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修课的学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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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三峡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修订)重庆三峡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修订)发布:Admin 点击: 886 更新:2010/5/14 10:38:55三峡学院教201073 号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选修课的教学与管理,不断提高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 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近年来公共选修课开设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公共选修课是学校根据培养目标要求,为全校学生开设的跨院(系)、跨专业选修课程

2、。公共选修课按其学科性质分为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经济与管理、艺术体育、其他等 5 大类。第二章第二章 设置原则设置原则第三条第三条 公共选修课面向全校学生开放,供学生自由选修,其设置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基本性原则:有利于学生了解各学科最基本的知识领域和思维方法;(二)综合性原则:有利于加强学生的人文素质、创新能力,促进不同学科的交叉渗透;(三)普适性原则:面向全体学生,以不须预先修习系统性相关知识为前提;(四)时代性原则:有利于引导学生了解学科前沿和新成果、新趋势、新信息。第四条第四条 公共选修课的教学内容应重在拓展学生的知识面,优化知识结构,提高能力与素质。公共选修课不应与必修课重复

3、或雷同,应形成对必修课的补充,应具有宽、浅、新、精、趣、综合等特点。第三章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申报与审核第五条第五条 申报开设公共选修课的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原则上教师系列的教师必须具备讲师及以上职称;非教师系列的教师开设公共选修课原则上必须具备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并已获得中级职称。未具备以上条件但有专长者,须由两位副高以上同行专家推荐。(二)开课教师对拟开设课程应有较深入的研究,有一定的学术成果,或者已编写拟开课程的教材或讲义,或者已出版相关专著。第六条第六条 公共选修课每学期申报一次。各单位应按教务处下达的通知要求组织教师积极申报,并填写重庆三峡学院公共选修课新开课申请表(附教

4、学大纲、备选教材或讲义等),经所在院(系)审核,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批;机关行政人员经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第七条第七条 同一公共选修课由多人共同申报的,需确定一名课程负责人,参与授课人员必须具备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授课人员如有调整,须经教务处审核批准。第八条第八条 每门公共选修课的最低学分为 0.5 学分,一般为 12 学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2 学分。第九条第九条 符合开课资格的教师原则上每学期只允许申报 1 门公共选修课;如课程成熟且教学质量高,开课教师教有余力,经教务处审批,可允许最多开设 2 门公共选修课。第十条第十条 开设公共选修课须有正式出版的教材,如没有可暂

5、用自编教材或讲义,但必须涵盖一个学期的教学内容,并须提供 2 位专家的鉴定意见。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共选修课选课人数自然科学类课程不得低于 30 人,其他课程不得低于 50 人。连续四学期未达到开课人数标准的公共选修课,给予停开。第四章第四章 选课选课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教务处编制选课指南,在每学期 14 周左右公布下学期公共选修课开课计划,并通过教务处网络发布相关课程资料,增进学生对拟开设公共选修课的了解。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学生选课前要熟悉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选课要求等。凡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和专业方向限选课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课程,均不得选修。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共选修课选课一般分三

6、个阶段,学生可根据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选课,一般采用优先原则进行。选课结束后,教务处对不符合条件的课程作停开课处理,涉及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改选其他课程。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学分制专业管理、文科类学生至少修读自然科学类、艺术体育类公共选修课各 2 个学分,理、工类学生至少修读人文社会科学、艺术体育类公共选修课各 2 个学分;非学分制专业学生公共选修课门数或学分数须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要求。 第五章第五章 教学与管理教学与管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课程负责人全面负责本课程的教学组织安排。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各教学环节的要求与必修课相同。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执行教学规范,不得无

7、故调课。确实需要调停课的,须提前 1 周按程序办理调停课手续,并提前通知学生。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由教务处负责监控,院(系)配合管理。凡学生和督导专家反映教学质量差、内容陈旧的课程,经审核确认后,教务处向课程负责人反馈整改意见,经整改仍未改观者取消其开课资格;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高,并在校内外有一定影响和示范作用的公共选修课,在开课教师同意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开班数,扩大授课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鼓励教师对公共选修课进行经常性的教学内容更新和教学方法改革。学校定期组织同类或相近课程主讲教师研讨会,协调不同课程之间的关系与内容衔接,避免重复,促进相互交流与学习。第二十二条

8、第二十二条 公共选修课教师应严格课堂纪律和考勤制度。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按时完成作业和实验,参加考核。不得迟到、早退、旷课。未选课的学生及缺课 1/3 以上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共选修课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与必修课相同。第六章第六章 考核与学分认定考核与学分认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共选修课教师进行考核方式改革。不同类型课程可采取不同形式的考核办法,如采取集中考试、撰写论文、实验报告、现场操作等形式。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不组织补考,不计入选修课程门次,不合格成绩不作学籍记载,可重修或改选。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共选修课成绩评定办法与必修课相同。考核成绩可采取百分制或五级学分制。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教师公共选修课考核相关要求与必修课相同,课程负责人须在考核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生网上成绩登载、报送、试卷移交等工作。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博学计划实验班、转专业前的专业必修课或辅修专业课程学分,可互认部分公共选修课学分。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开始实施,原有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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