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经济背景下农村信用社的制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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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1不不同同经经济济背背景景下下农农村村信信用用社社的的制制度度选选择择摘 要:本文在分析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制度逻辑和经济条件约束的基础上,提出了合作制与股份制是并行不悖的两种制度选择的基本观点:在以农产为主要生产单位的农村地区,农村信用社进行合作制改革既有必要,也有可能: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存在的必要性在于它兼顾了效率与公平,而其存在的可能性在于它已经存在。不应该把合作制原则或合作金融特征作为合作制农村信用社的衡量标准。互助融资是合作金融的基本目的,同时也应该是衡量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的主要标准。在不以农产为主要生产单位的非农产业发达的农村地区,农村信用社进行合作制改革既无必要,也无可能,必须进行

2、股份制改革。经过 100 多年来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合作金融已经遍及全球。在农村发展信用社既合乎理论逻辑,也在实践中被绝大多数国家所证实。但多年来,农村信用社在我国的发展却遇到了来自理论和实践方面的难题。从实践上看,解放后我国农村信用社已有 50 多年的发展历程,其间经历了许多波折,曾几度走上官办道路,没有始终坚持合作制原则。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 1996 年以后,根据中央的有关精神,对农村信用社一直在按照合作制原则进行规范,但在实践中一直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二种极为普遍的看法是,目前我国的农村信用社离真正的合作制还相差甚远。与些同时,少数地方已经成功地对农村信用社进行了股份制改革试点。农村信用

3、社改革的方向究竟是合作制还是股份制,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从理论上看,改革开放以后,学术界曾一度普遍认为农村信用社应该坚持合作制,但近年来则逐渐出现了一些争论。争论主要集中体现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农村信用合作社一直背离合作制的原则,所以其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应该是严格按照合作制原则进行规范;另一种改革观点则刚好与此相反,认为合作制原则在中国农村金融领域根本行不通,农村信用社应该改制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争论的过程中,坚持合作制改革者虽然认识到了合作制的_2重要性和必要性,但却没能深入地论证其可行性,特别是不能很好地解释为何我国农村信用社事实上没能按合作制进行规范;而认为应该进行股份制

4、改革者没能令人信服地否定农村信用社按合作制规范的可行性,尤其是不能解释为何在其他发达和不发达国家都能够存在的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在我国却失去了其存在的空间。合作制还是股份制?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我们有必要从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角度,阐明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制度逻辑。一、传统农业地区信用社坚持合作制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必要性尽管对农村信用社是实行合作制还是股份制存有不同意见,但即使是一些坚持股份制改革者,也大多承认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具体理由不尽相同,但其中两种说法最具有代表性。一种是采用反证的方法,认为农村信用社如果股份化,则既不利于农村信用社自身的发展,也不利

5、于“三农”的稳定(李恩慈,1999)。另一种则正面论证,认为我国农村地区一直存在中小经济个体(农户和个体经济户)的融资需求,且同样在信贷市场上受到差别待遇,可以说存在在融资层面互助合作的现实需求(谢平 2001)。目前大家对这一问题的结论接近一致,只是理由不尽相同。不过,也有少数人认为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没有存在的必要。他们认为,信用社制度本身存在着固有的缺陷,合作制并不是完美的制度选择(马忠富,2001)。的确,合作制并不完美,同企业相比,合作社的制度安排会造成更大的“偷懒”、低效率,同时要耗费更多的交易费用;但另一方面,合作社既利用了其成员固有的当地信息源和信任资本,又利用了自我雇佣的优势,

6、因而可以降低信息、监督和执行等交易费用,给社员带来更多的利益(丁为民,1998)。合作金融组织尽管存在着制度缺陷,但也同时存在着制度优势,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良好的适应性(何广文,2001)。如果不考虑农村经济环境的影响,把现实的合作制与理想化的股份制进行简单比较,是容易得出合作制不_3如股份制的结论。但现实是,合作制尽管不是一种完美的制度,但他可能是更适合于农村信用社的一种制度选择。综观世界各国农村,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比比皆是,而股份制的商业金融机构则难有作为,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从总体看,在农村不适合股份制商业金融机构的发展。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存在的必要性在于它兼顾了效

7、率与公平。从效率的角度看,在农村以农户家庭经营为主的经济背景下,与股份制的商业金融机构相比,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既有优势,又有劣势,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两者之间究竟谁优谁劣。从公平的角度看,正是由于股份制的商业金融机构不会以农户为主要服务对象,所以需要通过建立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来进行资金互助,帮助农户解决资金困难,避免高利贷的剥削。因此,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单纯从效率的角度看,也许可以选择股份制,但从效率与公平结合的角度看,显然只能选择合作制。笔者还想强调指出的是: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由于农业本身的特点,农业中都是以农户家庭经营为主,因此,一个国家只要存在农业就存在农户,同时也就有发展合

