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汉技术学院组织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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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大漢技術學院組織規程八十四年二月七日教育部(八四)技字第五二八三號函同意核備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教育部台(八四)技字第六五一一號同意備查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教育部台(八六)技(二)字第八六一三一九號函同意備查八十八年二月十一日教育部台(八八)技(二)字第八八二四二六號函同意備查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教育部台(八八)技(二)字第八八一二四二五二號函同意備查八十九年二月廿一日八十八學年第二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九十年十月十七日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一年三月六日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一年四月四日教育部台(九一)技(二)字第九一 O 三四五九九號函准予備

2、查 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九十二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九屆第二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九十年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九屆第四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九十四年六月一日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弟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第九屆第五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 O 九四 OOO 一八四三號函准予核定 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 O 九五 OO 五三七六 0 號函准予核定 九十五年十一月八日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弟一次校務會議

3、通過 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九屆第九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九十六年一月二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 O 九五九八四七三號函准予核定 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弟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第十屆第二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日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弟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第十屆第三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教育部台技(四)字第 O 九六六一五九七號函准予核定第一章 總則第 一 條 本規程依據大學法第 36 條及其施行細則、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訂 定之。 第 二 條 本校定名為大漢技術學院 (以下簡稱本校) 。 第 三 條 本校以教授應用科學與技術,從事

4、科學技術研究,養成科技及人 文並重之高級技術及經營人才為宗旨。第二章 組織與會議第 四 條 本校設左列各教學單位:一、學院部:(一)機電科技系。(二)環境資源管理系。(三)土木工程系。(四)財政稅務系。(五) 國際企業系。(六) 企業管理系。(七) 財務金融系。2(八) 物流管理系。(九) 資訊工程系。 (十)電腦與通訊工程系。 (十一)資訊管理系。 (十二)休閒運動管理系。 (十三)休閒事業經營管理系。二、二年制專科部:(一)機械工程科。(二) 企業管理科。(三) 休閒事業經營管理科。三、進修部:(一)機械工程系。(二)土木工程系。(三)環境資源管理系。(四)財政稅務系。(五)國際貿易系。(

5、六)企業管理系。(含二年制專科部)(七)財務金融系。(八)物流管理系(含二年制專科部) 。(九)資訊工程系(含二年制專科部) 。(十) 電腦與通訊工程系(含二年制專科部)。(十一)資訊管理系(含二年制專科部)。本校各系(科)之設立、變更與停辦、經校務會議通過,報 請董事會、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 五 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由董事會依大學法組織遴選委員會 遴選二至三人,經董事會圈選並報請教育部核准後聘任。改制後首 任校長得由董事會逕行遴聘報請教育部核准後聘任。 校長遴選委員會由委員十一人組成之,其成員包括教師代表六人 (其中學院部代表二人、專科部代表二人、進修部代表一人、通識 教育中心代

6、表一人) 、 行政人員代表一人、校友代表一人、社會公 正人士一人及本校董事二人。 遴選委員會推荐校長人選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並經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遴選之,校長選聘及解聘辦法,由學校 擬定,經校務會議、董事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校長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屆滿前六個月,由董事會組 成委員會,於一個月內評估有關校長推動校務之成效,彙整後送董 事會參考。 前項規定溯及自 93 年 11 月 1 日起生效。 校長之去職,應逕歸建原任教系(科)或依其專長逕擇一系(科)任 教,系(科)不得拒絕。校長之停職與解除職務,依私立學校法及教3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校長因故

7、出缺,董事會依序由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或總 務長代理校長職務,以六個月為限,並當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校長之去職方式如下:一、任期屆滿未獲連任。二、主動請辭獲 董事會通過。三、發生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限制之規定董事 會報請教育部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第 六 條 本校得置副校長一至二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並推動學術研究; 由校長自曾任教育行政職務三年以上之教授中提名,送董事會同意 後兼任之,任期與校長同。 第 七 條 本校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由各系科 主任及相關主管,提經系(科)及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報請 校長聘任之,從事教學、研究、輔導及推廣服務。其資格應報

8、經教 育部審定。必要時得置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 本校得視實際需要置助教,以協助教學及行政工作。 第 八 條 本校設教務處,置教務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含)以上 之教師或同級以上之研究人員兼任,主持全校教務事宜。得設註冊 組、課務組、招生宣導事務發展組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 干人。 第 九 條 本校設學生事務處,置學生事務長(簡稱學務長)一人,由校長 聘請助理教授(含)以上之教師或同級以上之研究人員兼任,主持 全校學生事務及輔導事宜。得設生活輔導、課外活動指導、衛生保 健、學生輔導四組,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 第 十 條 本校設總務處,置總務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含

