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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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务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务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全面培训县(市) 、乡镇国土资源干部工作方案通知安排,要求我讲 一讲县内新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下面就我县执行新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和长沙 市征地补偿办法 (长沙市政府第 103 号令)与大家共同学习。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和生产要素,人们的任何生产和生活活动都离不 开土地。对人类社会而言,土地不仅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更是一笔不可多得的社会财富。 正如马克思所概括“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 ”自有人类社会以来,围绕土地的 所有、使用和处置等问题,所设置的各种制度与制度运行,构成了土地制度的核心内容,它 促进和制约

2、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深刻影响着社会的安定与繁荣。 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是世界上土地管理最严格的制度,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是随着社会 的发展逐步完善的,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步完善的。 一、土地征收与征地补偿概念 土地征收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建设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将集体所有地变为国家 所有土地的措施。土地征收是一种国家行政行为,征用方是国家。国家征收土地的行为,是 土地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强执行力。 土地征收目的土地征收目的:是以公共使用、公共利益为内容的公共目的和为实现特定经济政策为内容的 公共目的。 征地补偿征地补偿是因国家征收土地而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

3、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 苗的补偿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 土地征收的补偿土地征收的补偿是指国家征收土地对原土地所有者和原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 损失所给予的经济上补偿。土地征收补偿,它是国家一种行政行为,而非民事行为;它是一 种补偿,而非赔偿;其对象是被征用土地,而不是其他什么;其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土地征收的补偿费构成土地征收的补偿费构成: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其 他补偿费等五部分。 我县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直是严格按政策执行的,坚持“三公开”的原则,坚持“三 公告一登记”即征地公告(第一公告) 、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4、(第二公告) 、 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第三公告) 、征地补偿登记。 二、我县新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出台背景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相继批准了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和长沙市征 地补偿实施办法 ,新的条例与实施办法即市政府 103 号令,均从 2008 年 4 月 1 日 起施行。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 103 号中第二十四条:“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 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外的其他补偿、补助费标准, 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的规定。因此,长沙市人民政府已授权我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实 际制定相应政策。我县关于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实施办

5、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已 于 2008 年 4 月 29 日获得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复,批复文件为长政函200842 号。我县在 2008 年 5 月 4 日以县人民政府文件颁布了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 条例及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县政发200816 号) ,并在经过一年左右的摸索和 实践于 2009 年 8 月 11 日出台了中共长沙县委办公室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长 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长沙县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指导性意见(试行) (长县办发 200953 号)文件。 三、新老征地拆迁政策对比变化的几个主要方面 一是政策框架由一对一型变为一对多型。 老条例对应的

6、只有实施办法 (即市 60 号令) ,新的条例对应的有长沙市 征地补偿实施办法 (即市 103 号令) 、 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 (长政发2200816 号)和长沙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暂未出台) 。 二是实施主体的转变。 由部门行为变为政府行为。新条例明确了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本辖区同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协调,市、县(市) 、区土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 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三是补偿方式的变化与补偿标准的调整与提高。 补偿过程简化了调查手续与

7、计算方式,补偿大都采取包干形式,补偿标准提高了,操作 越来越便捷,补偿更加公开、公平、公正。 例如: (1)土地补偿费中:其他经济林原政策补偿分三类,分别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 70%、60%、50%补偿;新政策只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 80%补偿。 (2)土地补偿费中:其他林地原政策补偿分三类,分别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 50%、40%、30%补偿;新政策就只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 50%补偿。 (3)土地补偿费中:新政策规定对实行货币安置的,在征地时将被征地 25%的土地补偿费 作为社保资金缴入社保局。 (4)安置补助费中:果园原政策补偿按该土地邻近水田年产值标准的 4-6

8、 倍补助;新政策 是按该土地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补助(安置补助费按水田年产值的 4-15 倍计算) 。 (5)青苗补偿中:水田、旱地原政策规定生长期不到一年的按水田年产值标准 50%计算; 生长期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按水田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计算;新政策规定水田按水田征地年 产值标准计算,一类 1800 元/亩,二类 1530 元/亩,旱地按旱地征地年产值标准计算,旱地 1260 元/亩。 (6)房屋补偿中:以砖混二类房屋为例,由原政策县城内 248 元/m2、县城外 217 元/m2 提 高到 550 元/m2。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原政策按实际装饰装修及设施的项目结合补偿标 准计算;新政策按

