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法律3(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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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五章第五章 反倾销法的历史和构成反倾销法的历史和构成第一节第一节反倾销法的历史反倾销法的历史一反倾销法的历史1 二战前的各国反倾销法世界上最早制订反倾销法的国家是加拿大,加拿大在其 1904 年关税法中最早导入反倾 销规定(第 19 条)。同样规定存在于 1905 年新西兰农业进口销售法、1906-1910 年澳大利亚 产业保护法、1914 年南非关税法、1920 年日本关税法和 1921 年美国反倾销法当中。初期 各国的反倾销法作为各国保护国内产业的有力手段,针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的低价格进 口,在通常关税的基础上加征反倾销税,以达到保护国内相关产业,避免外国产品的竞争 的目的。同时,反

2、倾销税并不增加通常关税,成为当时标榜自由贸易的主要国家比较容易 利用的一个工具。初期的反倾销税的主要目的是针对因价格下降而具备很强价格竞争力的欧洲各国的汇 率倾销(exchange dumping) 。但是,30 年代的经济大萧条时期,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普遍提 高关税并且导入数量限制等措施,反倾销法的实际作用大为降低。2 GATT 法的反倾销措施二战前国际上不存在国际间的反倾销措施,直到二战结束,国际社会才开始讨论反倾 销问题。1945 年 11 月,筹措国际贸易组织的工作开始后,美国建议以其 1921 年反倾销法 为蓝本制定反倾销的国际规范,这一提议得到其他国家的支持。在谈判国际贸易组织宪章

3、时,各方一致谴责倾销行为,认为国际条约的作用不在于如何禁止反倾销税的征收,而应 限制反倾销法的滥用。但是当时人们并不完全清楚反倾销法可能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因此 对何谓反倾销法的正当利用何谓滥用的界限也不明确。例如 GATT 第 6 条规定:用倾销的手段将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法输入到其它国家, 并因此对后者领土内的产业造成实际损害威胁,或实质性地阻碍后者境内产业的新建,则 这种倾销应该予以谴责。对于如何确定“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法输入” ,第 6 条第 1 款规定: 如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某一产品的价格符合下列条件,则被视为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 输入到进口国:(1)低于正常贸易过程中在出口国中供

4、国内消费时的可比价格;(2)如 无此国内价格,则低于正常贸易过程中同类产品出口至第三国的最高可比价格,或是该产 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销售成本和利润。第 6 条既没有定义什么是倾销,也没 有规定在审查倾销进口对进口国产业的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损害威胁时应采用什么标准。由 于 GATT 第 6 条关于倾销的规定模糊不清,在肯尼迪回合前各缔约方从未援引反倾销条款。 但是在这一期间,许多国家都修订或者通过了反倾销法律。美国亦于 1954 年将反倾销案中 确定损害的权力从财政部转移到关税委员会,即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前身。GATT 第 6 条和关于关税评价的第 7 条同样都承认祖父条款(grand f

5、ather clause) ,因 此像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继续援用其国内反倾销法。其结果是遵守 GATT 第 6 条的是加入 GATT 后才制定反倾销法的欧洲各国和修改其国内法规使之与第 6 条一致的一些欧洲国家 和日本等国家。23 肯尼迪回合协定和东京回合协定美加等国现行的祖父条款成为国际间反倾销法上的非关税壁垒。围绕 GATT 反倾销法 的问题,GATT 经过肯尼迪回合和东京回合的两次谈判大大改进了反倾销的实体规定和程 序规定。但是,肯尼迪回合协定及东京回合协定只适用于这两个协定的承诺方,实际上东 京回合协定的承诺方只有包括美、加、欧盟、日本、澳大利亚等在内的 24 个国家。缔约方 中,美国

