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核定增》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核定增(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乐税网( http:/ )邮箱: J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核定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标 签】实物黄金交易业务【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发文日期】2012-04-24【实施时间】2012-05-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第7号)规定,结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等6户金融机构增值税整体税负变化及预测情况,决定将已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
2、自治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所属分行、支行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预征率由0.5%暂调整为0.8%,新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所属分行、支行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0.5%,并要求相关主管国税机关做好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本公告自2012年5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附件: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机构名单.doc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机构名单.doc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机构名单.doc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机构名单.doc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机构名单.doc6、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机构名单.doc乐税网( http:/ )邮箱: 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