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法律责任的几点思考

上传人:aa****6 文档编号:37574633 上传时间:2018-04-18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2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法律责任的几点思考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关于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法律责任的几点思考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关于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法律责任的几点思考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关于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法律责任的几点思考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关于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法律责任的几点思考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关于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法律责任的几点思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法律责任的几点思考(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_1关关于于上上市市公公司司违违反反信信息息披披露露义义务务法法律律责责任任的的几几点点思思考考摘要: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董事会作为上市公司的常设决策机关和最高执行机关而成为上市公司违法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主体;因具备维护经济秩序与经济安全的实质性特征,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本质上是经济法律责任;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的性质具有补偿性与惩罚性的双重特点,应遵循特有原则以实现对其法律责任的追究。 关键词:信息披露义务;法律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性质;追究与承担一个成熟的信息披露监管体系,不仅要求规范披露义务人的具体法律行为,更在于其未能履行披露义务时而向

2、受到损害的投资者提供充分及时的救济与赔偿,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传统的观点在理论上缺乏对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科学认识,在实践中也因没有科学理论的指导,而使因虚假信息披露致使投资受损的投资者要求获得赔偿步履艰难。法律责任是违反法律的人应受到的法律制裁及法律后果,是人的社会性的强制实现,是国家强制规范人的行为的一种形式,其意义在于,在规范人们某些积极行为的同时,更致力于以强制对后果负责任来规范人的消极行为,从而保证人类的积极活动得以充分实现,以促进社会的发展。 证券法律制度中法律责任的确立与其他法律制度中的责任一样,是对人的自由与社会要求失衡的补救。安全、公平、公正、赔偿及制裁等理念都是证券法律责任所

3、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对违反信息披露法定义务的上市公司科以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公平正义与效率正义的必然要求。 一、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法律责任的主体 违反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主体是指有相关责任能力的行为人,而“有相关责任能力”意为在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这一特定权责范围之内为_2或不为某种法律行为的资格,在该权责范围内尽自己之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社会投资者公开进行投资判断的书面文件。本文将探讨的责任主体限定在上市公司的范围之内,主要是基于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有直接联系,是信息披露的首要义务人。 作为法学基本范畴之“义务”与“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基于法律对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规

4、定,而必须对其有关信息予以披露以满足权利人使用信息需求的人。上市公司拥有信息使用人关注的有关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信息,负有对其进行披露的义务,是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人。如我国公司法第 156 条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在每一科技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而责任人作为“由法律规定,由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必要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其范围与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相联系。作为披露义务人的上市公司不同于自然人,作为法律所拟制的权利义务主体,其法律行为是通过其机关来实现的。 公司的机关是指依照法律和章程有权代表公司

5、进行法律行为的个人或集体。公司的机关与公司组织机构不同。公司的组织机构主要指公司内部的性质管理系统,它们是从不同的角度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职权,而公司的机关则是公司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活动的法定代表机构。公司机关的职权,主要体现在对内行使管辖权,对外行使代表权,这些权力是由法律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如美国标准公司法规定:“除本法令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的一切义务活动和事务都应由董事会行使或由董事会授权行使,公司的一切业务活动和事务都应在董事会的指示下进行。”一般认为,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董事会为业务执行机关,实际上,现代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众多,加之现代经营管理所要求的专业知识程度愈来愈高

6、,因此,股东大会只能就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人事任免行使决定权。可以说,股东大会是公司名义上的最高决策机关,董事会则是常设决策机关和最高执行机关。就上市公司所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而言,由于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主要由董事会负责,而有关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也由董事会所掌握,因此,信息披露义务的实际履行人为公司的董事会,而因违法违规信息披露行为应承担责任的责任人亦_3应为公司之董事会。 二、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法律责任的性质 证券法作为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着与经济法相同的基本价值目标与功能,从宏观上维护经济秩序与经济安全而有着其他法律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义

