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机考法律文书写作复习资料 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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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书写作文书写作 1、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 2000 年 1 月 31 日深夜,县市村女村民叶母子被残忍杀害。该案经县公安局刑警队侦查员王、刘调查,发现李是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之一。经主管局长批准,侦查人员秘密提取了李的指纹,.。在搜出有血迹的长裤后,侦查员采取措施对李进行了监视。 李,男,28 岁(1971 年 10 月 20 日出生),原籍省县,现为县乡村农民,住在该村,汉族,初中毕业。 附:刑法第 232 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 61 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参

2、考答案如下:参考答案如下: 呈请拘留报告书公刑拘字(2000)号 李,男,28 岁,(出生),民族:汉族,原籍省县人,现住址县乡村,职业:农民。 简历:年至年在乡村小学读书; 年至年在乡中学读书;年在市打工与工人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10 天; 年至案发时在乡村务农。 拘留的理由和依据:,市县村女村民叶母子被残忍杀害。经侦查鉴定,犯罪嫌疑人李右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并在李家炕席下提取了李的蓝布男西服长裤,裤脚上的血迹与死者叶某血型相同,侦查人员已采取措施对李进行了监视。 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涉嫌故意杀人罪。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论法第六十一条,第

3、三款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县公安局刑警队 承办人:王、刘 2004 年 2 月日2、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起诉意见书。 2001 年 9 月 9 日下午三时许,在市河新建大桥施工现场附近水面上发现小孩右下肢一只,9 月 10 日、11 日,又相继在北面大桥水下打捞到右上肢和左下肢。接着,在同一河流的五华里长的水面上,又搜寻到被肢解的头颅和躯干,.,因此市公安局确认该案是一起杀人分尸案。 调查发现,9 月 4 日晚 8 时,路街居民许曾向街派出所报告,其外孙女章于当晚 6 点多钟在电影院门前玩时被人抱走。经核对被人抱走的这个小孩.早在这次杀人分尸之前,孙

4、就曾多次向其好友李透露:“人肉最嫩,味道最鲜最美”,“吃一个人肉要多活二十年”,.。9 月 10 日,孙去县城家中过中秋节。12 日返回,13 日即被捕获归案。 认定孙犯罪事实的证据和理由是: (1)从河中打捞的被害人章尸体上,取毛发、肌肉作血型检验,为“AB”型。孙住处楼板上、草席上的血型,经检验均是“AB”型。孙本人血型为“O”型。孙之妹(原住孙的房间)的血为“A”型。 (2)孙供认后,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盘,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进行检查,发现血迹亦为“AB”型。 (3)从河中打捞起来的装尸体、.参考答案如下参考答案如下: 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意见书 检刑诉2001第号 被告人孙,男,2

5、8 岁,1973 年 2 月 25 日出生于省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市工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住市路号,孙小学逃学被学校除名。此后终日在社会上游荡。1989 年 3 月,因盗窃犯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1 年。1999 年 8 月经亲戚介绍到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2001 年 9 月 13 日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 2001 年 9 月 13 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 9 月 17 日经本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 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章,女,住市路号,1994 年 9 月 13 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于 2001 年 9 月2

6、0 日以第 20 号起诉意见书预审卷宗 3 卷 10 册,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1 年 9 月 21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于 2001 年 9 月 21 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及其父母,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证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于 2001 年 9 月 4 日下午 6 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和其他小孩玩,顿起邪念。当章在电影院沙堆玩时,以糖为诱饵,将章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到菜市场东头一个食品门市场,买了一个烧饼给章吃,一直拖延到夜,10 时左右,孙才把章抱向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

7、孙用双手将章掐死然后把章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 月 5 日中午,孙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菜刀,还找了一块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亲、姐姐、妹妹等人上班和上学去之后,孙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体,当夜,孙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9 月 6 日,早晨,孙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6 日中午、7 日早晨、8 日、9 日,孙先后几次烧煮腌过的人肉吃,后因人肉臭了,就用旧的白色塑料雨衣将其包起来挂在墙上。在杀人分尸之前,孙曾向好友李诱惑“人肉很嫩,味道很鲜,多活二十年,五六岁小孩更好等”。“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

