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点质量评估协同机制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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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位点质量评估协同机制探究* 林梦泉 朱金明 唐振福 吕 磊 梁 莹为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把提高质量作为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核心任务。研究生教育处于国民教育的顶端,学位授权点(以下简称:学位点)建设与发展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基础。学位点评估与监督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学位点建设与发展。因此,建立科学的学位点评估与监督机制,促进学位点和谐、理性地发展,是学位点建设与发展不容忽视的问题。有关学者在这一领域进行了非常有价值的研究与探索。本文在回顾学位点评估机制发展历程的基础上,从学位点建设相关主体的责任和权力关系出发,

2、探讨协同、和谐的学位点建设与质量评估宏观框架及其运行机制,以期对构建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体系有所启示。一、学位点评估机制发展历程一、学位点评估机制发展历程严格的准入制度是我国学位授权的特征,以授权审核为核心的学位点评估发展历程,基本反映了我国研究生教育评估的发展历程。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所这一专门机构的成立,是我国学位点评估走向专业化的重要标志,体现了学位点独立学术评估作为授权审核主要依据的重要特征。每个时期评估在学位授权管理体制中的作用和地位,以及各相关主体责权关系,都体现了时代需求和特征。分析这些特征有助于认识和系统地勾画新时期和谐的评估体制机制。2005 年国务院学

3、位委员会第 21 次会议确定的学位点定期评估制度,是我国学位点授权体制下评估机制改革的重要里程碑。以下分析以此为据,从责、权的视角回顾学位点建设与评估机制的发展历程。1以学术评审为主的准入评估机制期(1)评估机制特征。2005 年之前,研究生教育规模还未能完全满足经济社会需求。在此背景下,非限额性的同行专家学术评估是学位授权准入资格行政审批的主要依据,发挥着决定性作用。该阶段以全国集中式学术评审为前提的严格的准入机制,是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显著特色,也体现了我国学位授权准入资格行政审批开始走上了科学化道路,与国际上学位点资格认可的大趋势相适应。(2)各主体责权关系。政府和培养单位是学位点建设

4、活动的重要行为主体。国家根据当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集中统一的学术评审,对满足条件的单位及学科专业给予无有效期限制的学位授权资格;该阶段学位点的数量呈现跨越增长。而从培养单位层面看,培养单位注重强化学科建设,积极争取获得更多的学位点,提升单位声誉,吸引和稳定人才。在学术评审为学位授权主要依据的跨越发展阶段,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学科建设,满足了国家宏观需求,既符合单位利益,又符合全局利益。但由于该阶段授权的终身制,培养单位在学位点建设中,承担了较低的风险,各主体的责任和权力在微观层面处于一个非平衡状态。2.准入评估与定期评估机制结合期(1)评估机制特征。2005 年,我国启动了

5、对学位点的定期评估,规定对评估认定不再符合授权条件的学科,要取消其学位授予权,这标志着我国学位授权体制从此废除了终身制。授权的准入评估与定期检查评估相结合,构成了学位授权的闭环调控,从体制上奠定了学位点科学发展的基础。实践中,定期评估还需进一步完善和持续执行。(2)各主体责权关系。从国家层面看,这一阶段国家通过准入放权,授权后定期监管,对授权对象加强了控制,监督学位点建设质量;同时还承担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通过下达一定授权限额,谋划学位点布局的责任,即通过有一定限额控制下的学术评审给予申请单位学位授权资格,调整学科宏观布局。从培养单位层面看,培养单位享有一定授权自主权,可根据自身需要优化学科

