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2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144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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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07-222010-07-22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试行试行)1448641)1448641【发布文号】安监总煤调2010121 号【发布日期】2010-07-22【生效日期】2010-07-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安监总煤调2010121 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国办

2、发201015 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监察工作,落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稳步推进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现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 印发给你们,自 201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一、总则(一)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3、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地面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三)本规定煤矿职业危害(以下简称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四)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五)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煤矿企业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

4、主体。“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六)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七)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八)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九)煤矿企业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治院所,负责企业职业危害因素监(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等工作;不具备建立条件的,必须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服务。(十)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5、2.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职业危害告知制度;4.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8.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9.职业危害申报制度;10.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11.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12.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3.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十一)煤矿企业应将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及时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煤矿安全

6、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十二)煤矿企业应指定专职或兼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监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十三)煤矿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评价,并将其结果报告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向从业人员公布。(十四)煤矿企业要积极依靠科技进步,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十五)煤矿企业要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

7、,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十六)煤矿企业应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AQ1501)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十七)煤矿企业应强化劳动用工管理,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十八)煤矿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十九)煤矿企业主要负责

8、人、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 4 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 2 学时。(二十)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二十一)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当按照下表执行:接触有害物质 体检对象 检查周期煤尘(以煤尘为主) 在岗人员 2 年 1 次观察对象、期煤工尘肺患者 每年 1 次岩尘(以岩尘为主) 在岗人员、观察对象、期矽肺患者噪声 在岗人员高温

9、在岗人员化学毒物 在岗人员 根据所接触的化学毒物确定检查周期接触职业危害作业退休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二十二)煤矿企业应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离开煤矿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煤矿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二十三)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应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对已确诊的职业病人,应及时进行伤残度等级鉴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赔偿。(二十四)煤矿企业应提供足够的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确保专款专用。该项费用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10、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建2004119 号)第六条第十项“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中列支。(二十五)煤矿企业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应及时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损害的从业人员,要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煤矿企业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职业危害事故。三、煤矿职业危害申报(二十六)煤矿企业应及时、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危害,同时抄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二十七)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每年将煤矿企业职业危害申报结果进行汇

11、总并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年度职业危害申报结果汇总后,及时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十八)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按照卫生部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二十九)煤矿企业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下列有关材料:1.煤矿企业的基本情况;2.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3.煤矿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三十)煤矿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纸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 (详见附表)应加盖公章并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

12、,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三十一)职业危害申报以煤矿为单位,每年申报一次,煤矿企业应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报工作。(三十二)煤矿企业发生以下重大变化的,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 15日内进行申报;3.煤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三十三)煤矿职业危害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三十四)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

13、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煤矿企业职业危害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煤矿粉尘危害防治(三十五)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值判定标准如下:粉尘种类 游离 SiO2 含量(%) 呼吸性粉尘浓度(mg/m3)煤尘 5 5.0岩尘 510 2.51030 1.03050 0.550 0.2水泥尘 10 1.5(三十六)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如下:类别 生产工艺 测尘点布置回采工作面 采煤机落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 回风侧1015m 处司机操作采煤机、液压支架工移架、回柱放顶移刮板输送机、司机操作刨煤机、工作面爆破处 在工

14、人作业的地点风镐、手工落煤及人工攉煤、工作面顺槽钻机钻孔、煤电钻打眼、薄煤层刨煤机落煤 在回风侧 35m 处掘进工作面 掘进机作业、机械装岩、人工装岩、刷帮、挑顶、拉底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 45m 处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砌碹、切割联络眼、工作面爆破作业 在工人作业地点风钻、电煤钻打眼、打眼与装岩机同时作业 距作业地点 35m 处巷道中部锚喷 打眼、打锚杆、喷浆、搅拌上料、装卸料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 510m 处转载点 刮板输送机作业、带式输送机作业、装煤(岩)点及翻罐笼 回风侧 510m 处翻罐笼司机和放煤工人作业、人工装卸料 作业人员作业地点井下其他场所 地质刻槽、维修巷道 作业人员回风侧 3

15、5m 处材料库、配电室、水泵房、机修硐室等处工人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露天煤矿 钻机穿孔、电铲作业 下风侧 35m 处钻机司机操作钻机、电铲司机操作电铲 司机室内地面作业场所 地面煤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三十七)呼吸性粉尘浓度监测应在正常生产时段进行,呼吸性粉尘可采用定点或个体方法进行。监测周期如下:监测种类 监测地点 监测周期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 采、掘(剥)工作面 3 个月 1 次其他地点 6 个月 1 次定点呼吸性粉尘 1 个月 1 次粉尘分散度 6 个月 1 次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6 个月 1 次(三十八)粉尘监测人员及设备配备要求如下:测尘点数量 测尘人员数量 测尘仪

16、器数量2040 2 人 4 台4060 3 人 6 台60 4 人 8 台露天煤矿和地面工厂 2 人 4 台(三十九)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 200m3,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 2 小时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贮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一半。防尘管路应铺设到所有可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管道的规格应保证各用水点的水压能满足降尘需要,且必须安装水质过滤装置,保证水质清洁。(四十)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使用水炮泥,爆破过程中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 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四十一)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作业。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其降尘效率不得低于95%,并确保捕尘、降尘装置能在瓦斯浓度高于 1%的条件下安全运行。(四十二)炮采工作面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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