音控人員1 人,負責與現場音響人員確認音樂播放之方式與時間。二、所有隊員與保護人員應為該校在學學生。三、報名後如有人員異動,必須出具相關證明(如:受傷無法出賽者,出示醫生證明),否則不予受理。柒、報名資格以學校為單位,凡全國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及相關軍事學校,均得組成代表隊報名參加;每校限報名競技啦啦隊及啦啦舞項目各乙隊。捌、報名辦法一、請填妥報名表電子檔後列印,加蓋學校戳章,於99 年2 月5 日前,掛號郵

5、寄本會辦理(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本會會址:台北市中山區104 朱崙街20 號13 樓1301 室電話:02-27783636*24(承辦人:簡子祥先生)二、請拍攝貴校全隊團體照(橫式)1 張,註明校名,以電子檔(檔案像素請大於16001200)於99 年2 月12 日前,逕寄至chienmail.shssf.edu.tw,俾便本會編印手冊之用。玖、比賽時間一、競技啦啦隊(一)以2 分30 秒為限(不含口號開場時間)。(二)參賽時必須口號開場,以30 秒為限,並得搭配標語、彩球等道具,或以舞伴技巧、金字塔帶動之。二、啦啦舞:以2 分30 秒為限。三、時間計算:(一)開始:由音樂、喊聲、動作

6、等任何一種開始時按錶。(二)結束:當音樂、喊聲、動作等完全結束時停錶。(三)比賽結束後,任何自發性延續之動作與聲音,均不計入演出時間與評分內容。拾、安全規則本項賽事之安全規則悉依本會頒布之中華民國中等學校啦啦隊競賽安全規則辦理。拾壹、評分內容一、競技啦啦隊(一)口號 10%(二)舞伴技巧 25%(三)金字塔 25%(四)拋投 15%(五)騰翻 10%(六)隊形編排、變換 5%(七)群眾魅力 10%二、啦啦舞(一)整體效果1、整體印象 10%2、傳達力 10%(二)舞蹈編排1、創造力、音樂性、結構、變化 10%2、難度 10%(三)舞蹈技術1、風格技術 10%2、技術元素 10%3、配置、控制、

7、延伸、強度 10%(四)團隊表現1、一致性 20%2、空間運用 10%拾貳、其他競賽規定一、凡有下列情事經檢舉或查證屬實者,由評審委員會審議後,依情節輕重議決該隊停止比賽、扣分、不予計分或取消比賽成績,並由本會函請相關機關及其學校議處。(一)比賽內容與本規程所訂定宗旨相悖者。(二)比賽內容、服裝、道具或動作,造成危險或有違善良風俗者。(三)比賽進行中,影響現場秩序或節目進行者。(四)比賽進行中,有商業廣告之行為者。(五)有非實際參加比賽人員,在現場從事指導者。(六)不服大會評審決議及有意見,而以其他方式導致糾紛者。二、燈光、音響設備及現場佈置由本會負責,各隊所需之服裝、道具、音樂CD均應自備。

8、三、各校應於報到時,提交音樂CD 乙份及音樂曲目明細表。音樂CD 請繳交CDA(CD Audio)格式,即大多數音樂CD 片最常用的檔案格式。如音樂CD 與現場音響等因素,導致音樂停格或時間超過等情況,且歸責於大會者,應安排於該組最後順位重新演出,如間隔時間不足10 分鐘,該隊得要求至少10 分鐘調整。四、比賽出場順序於領隊會議中抽籤決定,未參加領隊會議者由本會代為抽籤,且對會議決議事項不得異議。五、顧及參賽者之安全,現場嚴禁使用鎂光燈,任何人員不得進入比賽區攝影。六、參賽學生應攜帶學生證,以備查驗。七、各校隨隊教師請確實掌握現場學生。遇有緊急事件,聽候現場指揮處理。拾參、罰則一、參賽隊伍應於

9、綵排時,著參賽服裝完整呈現比賽內容(含道具),否則扣總平均分數5 分。二、違反安全規則者:(一)每一動作扣總平均分數0.5 分,採單項、單組累計扣分。(二)大會將於綵排結束後,統一召開教練會議,說明違反安全規定者與違規細節。(三)如認為其他隊伍之動作,有違反安全規定之疑義者,應於前款之教練會議中提出,比賽開始後不得再提出異議。三、參賽隊員人數違反規定者,每超出或不足1 人扣總平均分數1 分。四、違反規定時間,每30 秒(含30 秒)扣總平均分數1 分,採累計扣分方式。五、口號不得錄在音樂帶上,須以現場發聲方式表現,違反規定者扣總平均分數5 分。六、比賽內容如涉及抄襲等情事,經檢舉,由申訴單位提

10、出舉證事實,經評審委員會議審議確定,取消該隊比賽資格,並由本會報請行政機關議處。七、參賽隊員及保護人員若有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情事,經檢舉查證屬實,取消該隊比賽資格,並由本會報請行政機關議處。拾肆、領隊會議99 年2 月8 日(星期一)上午10 時,假體育聯合辦公大樓2 樓會議室(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 號)召開。拾伍、報到一、時間(暫訂):(一)99 年3 月5 日(星期五)中午12 時至下午5 時;(二)99 年3 月6 日(星期六)上午9 時至中午12 時。二、地點(暫訂):新竹縣體育館2 樓。三、各隊應於報到時繳交以下文件,否則不得參賽。(一)確認出賽隊員名單:出賽隊員應由已註冊隊員中產