9、包干计算补偿费,即砖混二类补偿 450 元/m2。 (7)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原政策补 14 或 16 元/m2;新政策提高到 200 元/m2,但必须在 按期拆除后才能补偿。 (8)户外设施补偿:原政策按实际户外设施的项目结合补偿标准计算;新政策实行栋户结 合按包干计算补偿费,即 4 人户(含 4 人以下)按 40000 元/栋补偿,每增加一人,增加 10000 元补偿费用。 (9)实行货币安置农户的住宅房屋增加了购房补助费,农业户补助标准为根据拆除房屋的 合法建筑面积,第一、二层补偿 800 元/m2, 第三层(含三层)以上的补偿 200 元/m2;被拆 迁农户自愿不要政府提供的保障房源的

10、,还可得到 10 万元/人的购房补助费(含市 103 号令 规定的 2.53 万元/人) 。非农业户购房补助费补助标准为根据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第 一、二层补偿 1200 元/m2, 第三层(含三层)以上的补偿 300 元/m2。 (10)新政策规定房屋的补偿还要结合房屋建设的时间与建筑物的成新进行补偿。房屋建设 时间小于或等于 5 年的,按补偿标准的 100%执行;房屋建设时间大于 5 年的,按补偿标准 的 95%执行。 (11)计算人平耕地面积的方式变化了,原政策人平耕地面积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计 征农业税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新政策人平耕地面积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的

11、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 (12)所有新增建设用地项目按征地面积缴纳 20 元/m2 的社保资金,实行货币安置方式的 乡镇用地须在征地时还要再增缴 40 元/m2 的社保资金。 以上列举了主要变化的地方,其它还有不同之处就不一一列举。 四是安置模式的变化。 由“留地安置”模式变为“货币安置”与“集中和相对集中安置”分区域实施的模式。3实行货币安置模式就要实现两转变一纳入,即安置地由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拆迁户由 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拆迁户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实行集中和相对集中安置模 式的就没有两转变一纳入。我县征地安置模式如下: (1)征收星沙、暮云、黄花、榔梨四个乡(镇)行政

12、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实行货 币安置。 征收北山、安沙、干杉、黄兴、跳马五个乡(镇)行政辖区和县内其他乡镇行政辖区内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农民, 应当实行货币安置。 (2)实行货币安置方式的农业人口在我县实行由拆迁户自行购买商品房,被拆迁农户自愿 申请不购买县人民政府提供的保障房源的,购房补助费可全部发放到户。 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农户的住宅,需要重建的,原则上实行集中安 置,线型工程和单独选址项目征地的可实行相对集中安置,安置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和城乡规划。 实行集中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用地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

13、口数人均 80m2(含生活小区 的道路、房屋间距及其他配套设施用地)核定用地指标,并另行按规定的 450 元/m2 标准支 付重建用地补助费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重建用地的规划设计、用地和报建手 续、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 实行相对集中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用地按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村民集体土 地建房用地面积核定,并按重建地土地类别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按房屋补偿费(不含房屋装饰装修设施补偿费) 的 20%补偿超深基础费,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 五是规定的程序比较透明。 预征公告程序(可申请听证)征地

14、审批程序征地公告程序调查登记程序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程序(可申请听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程序征地补偿安置 实施程序抄报有关部门程序。 四、关于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的职责问题 职责之一:条例的第五条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 人应当服成国家征地的需要,支持、配合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职责之二:征地过程中,如有要求申请听证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应当及时收集意见,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准备陈述。 职责之三: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集中安置)方式的,村 (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15、应当将国土部门支付的重建用地补助费实行专户储存, 用于重建用地的规划设计、用地和报建手续、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要积极主动做好 安置工作,要在文件规定的 24 个月过渡期内完成安置任务。重建安置地选择要符合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相对集中安置)方式的,村(居)民 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国土部门按重建地土地类别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超深基础费实行专户储存,掌握使用,但必须在文件规定的 24 个月过渡期内完成安置任务。重建安置地选择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职责之四:征收农民集体土

16、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为主要安置方式的,村(居) 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依法收回的承包地、承包农户 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 从事农业生产。 职责之五: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实行货币安置为主要安置方式的,村(居)民委员会、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征地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转为城 镇居民的人员名单,报经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当地公安和国土部门审核公示后报县人民政4府核准。实行货币安置的人员数,按照不低于被征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人均土地数量计算。实行货币安置的农村村民人口年龄结构应当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人口年龄结构一致。实行货币安置的人员,一律转为城镇居民,不再保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身份。 职责之六:经依法批准临时使用农用地时,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 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合同要按约定批准的用途使用,要约定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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