6、结构与人员配置,适应学位点发展的竞争环境;同时,在国家规模控制和定期监管的环境下,培养单位在学位点建设和发展中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风险,从而更理性地发展学位点。可见,在资格准入评估和定期评估机制的结合时期,学位点规模正处于平稳发展阶段,与前阶段相比培养单位学位点建设与发展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和风险。因此,学位点建设责权保持了一定的平衡。由于各主体的责任和权力在微观层面处于一定的平衡状态,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学位点的科学发展。同时,研究生教育规模也逐步满足经济社会需求,学位点的学科布局趋于完备。二、学位点建设与评估面临的挑战二、学位点建设与评估面临的挑战1.科技发展与国家需求对学位点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7、当前,世界政治经济格局正在发生深远的变革,科技创新也将从根本上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研究生教育被许多国家视为培养高端人才、实现国家战略意图、保持竞争优势的战略手段。为此,各国都在加紧争夺高端人才,抢占决定未来发展的科技、教育、人才制高点。我国“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科技发展和国家需求使得研究生教育的作用和地位更加突出,对研究生教育以及学位点建设与质量评估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2.学位点建设与质量评估改革面临的新形势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指出,要不断提高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培养质量。新时期,管理的权力下放是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统筹区域经济与教育协同发

8、展、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及学科布局的要求,是进一步增强学位授予单位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需求而进行结构调整的主动性的要求。此外,随着我国国力和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如何构筑与国际接轨的人才培养体系和学位点质量保障机制是今后我国学位点建设面临的艰巨任务。3.学位点评估机制现状及面临的挑战随着我国学位授权及其监督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改革精神逐步得到学位授予单位的理解和落实。从学位点建设外部环境看,政府从准入审核到定期评估,以及学位论文抽检等专项措施,初步构筑了一套有效的监督机制,社会评价和监督机制也在逐步改进,起到了辅助监督作用;从内部环境看,近年追求学位点数量的倾向逐步被淡化,培养单位内部自我管理意识

9、增强,有关高校采取了学科自评、学位点国际评估等许多种自律手段。但在实践中,学位点建设与评估活动仍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学位点建设与评估机制缺乏系统性;二是目前的外部监督措施效果不明显,仍需等待新的改革措施对其进一步调整;三是在权力下放情况下,各方如何分担责任有待探讨;四是不同类别的培养单位、不同地区学位点建设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参差不齐;五是建设与监督的措施需进一步协同创新。三、基于责权关系的学位点协同评估机制三、基于责权关系的学位点协同评估机制协同创新是建设协同的管理体制的有效方式。在分析目前学位点评估机制现状的基础上,根据教育规划纲要精神,以利益相关者责权关系为切入点,通过梳理责权类别,分析责

10、权关系,探索构建基于责权关系的学位点建设各主体协同、和谐的评估监督机制。1.学位点评估主体责权及其关系(1)学位点评估主体责权分类。学位点评估主体的责权可分为行政和非行政责权,又可分为宏观和微观责权。行政和非行政责权。在学位条例的框架下,学位点行政审批与质量管理责权是基于行政体系,因此责权可分为行政责权和非行政责权,也可称刚性和柔性责权。宏观和微观责权。学位点授权布局、办法、机制等属于宏观责权,建设过程具体制度性的职责属于微观责权。(2)学位点评估主体责权内容。学位点建设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培养单位、社会专门机构和受教育者等。各主体在学位点建设系统中拥有不同的责任和权益。责权关系的处理与一个国

11、家的教育体制有关,但应遵循学位点建设与质量管理的内在规律。政府的责权。根据市场需求、国家科技和经济发展的宏观目标,政府有责任提供国家需求和市场需求状况等信息,并对学位点建设给予相应的投入和指导。同时,政府可按法规给出基本要求或标准,审批授权资格,要求获得授权的学科保持一定建设水平和培养质量。培养单位的责权。培养单位应在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基础上,根据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自我完善管理机制,提高学位点建设水平,提供良好的条件和服务,培养符合国家要求和社会需求的人才;保障导师和受教育者的利益。同时,培养单位可根据自身需求申请学位点,获得学位点后拥有调控学位点建设规模、方向及支配相关