9、)以上 之教師或同級以上之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 任之,主持全校總務事宜。得設文書、出納、事務、保管、營繕、 環安六組。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 第 十一 條 本校設通識教育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之教 師兼任。 第 十二 條 本校設技術合作處,置處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含)以 上之教師或同級以上之研究人員兼任,主持全校技術合作事宜。 得設建教合作、實習就業、推廣教育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職 員若干人,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 十三 條 本校設董事會置秘書一人,辦事員一至二人,承辦日常事務及會 議記錄。 第 十四 條 本校設秘書室,置主任秘書一人,由校長聘

10、請教師或職級相當人 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綜理秘書業務並置秘書一至二人,職 員若干人。 第 十五 條 本校設圖書館,置館長一人,由校長聘請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 任,或由職員擔任之,主持蒐集教學研究資料,提供資訊服務事 宜。得設採編、閱覽、資訊、視聽四組,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4若干人。 第 十六 條 本校設電子計算機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含) 以上之教師或同級以上之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 員擔任之,主持中心事宜。得設網路組、系統組、行政支援組三 組,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其設置辦法由學校擬定之。 第 十七 條 本校設進修部,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含)

11、以上之 教師或同級以上之研究人員兼任,主持進修部事宜。得設註冊、課 務、學生事務、總務四組,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其設置 辦法另訂之。 第 十八 條 本校設體育室,置主任一人,體育教師、運動教練若干人,負責 體育教學及體育活動,主任由校長聘請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 ,或由職員擔任之。 第 十九 條 本校設軍訓室,置主任一人,軍訓教官、護理教師若干人,負責 軍訓及護理課程之規劃與教學,並執行學校交辦事務,必要時得 依任務分組辦事。主任由教育部推薦職級相當之軍訓教官二至三 人,由校長擇聘之。 第 二十 條 本校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由校長依有關法令聘(派)任; 並得視需要分歲計、會計統計

12、組,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 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務。 第二十一條 本校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依有關法令聘(派)任;並 得視需要分編審、保險組,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依法辦 理人事業務。 第二十二條 本校各系置系主任一人,綜理系務,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之教 師兼任。 本校各系主任之產生由各該學系組成遴選委員會就副教授以上之 教師中選出,報請校長聘任之。遴選委員會代表之產生方式、運 作方法另訂,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 本校各系並得置職員若干人。 第二十三條 本校設創新育成中心 ,其設置辦法由學校擬訂之。 第二十四條 本校設職業訓練中心 ,其設置辦法由學校擬訂之。 第

13、二十五條 本校設東部地區防災研究中心 ,其設置辦法由學校擬訂之。 第二十六條 本校由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之主管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年齡 以不超過六十五歲為限,惟副校長之任期以配合校長之任期為原 則。 前項兼任行政職務之主管採一年一聘,在任期未屆滿前,校長得 視學校發展需要不予繼續聘兼之。 第二十七條 本校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學術與 行政主管、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人員代表組成 之,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代表二分 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備副教授以上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5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 校務會議各代表產生方法如左: 一、教師代表:

14、由各系科及通識教育中心專任教師以無記名推選 之,其應選名額依各系科與通識教育中心教授、副教授、助 理教授及講師之人數,按比例分配之。 二、軍訓教官代表:一人,由全校軍訓教官推選之。 三、職員代表:三人,由全校編制內職員推選之。 四、工友代表:一人,由全校編制內工友推選之。 五、學生代表:由全校學生自治團體代表、學院部、專科部及進 修部學生代表擔任之;並依據自治組織之會員人數較多者優 先參加校務會議。學生代表總數不得少於全體校務會議代表 十分之。 校務會議代表任期一學年,得連選連任;校務會議除前揭出席人 員外,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校務會議以校長為主席,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

15、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 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 小組,處理會議交議事項。 第二十八條 校務會議審議左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二、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系(科)中心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事項。 六、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校長交議事項。 第 二十九 條 本校設行政會議,以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 進修部主任、各系(科)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技術合作處 處長、主任秘書、計畫考核中

16、心主任、會計主任、人事事主任、 圖書館館長、電算中心主任、軍訓室主任、體育室主任及校長指 定之其他人員組成之,校長為主席,討論本校重要行政事項。 第三十條 本校設教務會議,以教務長、各系(科)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主任、 進修部主任、技術合作處處長及教務 處各組組長組成之。以教務長為主席,討論教務重要事項。如討 論有關學生事務應有學生代表出席。 第三十一條 本校設學生事務會議,以學務長、進修部主任、各系科主任、通 識教育中心主任、體育室主任、軍訓室主 任及學生事務處各組組長,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之。以學務 長為主席,討論學生事務重要事項。 第三十二條 本校設總務會議,以總務長、各系科主任、技術合作處處長、會6計主任及總務處各組組長組成之,以總務長為主席,討論總務重 要事項。如討論有關學生事務應有學生代表出席。 第三十三條 本校進修部設部務會議,以部主任、註冊組、課務組、學生事務 組、總務組、各系科主任及專任教師代表組成之。以部主任為主 席,討論進修部有關教學、行政重事項,如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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