6、、欧盟、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成为积极引用反倾销法的一方,而随着日本经济的崛 起,80 年代日本成为遭受反倾销诉讼最为频繁的国家。4 乌拉圭回合谈判和 WTO 反倾销协定 1986-1994 年召开的乌拉圭谈判的最大焦点是围绕农业反倾销政策进行的。以日韩亚 洲新兴国家为代表要求强化抑制反倾销法的滥用,而以欧美为代表的国家则希望加强对规 避倾销措施行为的取缔。WTO 反倾销协定最终撤回了欧美的主张,强化了日韩的主张,同 时增加了欧美主张的征税规则明文化的规定。表面上看来,WTO 反倾销协定似乎是日韩等 的胜利,实际上是交涉各方相互妥协的产物。二反倾销法的构成GATT/WTO 反倾销法不仅包括 GATT

7、、WTO 协定的相关规定,还包括和协定相关的 一系列专家报告书等。而实施 GATT/WTO 反倾销法的是各国国内反倾销法。1 GATT 反倾销法的构成 (1)GATT 第 6 条及 GATT 反倾销协定 (2)GATT 专家组报告书。GATT 成立后创设了两个调查各国国内法现状的专家组,该 专家组于 1959 年 5 月和 1960 年 5 月两次提出报告书,成为 GATT 法律界是不可 缺少的一部分。 (3)GATT 专家组案例。有关反倾销的专家组案例有:1955 年 2 月瑞典反倾销案, 1985 年 7 月芬兰产变压器案件,1988 年 5 月日本半导体协定案件,1990 年 5 月欧

8、盟防止规避案件,1990 年 8 月瑞典产不锈钢管案件 (4)GATT 反倾销措施委员会文件。根据 GATT 第 14 条设立的 GATT 反倾销措施委员 会(Committee on Anti-Dumping Practices)曾发布过多个文书,以明确 GATT 反倾 销法的有关规定。2 WTO 反倾销法的构成WTO 反倾销协定的中枢是改正后的 WTO 反倾销法协定和 GATT1994 的第 6 条,此外 还包括 WTO 专家组报告。 (1)WTO 反倾销协定。是将东京回合的反倾销协定进行修改后的新协定,不仅在程序 面上,而且在实体面上都对 GATT 规定作出了大幅修改。 (2)GATT1

9、994 第 6 条。该条在 WTO 框架下继续使用,但是当 WTO 协定和 GATT 第 6 条相抵触时,优先适用 WTO 协定规定。 (3)WTO 专家组报告。包括 GATT 时代的专家组报告和一系列的 WTO 专家组以及部 长会议报告。复习思考题: 1 GATT 第 6 条在确定“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法输入”作为倾销的依据时有什么特点?32 WTO 反倾销法的法源包括哪些部分?第二节第二节反倾销的概念反倾销的概念一现行概念 GATT/WTO 法的倾销是指输出国以低于国内的价格进行输出的行为(GATT 第 6 条 1) 。因此,向输出市场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进行输出时就产生倾销行为。前者称为“

10、出 口价格” (export price) ,后者称为“正常价格(normal value) ” 。从经济法的角度看,倾销 就是一种价格差别(price discrimination),是输出国的生产者针对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实行 差别价格时产生的,是一种国际价格差别。 GATT/WTO 法的倾销单指价格倾销,不包括非价格倾销(non price dumping) 。二非价格倾销 非价格倾销是指根据价格以外的要素实行的倾销。有以下几种。 1 社会倾销(social dumping) 造成倾销的原因是由于输出国的社会构造所引起的倾销是社会倾销。例如,在低工资 国家生产的产品销往高工资国家时产生的价

11、格差别就是由于输出国的工资差别等各种社会 构造上的因素造成的。但是,如果在低工资国家生产的产品以低于在国内销售的价格销往 高工资国家时,就构成了倾销价格。2 汇率倾销(exchange dumping) 因外汇汇率的变动产生的倾销称之为汇率倾销。一般情况下,输出国为了使得出口企 业具有竞争力可以通过设定政策性的汇率达到低价格输出的目的。美国就一直指责我国人 为地低估人民币价值从而使得中国企业获取竞争实力,可以进行廉价倾销。因此,汇率倾 销和企业自主进行的价格倾销是不同的。3 服务倾销(service dumping)和运费倾销(freight dumping) 一国政府可以通过给予补助或者设立