12、资源的权力;制定相关制度管理导师和受教育者等的权力。以此类推,培养单位和社会,培养单位和受教育者之间,都拥有一定的责权。明晰责权内涵是处理好各主体关系,建立协同的学位点质量管理和评估机制的基础。(3)多主体评估机制中的责权关系。学位点建设与质量评估是个系统工程,处理好各主体的责权关系,有利于强化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优化评估机制,促进学位点健康持续发展。责权的对等性、协同性和动态性是主要的责权关系。责权的对等原理。组成学位点建设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管理的职权和职责,拥有权力的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失责就应付出相应的代价。管理活动的成败,都折射出责权关系的均衡与失衡。可见,保持管理活动的责权对等

13、是管理活动的基本规律。责权的协同机制。协同是指学位点建设各环节之间责任的协同、权力的协同,以及责任和权力关系的协同。多主体责任和权力协同是优化学位点建设与质量管理体系须考虑的重要方面。分析管理活动的责权协同关系,是系统地处理好评估机制协同关系的前提。责权的动态关系。责权及其关系也有静态和动态之分。静态责权是指基本的、相对稳定的责权及其关系,如政府的学位点审批权,提供宏观指导和基本要求的责任等;培养单位承担建设符合要求的学位点的责任,培养单位按自身特色培养研究生的权力,等等。而在改革进程中,许多责权是变化的,需要在动态中寻求新的对等和协同,如学位点学术评审权限,特别是硕士学位授权评审权限近年来逐

14、步从中央转移到地方和培养单位,与此同时各主体承担的责任也随即转移。动态地处理好管理活动的责权关系,尽快达到新的平衡,是建立协同评估机制的新挑战。在落实扩大办学自主权的前提下,如何保障学位点建设责任的多主体合理分担、有效协同,是新形势下学位点建设与评估机制构建需要探讨的重点之一。(4)学位点评估的责权态势。教育规划纲要指出,要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监管机制,减少和规范对培养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培养单位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责任,这些是处理责权关系的基本方针。近年来,政府逐步放权主要体现为:学位点授权的初审、复审逐步下放;鼓励社会

15、专门机构参与研究生教育监督与评价,但监督与评价定位还不够清晰。按目前法规,授权须通过国家层面审批,因此学位点评估的责权关系要在该基本责权关系的框架下进行探讨。综上所述,处理好各主体责权关系须在国家法规所对应的基本行政责权关系的框架下,力求责权关系更符合学位点建设的内在规律。因此,如何在法规框架下,遵循学科建设规律,科学地处理培养单位自主权和承担责任之间的关系,引导社会理性地对培养单位进行监督,是学位点建设及评估工作在多主体环境下面临的新挑战。2基于责权关系的协同评估机制根据以上研究内容,从学位点建设的各主体责权及其关系出发,围绕学位授权准入、过程管理和成效监测,从多主体责权对等和协同的新视角,

16、探讨采用不同的评估模式、不同层次学位点的评估机制的“五个协同”,勾画学位点评估的框架性体系。但必须指出的是,以下五个协同并非意味着需要建立诸多评估项目,而是探讨了构建质量评估机制,需要系统地、全面地和协同地考虑的因素。(1)资格准入和监督评估的协同。学位授权准入审批与获得学位授权之后的定期检查监督,是行政许可和学位管理法规赋予政府的权力和责任,而准入与授后监督的衔接与协同构成了学位点质量管理的“小闭环”系统,是实现学位点健康和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协同机制。二者协同关系关键在于准入与监管机制的协同,以及准入与监管评估标准和体系的协同。机制协同方面,一是培养单位设置学位点如果是“宽进”,那么授权后学位点建设一般就应该“严管”;二是监管的重心从准入转移到授权后管理,权力转移的同时责任分配也应同时转移,体现“权力下放、责任分担”责权对等的基本规则。标准和体系的协同是指准入审核和授权后定期评估的标准和体系的衔接,体现二者对学位点建设条件、理念和目标政策的一致性,准入的要求和承诺作为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2)学位点评估与培养单位整体审计的协同。教育质量审计(AUDIT)是目前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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