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渝融信用保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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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阳光渝融信用保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渝融信用保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小微企业贷款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保证保险 A A 款款条款条款(20162016 版)版)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第二条 凡经中国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开办贷款业务的银行、 小额贷款公司、 信托公 司、金融租赁公司或其他法人机构(以下统称“该机构” )审核通过并与该机构签订真实、 合法、有效的贷款合同 (以下简称“ 贷款合同 ” )的小微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 保人。 第三条第三条 凡经中国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2、批准依法开办贷款业务的银行、 小额贷款公司、 信托公 司、金融租赁公司或其他法人机构,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第四条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本付息 义务,且投保人任何一期贷款逾期超过保险单约定期限(以下简称“索赔等待期” )的,经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书面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人对投保人逾期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与利息扣除相 应的绝对免赔金额后,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最高不超过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最高不超过 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累计赔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累计赔偿限额偿限额。 “索赔等待期” 是保险人为了确定保

3、险损失已经发生及其程度, 在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 出书面索赔前需等待的一段时间。索赔等待期自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次日起(以下简 称“还款日”)开始起算,具体天数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第五条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一) 贷款合同因贷款合同因可可归归责责于于被保险人的原因被保险人的原因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 (二)(二)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或或担保人担保人就就偿还偿还贷款合同贷款合同项下项下的的款款

4、 项项达成和解协议达成和解协议,损害保险人利益,损害保险人利益的;的; (三)(三)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将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将承保承保贷款合同贷款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项下的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 押物进行押物进行转转卖、转让或转赠卖、转让或转赠,损害保险人利益,损害保险人利益的的。 第六条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一)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 (二)(二) 台风、地震、海啸台风、地震、海啸直接造成投保人无法

5、经营至破产的直接造成投保人无法经营至破产的; (三)(三) 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的核爆炸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的核爆炸; (四)(四) 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针对投保人的不在此限;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针对投保人的不在此限; 2 (五)(五)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第七第七条条 下下列费用、损失列费用、损失,保险保险人人不负责赔偿:不负责赔偿: (一)(一) 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绝对免赔率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绝对免赔率或免赔额免赔额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二) 逾期逾期产生的产生的罚息、复利罚息、复

6、利与滞纳金;与滞纳金; (三(三)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累计赔偿限额和免赔率保险金额、累计赔偿限额和免赔率 第八条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根据 贷款合同 中列明的贷款本金和利 息(以下简称“贷款本息”)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赔偿限额由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赔偿限额由 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或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或免赔额免赔额

7、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 保险人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额。具体比例或金额保险人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额。具体比例或金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签订本保险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签订本保险 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第十条第十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根据以保险单载明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保险费保险费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依据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及具体风险状况等因素确 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保险人义务 第第十二十二条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8、,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 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 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 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 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 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

9、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 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 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 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赔偿保 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

10、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 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3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如实回答保险人及被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投保人未按本 款约定交清保险费的,款约定交清保险费的,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 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本款投保人未按本款 约定交付保险费的,对保险费交

11、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约定交付保险费的,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 险费的违约情形,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按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险费的违约情形,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按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已付保险费占保险单中已付保险费占保险单中 载明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载明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违约情形消除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继续按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投保人应

12、在投保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及户口本、婚姻证明复印件; (三)企业成立时(或变更时)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公司章程; (四)企业财务报告及前3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五) 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投保人对贷款合同提供抵押或质押的相关证明文件, 担保人对贷款合同提供担保的相关证明文件(如有) ; (六)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或贷款卡号) ; (七)投保人所能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规定,在严格审核投保人资信情 况、抵质押物状况、保证人的代偿能

13、力,并向保险人出具投保人的资信评估报告及发放贷款 意见,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向投保人发放贷款。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贷款合同 、抵押登记证书、质押登记证书或证明 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及投保人信用等级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如要变更贷款合同的内容,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被。被 保险人与投保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保险人与投保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 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变更贷款合同的内容导致保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与

14、投保人变更贷款合同的内容导致保 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及时检查并协助保险人了解贷款合同的履行情 况; 被保险人如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违约风险, 或有任何其他可能导致本保险合同风险显著 增加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风险。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未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被保险人应最迟于四十八 小时内书面通知保险人, 并做好对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 及时向投保人发出催收通知 书,并安排专人采取

15、有效的手段进行催收。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保险期间内,如投保人就其与被保险人之间在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任 何形式的担保或还款保障资产的,应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交付出质财产或办理抵押、质押或 其他登记手续。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或/和被保险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撤销、放弃、 转让相应的保证、 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权利和还款保障资产, 也不得以任何积极或消极的方式4 影响上述权利的效力。对投保人或对投保人或/ /和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和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 (一)尽力

16、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情况和催收情况; (三)完整保留与投保人贷款合同有关的资料,保留与催收欠款有关的资料,允许并且 协助保险人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 如保险事故的发生涉及犯罪的,被保险人还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对因此扩大 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书面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 贷款合同 、借据及与贷款合同有关的所有担保文件; (四)已执行完成的贷款合同项下担保权利的书面证明(如有) ; (五)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还款催收通知书副本以及其他催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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