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债权特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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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9资产公司特殊司法政策的相关规定资产公司特殊司法政策的相关规定目目 录录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 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112 号 2001 年 4 月 3 日) .1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 的通知 (法2001156 号 2001 年 10 月 25 日).2 3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 (法函20023 号 2002 年 1 月 7 日).3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

2、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发200562 号 2005 年 5 月 30 日).3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延长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减半缴纳 诉讼费用期限的通知 (法2006100 号 2006 年 4 月 13 日).4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法发200919 号 2009 年 3 月 30 日).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 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

3、释(法释200112200112 号号 20012001 年年 4 4 月月 3 3 日)日) 为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资 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如 下规定:第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领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 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第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 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 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第三条 金

4、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第四条 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支付令的,应当依法受理债务人提出异议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处理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 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可以不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担保第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2 / 9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

5、共和国合 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 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 让的事实第七条 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该约定有效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和 复息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后,原债权银行转让主债权的, 可以认定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第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 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第十条 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

6、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 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 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其依法设立在各地的办事处第十二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 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 的通知的通知 (法(法2001156 号号 2001 年年 10 月月 25 日)日) 各省、自治区

7、、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近来,各级人民法院陆续依法受理了一批华融、长城、信达、东方等四家国有金融资 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的案件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反映,涉及四家国 有资产管理公司的此类案件数量多、标的大,所需交纳的诉讼费用数额也很大,要求适当 给予减免为了支持国家金融体制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减轻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 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过程中的费用负担,使这部分不良资产得以尽快依法处置,现对审 理此类案件交纳的诉讼费用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属上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提起诉讼(包括上诉和 申请执行)的案件,其

8、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和申请保全费,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 办法的规定计算,减半交纳二、上述案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3 / 9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112 号)第五条的规定执行三、对于诉讼过程中所实际支出的诉讼费用,以及按照补 充规定的规定应向当事人收取的差旅费等费用,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实际发生的项 目和金额收取四、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改变计费方式以及 违反规定加收诉讼活动费、执行活动费等其他费用五、本通知规定的事项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至

9、 2006 年 2 月 28 日废止本通知下发之前 已经受理的案件,所收取的诉讼费用不予退回人民法院过去处理这类案件,已决定同意当 事人缓交的,超出本通知规定限额的部分不再追收3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的答复 (法函(法函20023 号号 2002 年年 1 月月 7 日)日)信达、华融、长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你们于 2001 年 10 月 15 日发出的“信总报200164 号”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 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函中所提出问题答复如下:依据

10、我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 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第十条规定,为了最大限度 地保全国有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 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 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 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关于涉及资产管理公司清收不良资产的诉讼案件, 其“管辖问题”应按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二二年一月七日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最高

11、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发(法发200562 号号 2005 年年 5 月月 30 日)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本院先后下发了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 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关于贯 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和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 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最近,根据国务院关于国有独 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了中国银行

12、、中国建设银4 / 9行和交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为了维护金融资产安全,降低不良资产处置成本,现将审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处置不良资产发生的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 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贷款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用本院发布 的上述规定二、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 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贷款的,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无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担保 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中关于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 意的约定,对债权人转让

13、债权没有约束力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最高人民法院二五年五月三十日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延长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减半缴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延长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减半缴纳 诉讼费用期限的通知诉讼费用期限的通知 (法(法2006100 号号 2006 年年 4 月月 13 日)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支持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支持东方、华融、长城、信

14、达四家金融资产管 理公司继续做好收购、管理和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工作,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缴纳诉讼费用的通知 (法2001156 号) 的有效期延长 3 年2006 年 3 月 1 日至 2009 年 2 月 28 日期间,各级人民法院在受理以上 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案件时,诉讼费用的收取仍然按照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缴纳诉讼费用的通知 (法 2001156 号)的各项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法发(法发200919 号号 2009 年年 3 月月 30 日)日)为了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研究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精神, 统一思想,明确任务,依法妥善公正地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 失,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邀 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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