8、作制的农村信用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问题的焦点集中在农村信用社进行合作制改革的可行性上。坚持股份制改革者从不同角度否定了合作制的可行性;而坚持合作制改革者却把注意力放在论证坚持合作制的必要性方面,没有充分论证其可行性。笔者在此将首先对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反驳,并对合作金融特征进行重新审视,从而论证农村信用社坚持合作制改革具有可行性的内在逻辑。1.对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的反驳一种观点认为,50 多年来我国农村信用社从来就没有办成真正的合作制,因此,农村信用社不可能过渡到合作制(谢平,2001)。这种观点看似有一定_4道理,但实际上难以成立。首先,我国真正按照合作制原则规范农村信用社是在 1

9、996 年以后,时间只有 6 年,即使从 1984 年农村信用社“恢复三性”的改革开始算起,至今也不过 20 年。而在此之前,我们总是在农村信用社是否应该坚持合作制之间动摇不定,扭曲了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轨迹,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机会。其次,多年来我国农村信用社没有办成真正的合作制,这从逻辑上讲,只能说明其发展过程之艰辛,而不能得出不能办成合作制的结论。综观世界各国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无不是经过长期艰苦奋斗后才终有所成。例如在德国,自雷发巽在 1848 年创办世界上第一家农村信用社之后,经过 30 年的奋斗,才办成了 30 家农村信用社。其后又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才逐渐形成了其遍布全国农村各地的合作制的

10、农村信用社体系(蓝益江,1999)。如果根据发展理想的农村信用社的艰难性来否定其实现的可行性,现在世界上恐怕就不会存在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了。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还不具备合作金融发展的前提条件,必须培育“合作”的经济基础、思想基础和制度基础,在主客观环境逐步成熟的条件下,发展我国的合作金融事业(曾康霖,2001)。然而,究竟什么是合作金融发展的前提,这里的经济基础、思想基础和制度基础具体指什么,笔者未见详细论述。其他人在表述类似观点时也同样比较模糊。不过,不论是进行纵向比较,还是进行横向比较,都难以得出此类结论。从纵向看,在解放前,我国第一家农村信用社于 1923 年在河北香河诞生,在国民党统治

11、时期曾一度发展到了 5 万多家。尽管此类信用社严重违反合作制原则,但毕竟没有向股份制方向发展,难道当时比现在更具备前提条件?从横向看,有些国家在百年以前到现在一直在发展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但没有证据表明他们早期发展农村信用社的经济基础、思想基础和制度基础比我们现在好。可见,否定合作制改革可行性的两种观点,无论是从理论上看,还是从实践上看,都是难以成立的。2.对合作金融衡量标准的重新审视_5要论证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是否可行,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合作制,什么是合作金融的衡量标准。在 1995 年国际合作社联盟 100 周年代表大会上,通过了在经过长期不断完善的基础上产生的新的国际合作制原则,其基本内

12、容是:自愿和开放的社员原则;社员民主管理原则;社员经济参与原则;自主和自立的原则;教育、培训和信息原则;合作社间的合作原则;关心社区原则。多年来,不少人将这些原则作为衡量农村信用社是否属于合作制的基本标准(李恩慈,1999)。也有人结合信用社的具体特点,认为合作金融的基本经济特征应该统一表现为四个内容:一是自愿性;二是互助共济性;三是民主管理性;四是非赢利性。不符合这些特征的就不是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谢平,2001)。很明显,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从整体上看还不完全符合上述原则或特征,特别是不符合民主管理原则,并且在短期内难以实现。但笔者认为,上述原则或特征只是理想的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应该努力达到

13、的目标,但绝不能将其作为衡量合作金融的标准。如果将合作制原则或合作金融的特征作为合作社或合作制农村信用社的衡量标准,世界上大概已经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制的合作社或信用社了。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一直将合作制过于理想化了,同时也混淆了目的和手段。合作金融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实现互助融资,而其它原则或特征不过是为了更好地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因此,只要实现了互助融资,就可以基本肯定其属于合作制。而要达到互助融资,其基本要求应该是:由社员出资,为社员服务。在上述合作金融的四个特征方面,真正难以做到的是民主管理,而多数人将其视为我国农村信用社不是合作制且不能成为合作制的主要依据。然而,民主管理的根本目的不是民主管理本身,而是为了保障社员的权利。在能够落实民主管理的条件下,可以更好地保证实现互助融资;在民主管理难以真正实现的情况下,通过政府的外在干预和其他措施,同样可以达到相同目的。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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