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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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 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者:包头律师专家服务网 发布时间: 阅读:74 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4因治病等急需而实施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十)敲诈勒索罪1构成敲诈勒索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达到数

2、额较大起点标准的量刑起点为: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敲诈勒索财物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刑期。(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4)在敲诈勒索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非法拘禁,或者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种手段,可以再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2构成敲诈勒索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敲诈勒索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标准的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量

3、刑起点为: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基准刑:(1)敲诈勒索财物数额每增加一万五千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刑期。(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一年内敲诈勒索作案三次以上;敲诈勒索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之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4)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5)在敲诈勒索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非法拘禁,或者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

4、物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种手段,可以再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未被认定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即一年内敲诈勒索作案三次以上;敲诈勒索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5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 10%以下。(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敲诈勒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4因婚姻、邻里之间等民事纠纷引起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十一)妨害公务罪1构成妨害公务罪,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

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3)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4)持械妨害公务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5)妨害公务造成交通堵塞,影响社会秩序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6)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2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或减少相应的刑罚量,调节基准刑:(1)妨碍公务毁损财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2)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

6、以下。(3)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十二)聚众斗殴罪1构成聚众斗殴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为: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3)聚众斗殴人数超过五人,每增加三人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4)聚众斗殴二次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5)聚众斗殴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2构成聚众斗殴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

7、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为: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4)聚众斗殴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5)聚众斗殴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的增加或减少刑罚量,调节基准刑:(1)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2)聚众斗殴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

8、%以下。(3)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十三)寻衅滋事罪构成寻衅滋事罪,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3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财物三次以上,再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4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5持械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6因追逐、拦截、侮辱他人,造成他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7寻衅滋事严重影

9、响社会秩序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量刑起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数额达到五千元至一万元的,或依法构成本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数额每增加三万至五万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2)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每增加一辆,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3)犯罪的手段或者情形每增加

10、一种,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2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数额达到五十万元或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达到五辆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数额每增加三万元至五万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2)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超过五辆辆,每增加一辆,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3)犯罪的手段或者情形每增加一种,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3有下列情形

11、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调节基准刑:(1)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30%以下。(2)前罪行为较重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足或达到二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2)每增加鸦

12、片十五克,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3)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2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足或达到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毒品犯罪的数量未达到前款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

13、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增加一年刑期。(2)每增加鸦片十五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3)毒品数量达到本罪实施细则的第 1 条规定的标准,同时又具有第 2 条第二款所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先按照第 2 条第(1)至(2)项的规定增加刑期,然后可以按照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4)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3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足或达到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

14、,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增加一年刑期。(2)每增加鸦片一百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3)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4具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五种情形之一,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

15、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且不宜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5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的增加或减少刑罚量,调节基准刑:(1)组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30%以下。(2)毒品再犯,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30%以下。(4)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及其他特殊人群被利用或被强迫参与毒品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以下。(5)存在犯意引诱、数量引诱情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6)受雇运输毒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7)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五、附则1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其中第一至第三部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所有罪名。2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3本实施细则将随法律、司法解释和刑事司法政策以及上级法院规定的变动适时作出调整、修订。4本实施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5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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