7、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应从本质上进行规定:从追究责任的目的来看,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主要不是为了补偿损失,而在于对责任人实施某种惩罚促使其行为合理化、合法化,恢复和维持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从承担责任的主体来看,其责任主体是对违法违规信息披露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或团体;从追究责任的后果来看,最主要的是剥夺责任人一定的经济权利或经济利益。因此,上市公司违反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实质,是在证券市场特定的法律关系中,违反证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基于某种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在经济法上承担的法律后果。即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本质上是一种经济法律责任。 经济法律责任的内容

8、具有整体经济利益性。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责任内容的社会性的理解需从经济法的基本宗旨入手。经济法的基本宗旨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与经济安全,着眼于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所调整的证券市场特殊法律关系当中,法律关系以经济法权利与义务为内容,不仅涉及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而且涉及国家和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关系。我国证券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法定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对于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侵害国家经济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予以追究,科以一定的责任形式。但仅仅认为其所承担的只是民事赔偿责任,显然没有正确理解上市公司

9、在证券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因为,违法违规信息披露行为固然是损害了某一具体公民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害人也固然可请求予以补偿其所受到的损失,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但不能解决其行为给国家或社会带来的损害。而且一旦证券市场上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其所造成的损害_4及带来的损失并非局限于少数的投资者,1929 年至 1933 年美国经济大萧条的导火线就是 1929 年 10 月 24 日爆发的纽约证券市场大灾难,它不仅使投资者损失惨重而且还引发了世界性的经济危机。由此可见,认为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所科以法律责任仅是对于个人的补偿与处罚的理解过于狭隘,并未深刻认识到这种责任的基本价值取向与根本意义所在。正如漆

10、多俊先生所说,不同部门法规定的法律义务性质不同,因此法律责任的性质也不相同。民法规定的义务是人们不得侵害法律所规定和保护的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得侵害其他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其法律责任是义务违反人应当对被侵害的公民和法人进行财产或人身方面的补偿。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是各种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经济管理主体和被管理主体),在经济调节中必须依法正确实施调节和管理,以及服从和执行调节和管理;违反这些义务,给国家经济调节和给国家、社会或其他被侵害者的经济利益造成的损害,清除已经造成的将会造成的不利影响。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与追究原则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者应当为其行为给

11、国家经济秩序与经济安全所造成的危害付出代价,所以,这种代价应当同其给国家经济秩序与经济安全造成的损害的性质、后果、程度相当。它或者是对因不当信息披露而受到损失者的财产和经济利益进行补偿,或者是消除不当信息披露行为可能继续进行的危害和影响,或者是限制或剥夺行为人此后可能继续进行危害的资格与手段。因此,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主要承担的责任形式包括财产和其他经济利益方面的责任、经济行为方面的责任、经济信誉方面的责任等。 (一)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般来说,各种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总是有所侧重的,如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它以财产责任为主要形式。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主要属于人身责任,虽然这两种责任

12、也采取财产刑或行政罚款的方式,但主要是采取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权利的刑罚方式和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给予拘禁、警_5告、记过等行政处分方式,是法律从人身方面对违法行为进行的制裁。就刑事责任而言,它一般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和人身权利的方法来达到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目的,即使作为附加刑的罚金和没收财产,尽管在表面上看来是一种经济利益的剥夺,但仍不能改变刑事责任的本质特点。行政责任也是一样,尽管在追究行政责任时,也会使违法行为人在财产利益方面处于某种不利,但这同样不是它的根本目的所在。 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的性质具有补偿性与惩罚性的双重特点,其具有补偿性特点的原因在于,违

13、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它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经济秩序与经济安全,但它同时也具有民事侵害性,因此,这种责任需对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予以一定的赔偿,使其权益得以恢复或弥补;其具有惩罚性特点是因为在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恢复或弥补后,更应当对这种给国家经济秩序与经济安全造成损害的行为进行惩罚;补偿性与惩罚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往往是在对受害人进行补偿的同时亦对施害人加以惩罚。 我国证券法第 63 条、第 161 条、第 202 条以及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 23 条等均对责任的承担做出了规定。如证券法第 63 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 1998 年 6月 19 日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 194 年 1 月 1 日以前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2002 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亦做出了类似规定。由此可见,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毕业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