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部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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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注销部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关于注销部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责令企业停产整改的通知许可证及责令企业停产整改的通知湘安监管一2009238 号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加强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据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 397 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以下简称国家总局 20 号令)以及关于委托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湘安监管一2009174 号,HNPR-2009-43003)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宁乡县龙田钒业有限公司、攸县峦山南源铁矿等 188 家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2、满未按规定提出延期申请,或已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已关闭的非委托类非煤矿山企业(名单见附表 1)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宁乡县祖塔联合锰矿、茶陵县潞水双关铁矿等 152 家已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但因各种原因未办妥延期手续的非委托类非煤矿山企业(名单见附表2)依法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市州局按属地监管原则,依法办理本辖区范围内附表 1所列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注销手续,督促企业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责令其立即停止一切生产活动,并函告电力和公安部门。对违反停产指令、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组织非法生产的,依法从严查处并提请政府关闭。二、请各市州局按属地监

3、管原则,对本辖区范围内附表 2 所列企业立即依法下达责令停产指令,限期补办延期手续。对擅自继续生产的,严格按照国家总局 20 号令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三、上述企业中年生产能力在 3 万吨以下的,由于按照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 号)的规定,其采矿许可证下次延期时均需达到最低生产建设规模(铁、铜、铅、锌、钨、锡、锑、钼、镍等金属矿均为 3 万吨),这次清理暂视同为非委托类企业,但其以后的颁证工作及管理工作仍按湘安监管一2009174 号执行。四、其他委托类的非煤矿山企业,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按规定提出延期申请的,一律由各市州局直接办理安全生产

4、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报省局备案。已申请但未办妥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的,由各市州、县市区安监局按照属地监管原则,依法下达责令停产指令,限期补办延期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罚。五、今后各市州、县市区安监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总局 20 号令第十九条的规定,督促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期申请的,一律依法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限期内仍不改正的,一律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提请政府关闭。其中,属于非委托类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注销及行政处罚,由市州局报省局决定后执行。六、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注销、撤消、吊销后需要重新恢复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须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 号)以及国家总局 20 号令的规定,并依照首次申请办证的要求,重新申办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使用现有生产系统恢复生产且现有生产系统已经履行过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 审批手续的,重新申请办证时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存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或现有生产系统没有履行过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手续的,必须重新履行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手续,方可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请各市州安监局将本通知转发各县市区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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