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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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征用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思路 _ http:/ 2006 年 05 月 08 日 18:28 中国发展观察杂志 黄征学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用的规模也将越来越大。在此过程中,如果不能 有效协调各利益主体的关系,必将导致大量的纠纷和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深入分 析土地征用过程中各种不良现象产生的成因,对于制定相关政策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土地征用存在的问题及成因由于制度运行环境的变化,传统的征地制度越来越表现出了某种不适应性,从而引发 了诸多的问题。限于篇幅,本文将只讨论土地征用过程中几个非常突出的问题,而对土地 征用后引发的各类后遗症等问题则不予讨论。(一)农用地无序征用的问题尽

2、管我国农用地资源已经十分稀缺,但是其无序征用的问题还是相当突出。以开发区 土地征用为例,2003 年国土资源部清查的开发区规划面积就达 3.54 万平方公里,大大超过 了现有城镇建设用地总量。据国土资源部的统计,在全国省级以上 900 多家开发区中,规 划了近 2 万平方公里(3000 万亩)土地,已经开发的仅占规划总面积的 13.51%,近 1.73 万平 方公里(2600 万亩)土地闲置荒芜,占规划总面积的 86.5%。农用地无序征用的现象非常严 重,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1.地方政府官员在利益驱动下有强烈的征地动机以 GDP、引资额和财政收入等经济指标对政府官员进行考评的制度

3、安排,为地方政府 官员单纯追求经济增长速度而不管经济增长质量和不计资源消耗的增长模式提供了诱因。 在经济增长与资源的保护利用发生矛盾时,政府官员优先考虑经济增长。开发区土地滥用 的现象之所以非常严重也是因为政府官员的这种激励结构而引起的。首先,在征用土地设 立开发区的过程中,政府通过土地征用就可以获得一部分收益。据国家有关统计资料显示, 在当前土地收益分配框架下,被征地的农民仅得 5%-10%,村一级得 25%-30%,政府得 60%- 70%,征地收益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其次,征用土地设立开发区吸引企业 定位,将促进本地区经济的更快增长,政府也能够获得更多的财政收入,政府官员也因

4、此 获得了更多的升迁机会。在这种激励结构的诱导下,开发区建设在前几年贪大求洋中被推 到极至。在吸引企业定位的过程中,各地方又接受企业的不合理要求,纷纷压低地价,结 果造成土地的粗放利用。第三,由于征地价格并非市场价格,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价格 可变区间比较大,这为征地过程中地方政府官员为自己谋取利益留下了空间。地方政府官 员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在制度限定的框架内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是十分自然的事,改变 这种现象需要对相关制度进行重新安排。2.对土地征用监管不力改变了各级政府对违法征地成本的预期在土地征用中,越权批地,边报边批,未批先征,未批先用等情况较为普遍,其中国 家和省级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这

5、类问题最为突出。即使事后被查出,也只是通过补办征地 手续为不合法的征地行为批上合法的“外衣” 。2004 年,全国只有 193 人因土地问题受到 行政处分,62 名违法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16 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处罚率仅为千分之 几。1 对土地征用监管不力,向各级政府传递了一个错误的信号,对违法征地的行为不仅 没有起到警示的作用,反而助长了违法征地行为。3.土地制度的不完善降低了对政府的外在约束首先,不合理的农地产权制度安排弱化了对农地的保护。我国城乡土地产权存在二元 结构的问题,相对于城市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所有权呈现明显的弱势。这不仅表现在法律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有许多限制,而且表现在集体

6、土地被征用时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地 位不对等。在传统的征地制度下,政府将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时,往往采取“通牒” 的方式,集体土地产权人除了被动接受政府的交易价格和补偿方式外,基本没有讨价还价 的余地。由于缺乏法律对集体土地财产权的保护,引发了大量的行政权对财产权的侵犯和 公权对私权的侵犯,以至弊端丛生。再者,将拥有承包权的农民排除在土地征用过程之外, 改变了该过程中成本和收益的结构,对集体经济组织和基层政府都构成负向激励,导致他 们热衷于农用地转用,以便从中渔利。其次,对“公共利益”界定的模糊性为地方政府征 地提供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虽然宪法规定国家有权因公共利益征用土地,但没有法 律和法

7、规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的界定。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就拥有很大的自由度来决定公 共利益的含义,政府的任何征地行为都可以冠之以“公共利益” ,结果导致土地的滥用。(二)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土地征用过程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农民的土地被征用 后收入水平下降。根据国家统计局 2003 年对 2942 个被征地农户的调查,耕地被征用前年 人均纯收入平均为 2765 元,耕地被征用后年人均纯收入为 2739 元,约下降了 1%。其中 土地被征用后年人均纯收入增加的占总调查户数的 43%,降低的占 46%,其余的 11%基本 持平。土地征用后收入降低的农户,大多数是传统农业地区的纯农业户。

8、二是土地被征用 后农民的社会保障受到威胁。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在农村社会保障体制还不健全的情 况下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近年来,尽管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为农民建立了 社会保障,但是农民仍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同样的社会保障待遇。而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 地区,部分失地农民不得不面对“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尴尬局面。农民利 益受侵害主要导源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1.传统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尽管 1998 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提高了补偿标准,但相比较还是偏低。有学者曾 经做过估算,要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以全国的平均收入水平测算,每安置 一个失地农民需要缴纳约 5-10 万元的保险

