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与合同法复习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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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法与合同法债法与合同法复习提纲复习提纲 债法概述 5% 合同的成立 5% 合同的效力与内容 10% 合同的履行(债的效力)10% 合同的保全与担保(定金与保证) (债的保全与担保)10% 合同的变更与移转(债的移转与变更)5% 合同的终止(债的消灭)10% 违约责任 5% 买卖合同 5% 租赁合同 5% 运输合同 5%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5% 特殊侵权行为 10% 无因管理 5% 不当得利 5%债法概述债法概述 5% 一、债的概念与本质一、债的概念与本质 债的概念;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债的本质(1)债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2)债为财产性法律关系(3)债为特定主

2、体之间的 法律关系(4)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5)债为当事人实现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二、二、债的要素债的要素 1.债权;债权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的性质为财产权,具有财产的内容。 (1)特征 A、债权为请求权 B、债权为相对权 C、债权的存在具有期限性 D、债权具有相 容性 E、债权具有平等性 F、债权的设定多具任意性 (2)债权的权能;A 给付请求权 B 给付受领权 C 债权保护请求权。 2、债务:概念:债务是指依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债务人所负担的应为特定 行为的义务。 债务与责任的关系 (1).在债法上责任一词主要有两个含义:一是指债务履行的担保;二是指法律上

3、的强制。 (2). 罗马法与英美法系并不区分债务与责任,但德国的固有法(日耳曼法)将两者明确区 分开。 自然债务指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 3.债的客体给付 债的客体又称为债的标的,指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通说认为是给付。注意标的与标的 物的区别。债的标的是给付,债的标的物指给付的对象。 (1)债的客体(标的)应当具备的要素:合法确定适格。 (2)、给付的形态交付财物;支付金钱;移转权利;提供劳务;提交成果;不作为。 三、三、债的分类债的分类 (一)按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由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 1、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内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债。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 之

4、债、无因管理之债和缔约过失之债。 2、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为决定的债。包括合同之债 和单方允诺之债。 (二)以债的主体为标准作的分类 以债的主体人数为标准,可以将债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在多数人之债中,根据主 体间的相互关系,又可以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根据债券和债务能否在主体间分割, 又可分为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 1、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各为一人的,称为单一之 债。在债的关系中,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为多数人之债。 2、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 前者指以同一可分给付为标的,其债权可以分享或其债务可以分担的多

5、数人之债。包 括可分债权和可分债务。后者指以不可分给付为标的的多数人之债。包括不可分债权 和不可分债务。 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1)A、按份之债之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义务的 债。 B、 民通D86: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 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C、按份之债成立的要件:a/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 b/债的标的是可分的 c/ 债权分享或债务分担的份额自债关系成立时就是确定的 d/债的关系基于同一原因发生 D、效力:各债权人按照自己的份额独自享有债权,各债务人按照自己的份额独自负担义 务。 (2)A、连带

6、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为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为全 部债务的履行,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履行的义务,并且,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一次全部给 付而归于消灭的债。 B、 民通D87: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 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负有义务的每个债务 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 他应当承担的部分。 C、连带之债发生的原因 a/基于法律规定法定连带之债 b/基于法律行为意定连带之债 我国主要在合伙及联营、保证债务、共同侵权、代理中的连带之债的规定。 D、连带之债成立的

7、要件 a/债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多数人 b/债的标的须为同一 c/须具有 同一目的 d/债权人之间或债务人之间须具有连带关系 E、效力:a/外部效力 1、连带债权中,各连带债权人均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每个债权人都有权接受债 务人的全部给付,一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后,全部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2、在连带债务中,每一个债务人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连带债务因全部给付而消灭。b/内部效力 1、在连带债权中,各债权人应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债权,多受领部分应偿还给其他债权人。2 在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外部关系时连带关系,内部关系为按份关系,履行债务的债 务人就其超出部分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请求

8、偿还。 (3)不真正连带之债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债权人负有同一给付为标的的 数个债务,其中一个债务人完全履行时,其他债务人即因债权人目的达到而消灭债的关系。(三)依债的标的所作的分类 1、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根据债的履行标的有无选择性 (1)简单之债指债的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该标的履行,债的当事人无选择余地的 债。 (2)可选择之债指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为履行标的的债。 选择之债的特定化方式 2、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与成立时是否特定化 (1)特定之债指债成立时,标的物即已经特定的债。 (2)种类之债指债成立时以为加 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物的债。

9、 种类之债的特定化 (四)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所作的分类 主债与从债:主债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债。从债指从属于主债并且其效力受主债影响的 债。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 5% 一、要约一、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要件 1、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件 要约必须由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人发出;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 确; 要约应表明要约人愿意接受该意思的约束(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 (二)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 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

10、约邀请。 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 3、根据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区分。 4、根据交易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5、根据意思表示向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发出来作区分。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的存续时间 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了存续期间,在该要约的存续时间为该期间,如果要约人没有确 定,则只能以具体情况来确定。 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 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

11、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 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 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 3、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 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五) 要约失效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 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 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 二、承诺二、承诺 (一)承诺

12、的概念和要件 1、概念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2、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 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 订立合同;(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二)承诺的生效 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1)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 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 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 1、承诺迟延:第二十八条

13、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 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 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 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2、承诺撤回: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 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三、合同成立的其他问题三、合同成立的其他问题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 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

14、用 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 合同成立。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 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 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 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三)合同的实际成 立: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 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 书形式订立合同,在

15、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 合同成立。 (四)交叉要约是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内 容相同的要约。 对于交叉要约是否可以成立合同,存在不同观点。 问:分析以下行为的性质? 1(1)甲方寄送的价目表 (2)乙方发电子邮件 2(3)甲方回邮件(4)乙方未答复(5)甲方送货 100 台 3(6)乙方收货 100 台(7)甲方送另外 100 台 4(8)乙方拒收 5(9)甲方将货物存丙方处 6(10)淋浴器毁损 答案:(1)甲方寄送的价目表,为要约邀请(第 15 条) ;(2)乙方发电子邮件,为要约 (第 14 条) ;(3)甲方回

16、邮件,为新要约(第 30 条) ;(4)乙方未答复,合同不成立(沉默原则上不构成承诺) 。 (5)甲方送货 100 台,以行为为新要约。乙方收货 100 台,以 行为为承诺,双方合同成立(第 36 条) 。 (6)甲方送另外 100 台,乙方拒收,合同不成立, 风险自当由甲方自己承担(参照第 142 条) 。 (7)甲方将货物存丙方处,丙方为仓储公司, 应由保管人丙方承担责任(第 394 条第 1 款) ,罕见大雨不能够构成不可抗力。 四、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四、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一)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从法律关系上看,合同的内容就 是合同权利和义务;二是从法律文书上看,合同的内容就是合同条款。 1、合同条款 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合同法第 12 条)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 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2、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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