12、差别性的运费使出口企业在外国市场以较低价格 进行销售,这种倾销就构成了服务倾销或者运费倾销。4 环境倾销(environmental dumping) 由于各国的环境规制标准不同,发达国家的污染型企业通过在环境规制标准较低的国 家设厂的方法转移环境保护成本,从而使自己比在环境规制标准较严国家的企业更具有竞 争实力。这种起因于环境规制标准的不同而产生的低价格输出与价格倾销有所不同。三价格倾销的类型 价格倾销是由于企业的价格行为而引起的。概念上,国内经济法上的倾销和国际经济 法即 GATT/WTO 上的倾销有根本差别。 1 国内经济法上的倾销 国内经济法上的倾销又称为不当廉价销售或者不当低价销售,

13、是指生产者以低于成本 的价格销售商品,其目的是为了挤垮竞争者,获取垄断地位后再提高价格,属于竞争法或 者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这里的成本是指生产成本加上一定的销售费用和管理费。42 GATT/WTO 上的倾销 GATT/WTO 上的倾销比国内竞争法上的倾销的概念更加广泛。只要出口企业以低于国 内销售的价格向国外出口时既可以认定是倾销。即使出口企业获取很大的利益,只要存在 出口价格高于国内价格的事实,就可以认为是进行了倾销。这个国内价格被视为正常价格。 GATT/WTO 上的倾销因情况不同可以分为各种不同的形式。 (1)隐蔽性倾销(hidden dumping) 进口企业和出口企业在资本或者管理层

14、具有支配或其他关系时,进口倾销比较容易 发生,而且由于这种倾销是在企业内部进行调查起来比较困难,因此被称为隐蔽性倾销。 隐蔽性倾销作为价格倾销的一种方式,早在半个世纪前的 GATT 规定中(GATT 附件 1 注视 6 条 1)已被指出。 (2)积极倾销(positive dumping)和消极倾销(negative dumping) 出口企业在一定期间内进行多桩贸易,根据海外顾客的需要以及市场竞争的状态, 在不同的交易日实行不同的交易价格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但有时候,出口企业会以正常 价格以上的价格出口,有时则会以低于正常价格进行出口。也就是说,根据交易日的不 同既有倾销行为,也有非倾销行为。

15、这种没有进行倾销的行为称为消极倾销,与之相对 应进行倾销的行为称为积极倾销,即通常意义下的倾销。 (3)突发性倾销(sporadic dumping) 在比较短的时间内集中进行大量倾销的行为称为突发性倾销。突发性倾销是价格倾 销的一种,进口国家可以对其征收确定反倾销税并且可以溯及既往。 (4)掠夺性倾销(predatory dumping)和间断性倾销(intermittent dumping) 掠夺性倾销是指出口企业为了驱逐进口国家的竞争者而实行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 行销售的行为。掠夺性倾销中,出口企业为了确保在进口国家的市场份额在短时间内以 低于边际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的行为称为间断性倾销。

16、 (5)局部性倾销(spot dumping) 出口企业针对进口国家的特定地区集中进行的倾销行为称为局部性倾销。局部性倾 销既有针对特定顾客的倾销,也有针对特定时期的倾销。3 投标倾销 政府采购时外国企业以低价格进行的投标行为是否构成倾销目前尚无定论。争点在于 是根据进口来判断投标倾销(没有进口就不可能认定倾销) ,还是根据投标来判断倾销(即 便没有进口,即便没有落标) 。但是,关于投标倾销仅发生过几桩案例。 (1)意大利产发电机案件 该事件中,意大利企业参加了加拿大政府实施的发电机的政府采购程序,但是, 加拿大政府以意大利企业的投标价格构成了倾销为由拒绝了意大利企业的投标行为。 加拿大在缔结投标合同时展开了倾销调查,对此欧盟以违反 1979 年东京回合的反倾销 协定为由要求调查。欧盟提出,倾销的成立必须以商品输出行为业已发生为前提,因 此在输出尚未发生前的投标合同阶段不可以认定发生倾销行为。 对此,加拿大政府认为,商品在输出国以比较可能的价格还低的价格向他国输出 时既已包括了投标行为;如果进口国在投标时不能认定倾销价格的话,将会影响 GA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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