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法规

上传人:第*** 文档编号:37706316 上传时间:2018-04-21 格式:DOC 页数:125 大小:43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法规_第1页
第1页 / 共125页
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法规_第2页
第2页 / 共125页
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法规_第3页
第3页 / 共125页
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法规_第4页
第4页 / 共125页
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法规_第5页
第5页 / 共12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法规》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法规(12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一、综合类法规一、综合类法规1、关于执行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200780 号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 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便于企业执行 2006 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称新会计准则), 协调会计与税收之间的政策差异,现就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明确如下: 一、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 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采用实

2、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 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 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 二、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 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 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 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 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资本 化

3、,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等成本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以前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 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七日2、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2008120 号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经 国务院同意,现对 2009 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规定以 2008 年为基年,2008 年底之前

4、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 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 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 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 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同时,2009 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 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 管理。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一)境内单位和个

5、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 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二)2008 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 年起新设立的分支 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 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 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三)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 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

6、得税暂由地方 税务局管理。(四)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 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 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 整。(五)2009 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 号)及有关规定 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三、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 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本着保证税收收入不流失和不给纳税人增加额外负担的 原则,确保征管范围调整方案落实到位。本通知自 200

7、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3、关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2008108120081081 号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 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反映了一些 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一、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缴 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月(季)度预缴

8、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 号)附件 2 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 类)。其中,“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 1 日至同 年 12 月 31 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 公历当年 1 月 1 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 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 1 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二、国税发2008101

9、号附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 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作废,以本补充通知附件为准。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2008/12/314、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012008301 号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现就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问题通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 条规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以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的外国 企业,其 2007-2008 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

10、度截止到 2007 年 12 月 31 日,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 纳企业所得税。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外国企业一律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5、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200888 号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 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

11、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税, 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 和反避税水平,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调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和保 障国家税收权益的职能作用。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 管理和反避税制度及手段,逐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和税法遵从度。二、总体要求根据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 总体要求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 税。(一)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方法。各地要结

12、合当地情况,对企业按 行业和规模科学分类,并针对特殊企业和事项以及非居民企业,合理配置征管 力量,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突出管理重点,加强薄弱环节监控,实施专业化管 理。1.分行业管理针对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实施有效管理。全面掌握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 算特点、税源变化情况等相关信息,分析可能出现漏洞的环节,确定行业企业 所得税管理重点,制定分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税务总局负责编制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并在整合各地分行业管理经验基 础上,编制主要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对税务总局没有编制管理操 作指南的当地较大行业,由省局负责组织编制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2.分规模管理

13、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和税源规模进行分类,全面了解不同规模企业生产 经营特点和工艺流程,深入掌握企业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税源变化及税 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实行分层级管理。对生产经营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年应纳所得税额较大的企业,要积 极探索属地管理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征管模式,试行在属地管理基础上集中、 统一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化管理优势。科学划分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上 级税务机关管理职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税务登记、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发票核发等日常管理工作,县市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的税收分 析、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反避税等工作事项实施分级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 工作格局。

14、对生产经营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年应纳所得税额中等或较小的企业, 主要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加强税源、税基、汇算清缴和纳税评估等管理工作。 根据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对达 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 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3.特殊企业和事项管理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建立健全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总 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信息传递和共享。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规 定计算传递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分配表,切实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分支机 构主管税务机关监管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查验核对分

15、支机构经营收 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指标以及企业所得税分配额,核实分支机构财产损 失。建立对总分机构联评联查工作机制,税务总局和省局分别组织跨省、跨市 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开展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通过税务登记信息掌握其设 立、经营范围等情况,并按照税法规定要求其正常纳税申报。加强非营利性组 织资格认定和年审。严格界定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应 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减免税企业管理。加强企业优惠资格认定工作,与相关部门定期沟通、通 报优惠资格认定情况。定期核查减免税企业的资格和条件,发现不符合优惠资

16、格或者条件的企业,及时取消其减免税待遇。落实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具体标 准和条件、审批层次、审批环节、审批程序等规定,并实行集体审批制度。对 享受优惠政策需要审批的企业实行台账管理,对不需要审批的企业实行跟踪管 理。异常申报企业管理。对存在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 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作为纳税 评估、税务检查和跟踪分析监控的重点。企业特殊事项管理。对企业合并、分立、改组改制、清算、股权转让、债 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特殊事 项,制定并实施企业事先报告制度和税务机关跟踪管理制度。要专门研究企业特殊事项的特点和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不断提高企业特殊事项的所得税管理 水平。4.非居民企业管理强化非居民企业税务登记管理,及时掌握其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等活动, 规范所得税申报和相关资料报送制度,建立分户档案、管理台账和基础数据库。加强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等分支机构管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