8、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孙是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对被害人章下此毒手。 上述事实的论据如下:1、从河中打捞被害人章尸体上,取毛发肌肉作血型检验,为“AB”型,孙的血型为 “O”型, 孙的妹妹血型为“A”型。2、孙供认后,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进行检查,血迹亦为“AB”型。3、从河中打捞装尸体、躯干的藤条提包以及包口的带子。经孙母亲、姐姐、妹妹辨认,肯定是他们家的,放在孙住处。 4、据孙供认,在孙住处搜查时提取的小刀为肢体尸体的凶器,是从其母亲那里拿来, 拿来后还磨过。孙的妹妹、弟弟证明是实。5、孙供认,9 月 6 日买细盐一斤,

9、腌人肉用去一部分。搜查时, 查获细盐三两左右,经提取浸泡人肉的“福尔马林”水里沉淀物,用光谱仪鉴定结果证明人肉确用盐腌过,用量最少四两, 与孙供认相符。 6、孙供认, 抱走被害人时, 发现章口袋内有一把削铅笔的小刀。经被害家属和当天下午与章一起玩的孩子们回忆。章当天确带有小刀。7、经法医鉴定,孙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被告人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追究孙故意

10、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书记员: 2004 年 10 月 5 日 (院印) 附:1、被告人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2、证据目录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3、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立案决定书。 根据群众举报,省市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处初步审查证实,1999 年 10 月至2000 年 1 月间,该市公安局户政科长叶(男,38 岁)受其在派出所工作的朋友委托,从省市为徐某等 6 人买得非农业户口迁移证后,违反国家关于仅有迁移证不允许迁入和落户的政策,指令户籍员将这 6 人分别落户为镇与乡的非农业

11、户口,收取了徐某等 6 人所给的感谢费共计人民币 30000 元。 市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处认为,叶身为公安局户政科长,违反规定,非法为他人购买非农业户口迁移证并办理落户,收取徐某等 6 人所给的感谢费,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 397 条、第 385 条、第 280 条之规定,于 2000 年 4 月 9 日决定对其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进行立案侦查。 参考答案如下参考答案如下: 立案决定书1.首部。写明制作机关的名称、文书名称及文号(检立2.正文。写明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和决定事项(本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涉嫌 3.尾部为“检察长”4、请根据以下材

12、料拟写一份起诉书。 被告人刘,男,省县人,19年月日生,汉族,市公司勤杂工,住公司平房 3 排 13 号。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经人介绍到市公司当勤杂工。刘在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等领导的批评教育。1998 年 8 月,因打骂.。经审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刘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于 2000 年 6 月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刘现押于看守所。本案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侯的证词以及作案工具等为证,刘亦供认不讳。参考答案如下:参考答案如下:市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检刑诉 号被告人刘,男,

13、省县人,19年月日生,汉族,市公司勤杂工,住公司平房 3 排 13 号。现刘涉嫌故意杀人罪,2000 年 5 月 10 日晚 8 时许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5 月 11 日,市公安局以公捕字(2000)第 5 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报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现押于看守所。被害人许经理,市公司经理。本案由市公安局以公捕字(2000)第 5 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报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5 月 15 日,市公安局对刘执行逮捕。5 月 20 日,市公安局公诉字(2000)12 号起诉意见书以刘涉嫌故意杀人罪将案件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

14、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刘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于 2000 年 6 月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现查明:被告人刘在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等领导的批评教育。1998 年 8 月,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1999 年 9 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 8 包、衬衫一件和250 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2000 年 2 月,公司发 1997 年度奖金,刘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许经理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0 年 5 月 10日,被告人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后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小朱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 12 时许,刘混进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 时许,许经理进入三层办公室午休(333 室),1 时 30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 333 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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