9、费,才能实现盈亏平衡,但按政策规定,凡采取 货币安置者可以领取的一次性补助费在 1.5-3 万元不等,远低于农民获得与城镇居民同等 待遇的社会保障标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失地农民可以通过“农转非”和被安置到征地 企业就业获得非货币补偿,相当于一次性解决了失地农民的生活、医疗和就业保障。在市 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保障失地农民的就业功能被弱化了,劳动力市场成为解决农民就业问 题的主要渠道,失地农民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不强,许多农民因此 失地又失业。而政府提供的主要是货币补偿,传统体制下解决就业的非货币性补偿的替代 功能在现有补偿标准中基本没有体现,造成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由此引发

10、了一系列的 社会矛盾。针对这种现象,国内许多研究认为应该强化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提高 土地补偿标准。这实际上就是要求将传统经济体制下将失地农民的收益显现化。2.征地补偿费的测算方法不合理按照土地原有用途的产值作为计算土地补偿费的基础,低估了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 其它功能,也没有反映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不符合国际惯例。 国际上对于土地征用补偿费测算的方法,大多数国家是以被征土地和相关资产的市场价格 作为主要的参考标准,不同的只是市场价格的计算时间,有的以政府征地通告正式发布的 时间为基础,有的以最终裁决日的价格为基础,有的以正式征用日的价格为基础,有的以 若干年前被征

11、地的市场价为基础等等。同时,这种征地补偿费的计算方法也导致了“同地 不同价” ,引发了各种争议。3.征地收益分配不合理征地收益分配不合理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征地收益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分配不合理,二是征地补偿费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基层政府之间的分配 不合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征地制度改革课题组的调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一般项目征地 补偿安置费用只占工程总投资的 3%-5%,最低的只占 0.8%,最高的也只有 12%;非国家 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费也仅占用地成本的 30%-40%,而政府的各种税费则占到用 地成本的 60%以上。这表明农用地转用过程中,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以

12、各种税费的形式流 向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而失地农民则被排除在分享增值收益之外。这种税费体制扭曲了 征地各方的利益分配关系,不利于维护农民的利益。除此之外,征地补偿费在农民、集体 经济组织和乡镇政府之间的分配进一步侵害了农民的利益。土地收益经过多次分割,最终 失去土地的农民得到的收益仅占土地收益的 5%-10%。农村土地被征用,受损失最大的是 农户,而受偿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承包经营农户不能作为受偿的主体,只能在集 体经济组织中受偿,这显然十分不合理。(三)征地难的问题在现行的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着征地制度自身的“悖论” 。一方面,开发区建设大量 圈地,导致农用地的无序转用和土地资源的闲置

13、浪费;另一方面,征地难的问题开始凸现, 征地成为地方政府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政府大量的精力和人力被迫转向征地工作,影响 了其它工作的开展。值得注意的是,农用地无序征用和征地难问题并存,实际上表明“征 地悖论”的产生只在一念之差,如果制度被严格执行就会产生征地难问题,如果制度执行 不严格就会产生农用地无序转用的问题。因此,征地难问题产生的根源仍然在制度。1.征地审批制度过于繁杂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 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不在前面几项之列的土地被征用,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为保证这些规定能够贯

14、彻落实和使农用 地转用符合国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要求,各级政府都要求会审。如果征用土地的是县级 人民政府,则需要经县土地部门报市国土局研究,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再报省和国务院, 土地审批程序非常复杂。在土地审批的过程中,如果涉及到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时间 将会拖得更长。按照这个审批程序办理征地,一个项目用地从审批到开工建设,需要盖少 则几十个,多则 200 多个公章,需要少则 1 年,多则 3 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走完程序。 这不仅增添了建设项目的风险,而且也增加了交易成本。尽管实行该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 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但实际管理的效果却并不 尽如人意

15、。许多地方政府绕开中央政府的监管,推动农用地转用,以此作为对高交易成本 的回应。在“法不责众”的保护下,法律的威严受到践踏,形成了广泛的负面示范效应。2.失地农民安置方式单一当前,大部分地方都选择了货币安置为主的方式,即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让农民 自谋职业。这种安置方式因操作简单,受到各级地方政府的欢迎,实施最为广泛。但是, 货币安置过程中政府出钱进行一次性买断的“强制购买”把农民“一脚踢开”造成农民极 大的不满。失地农民因文化程度不高,缺乏非农就业技能,在就业方面处于明显的劣势, 很容易陷入失地又失业的困境。农民抵制征地,客观上形成政府与农民在利益上的冲突。 另外,货币安置着重考虑了被征地

16、农民眼前的生活安排,并没有与社会保障制度同步衔接。 尽管有些地方正在探索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鼓励参加商业保险,但由于安置 补助费偏低并不能有效解决问题。在重新就业困难,社会保障又没有足够资金支持的情况 下,失地农民极易对未来的生活产生忧虑,从而导致社会的不稳定。3.司法救助体系缺失尽管土地征用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但真正上升到法律层面的并不多。这是因为按照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征地补偿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这意味着法律将征地补偿标准争 议的最终裁决权赋予了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但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如何实行裁决 制度以及究竟由哪个机构具体承担相应的职责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有许多困难。 而地方法院为避免社会矛盾,一般都将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的裁决作为法院审理征地 补偿标准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也限制了司法救助体系的介入。即便司法体系介入征地过 程,也主要是针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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