11、生,另含領隊1 人、教練1 人、助理教練1 至3 人、隨隊教師1 人。(二)使用音樂曲目明細:為遵守著作權法之規定,本會將統一申請音樂使用之授權與付費。各隊未繳交曲目明細者不得出賽。拾陸、獎勵方式一、各組依實際參賽隊數,錄取下列優勝名額,頒發獎盃及獎狀:(一)2 隊以下錄取1 名;(二)3 隊或4 隊錄取2 名;(三)5 隊或6 隊錄取3 名;(四)7 隊或8 隊錄取4 名;(五)9 隊或10 隊錄取5 名;(六)11 隊或12 隊錄取6 名;(七)13 隊或14 隊錄取7 名;(八)15 隊以上錄取8 名。二、各組第1 名隊伍之教練,頒發最佳指導獎乙座。三、本比賽為本會指定符合教育部訂頒中等

12、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所訂甄試資格之運動錦標賽。凡參加本比賽競技啦啦隊項目之高中混合甲組、高中全女生組、國中組,及啦啦舞項目之高中組、國中組,其實際參賽隊伍數在16 個以上,獲得前6 名;或參賽隊伍數在8 個以上,獲得前3 名者,將具有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惟本比賽成績於同學年度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或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將啦啦隊列為競賽種類(或項目)時,本比賽依規定將不具有前述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拾柒、申訴一、有關競賽爭議之申訴案,由評審委員會依競賽規程及安全規則相關規定審議處理之。如無明文規定者,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應於比賽結束後30 分鐘內,由領隊或教練署名之書面文件,併同保證金新

13、台幣伍仟元整向審判委員會提出,否則不予受理。二、有關參賽隊員資格問題之申訴案,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應於比賽結束後30 分鐘內,由領隊或教練署名之書面文件,併同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整向評審委員會提出,否則不予受理。三、申訴理由經裁定不予受理者,退還其保證金;申訴理由經裁定不成立者,其保證金充做大會經費;申訴理由經裁定成立者,退還其保證金。四、競賽規程與安全規定有明文規定者,以評審委員會之處理為終決;競賽規程與安全規定無明文規定者,以審判委員會之處理為終決。五、經審判委員會、評審委員會審議之處分,依行政程序報請教育部核備之。拾捌、經費補助學校報名參加比賽所需之相關費用,由教育部及本會視經費狀況、依

14、報名人數酌予補助。拾玖、附則一、獲獎隊伍將優先推薦參加國際比賽或重要賽會演出。二、活動期間所有職隊員應自行安排健康檢查,確認健康情況適合參與活動;若因隱瞞個人健康情況而致意外發生,概由當事人自行負一切相關責任。三、參賽隊員由本會統一辦理保險,本會另辦理比賽場地之公共意外責任險。貳拾、本規程報請教育部核准後辦理,修訂時亦同。中華民國中等學校啦啦隊競賽安全規則壹、依據:教育部98 年11 月18 日台體(一)字第0980199968 號函核准辦理。貳、宗旨:建立中等學校啦啦隊競賽安全規則,確保校園推廣啦啦隊之安全,並與國際啦啦隊規則相接軌。參、場地一、競技啦啦隊:(一)場地為一矩形,長(正面)16

15、.46 公尺、寬(側面)12.80 公尺。(二)地板為具吸震效果之軟性材質(例如體操墊或麗波墊)。二、啦啦舞:(一)場地為一矩形,長(正面)12.80 公尺、寬(側面)12.80 公尺。(二)地板為黑色舞蹈塑膠地墊。三、場地應保持明亮,嚴禁使用閃爍燈或鎂光燈。肆、競技啦啦隊一、通則(一)所有啦啦隊員在正式練習與參賽過程,必須受到教練的指導與適當保護。(二)在啦啦隊員的基本技術熟練後,教練才能實施進一步的技術訓練,並根據隊員的技術水準作適當的編排。(三)針對意外受傷的狀況,所有教練、啦啦隊員、體育館都必須有一套緊急因應計畫。(四)啦啦隊員必須在具有適當保護的場地進行練習和演出。(五)比賽時必須穿

16、著啦啦隊專用鞋,不得穿著舞蹈鞋、靴子、體操鞋等。(六)不得配戴任何類型的珠寶首飾,例如:耳環、鼻環、舌環、肚臍環、臉環、塑料珠寶、手鍊、項鍊、胸針等。惟水晶裝飾可在隊服上呈現,但不得貼於皮膚上。(七)不得使用任何輔助啦啦隊員增高的設備。(八)禁止使用旗幟、橫幅、標牌、彩球、傳聲筒和布料等以外的道具。帶有杆子或支撐裝置的道具不得配合任何技巧或騰翻動作演出,所有道具必須以安全而不會造成傷害的方式拋擲。任何用於視覺效果,而有目的地從身上脫掉的隊服,都將被視為道具。(九)堅硬而不能彎曲、具有粗糙邊緣的物品,必須以軟性材質適當地包覆,以保護啦啦隊員及觀眾的安全。(十)所有技巧的後保者必須是該隊的參賽隊員。(十一)實施跳躍、技巧或倒立姿勢時禁止以膝部、臀部、大腿、正面、背部或分腿墜落,身體主要重量應由手或足部作為主要支撐,以分散墜落的衝擊力。(十二)比賽開始底層人員必須至少有一腳、手或身體的一部份(不含頭髮)接觸比賽場地。二、高中組甲級(一)籃形拋投1、實施籃形拋投時,底層隊員的雙足不得離地。至多允許4 名底層人員進行籃形拋投,且必須有1 名底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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