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体检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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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体检机构管理工作,保障体检服务健康有 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 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对受检者进 行检查,并对其身体状况作出综合评价的过程。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体检机构,是指以开展体检服务为主 的医疗机构,分为体检中心和体检站。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机构,不得使用体检机构的名称或使 用 “健检”等易与“体检”产生混淆的名称。第四条 卫生部委托卫生行业协会制订、发布基本体检 项目目录,并对其定期进行审核、修订,修订周期最长不超过 2 年。第二章 设置审批第五条 体检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并

2、取得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有关执业活动。 体检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六条 申请设置体检机构的申请人,应按照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本办法的有关 规定办理设置审批手续,拟设体检机构应符合体检机构基本 标准,有明确的体检服务范围,并能完成基本体检项目。http:/ 医疗机构申请增设独立的体检中心或体检站, 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 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负责设置审批的卫生行 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八条 体检中心申请开展儿童体检和外出体检的,应 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第三章 执业人员第九条

3、在体检机构从事体检工作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下 列条件: (一)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证书并经体检机构所在 地卫生行政部门注册; (二)从事 2 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条 在体检机构从事体检工作的护士,应当同时具备 下列条件: (一)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体检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注册; (二)从事 1 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 第十一条 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应由主检医师审核签 名。主检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内科或外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二) 从事 2 年以上体检工作。第十二条 体检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医学继续教育。第四章 执业

4、规则http:/ 体检机构提供体检服务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标明的执业地点进行。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院、门诊部及专业体检机构必须在执业许可范围内开展体检 工作。第十四条 体检机构应根据自身的能力和条件在卫生行政 部门审定的体检范围和项目内开展体检业务,未经批准不得擅 自增加或变更。第十五条 体检机构开展临床检验应按照医疗机构临床 实验室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 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检测,并应对标本逐一检测,逐一报 告。第十六条 体检机构必须配备急救器材和药品,制定急救 应急预案。第十七条 体检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有效预防和控制医源性感染。第

5、十八条 体检机构引进大型医疗设备应当按照 大型医 用设备购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体检机构对受检者实施有创检查(特殊检查)时, 应预先告知受检者并与受检者签订知情同意书。除进行急救外, 体检机构不得对受检者进行治疗,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一般 医疗处置除外。 体检机构不得出售药品、保健品、保健器械等。第二十条 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完成之日起 10 日内(或依 双方约定)向受检者提交书面体检报告。http:/ 体检中心开展儿童体检等特定的专科体检, 应配备相应的专科医务人员、独立的专科体检场所及体检设备。 某些特殊的检查(如基因检测等)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卫生行政部 门履行报批手续。第二十

6、二条 取得外出体检许可的体检中心,应于每次外 出体检活动前至少 5 个工作日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备案: (一)体检机构外出体检医务人员和设备的基本情况; (二)体检机构外出体检情况说明(邀请单位的基本情况、 受检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数量、现场基本情况等)、外出体检流程;(三)双方签订的外出体检协议书(含体检的范围和项目); (四)体检现场标本采集、运送和检验检测方面符合条件的 书面说明;(五)医疗废物处理和体检现场检后清洁、消毒的设施及方 案等。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外出体检备案申请进行审查, 对存在体检质量和安全隐患的体检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其整改 后方可开展

7、有关的外出体检。卫生行政部门对备案申请没有提 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备案。第二十四条 体检机构应当在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行政管辖区域内开展外出体检工作。第二十五条 体检机构外出体检应当按照备案的体检范围 和项目开展体检活动,擅自超越体检范围和项目的视为未备案。第二十六条 外出体检涉及放射检测的,必须使用符合有 关法定要求的专用体检车。专用体检车必须通过卫生技术检测 部门检测认证并报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备案。http:/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外出体检: (一)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外出体检工作备案的; (二)外出体检的项目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体 检项目的; (三)违反省级以

8、上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第二十八条 体检机构应加强体检质量管理,不断提高体 检服务水平,尊重受检者的隐私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院务公 开。第五章 体检信息管理与健康管理第二十九条 体检机构要认真执行全国卫生统计工作制 度,按时填报体检服务的统计报表。第三十条 体检机构要逐步实现体检服务的计算机自动化 管理,并做好电子健康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体检信息的真实、 完整、准确以及安全保密。未经受检者同意,体检机构不得擅自 散布、泄露受检者的个人信息。第三十一条 体检机构对受检者的个人体检信息保存时限 参照有关病历的保存时限执行。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体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 以上地

9、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检机构的 监督管理。http:/ 体检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必须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依法发布,禁止发布误导信息和违法虚假医疗广告。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体检机构,卫生行政部 门可以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五条 体检机构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办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体检机构名称、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进行体检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卫生 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

10、、器 械,并处以 3 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 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 3 千元以上 1 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一) 因擅自开展体检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 给受检者造成伤害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第三十七条 体检机构任用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 条、第十一条所规定条件的人员从事体检工作的,卫生行政部 门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 3 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处以 3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 (一) 任用两名以上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 十一条所规定条件的体检人员从事体检工作的; (二) 任

11、用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 规定条件的体检人员给受检者造成严重伤害的;http:/ 未取得外出体检许可,擅自开展外出体检,经警告仍 拒不改正的。第三十八条 体检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 规定,对其处以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医疗 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三十九条 体检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卫生行政 部门应给予警告,并可处以 3 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对其处以 3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 (一) 出具虚假体检结果或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 出具虚假体检结果或证明文件有可能对公共卫生 安全造成威胁

12、的; (三) 出具虚假体检结果或证明文件侵害患者人身权利 的; (四)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外出体检备案规定,擅自开展 外出体检的,经警告仍拒不改正的,注销其外出体检的业务许 可。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执业的体检机构,应当在 办法实施后的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到设区的市级卫 生行政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卫生行政部门应认真审核并重 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对医疗机构内设体检机构,应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 注明体检中心或体检站。 第四十二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指令性体检可以不受本 办法约束。http:/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四

13、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7 年 月 日起施行。附附件件 2 2 体检机构基本标准体检机构基本标准 (征求意征求意见见稿稿)为规范体检机构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体检机构应有独立的体检场所,有专门用于体检的医疗设 备,有专业的体检医师、护士和与体检服务相关的技术人员,有 体检方案与专门的健康评估体系。 体检机构按场地、人员、设备、科室设置以及体检服务范围 分为体检中心和体检站。体检站基本标准体检站基本标准 一、场地 1.具有独立的体检空间和受检者专用的通道,且通风采光 良好;http:/ 600 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 查室使用面积不小于 6 平方米,检查区通道宽度不小于 1.52 米; 3.至少设

14、有候检区、体检区; 4.医疗废物处理设施要符合有关规定; 5.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其他规定。 二、人员1.体检医师要具备与所在体检科室专业相对应的执业医师 资格,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注册;体检医师应具有 2 年以上 本专业临床工作经验;2.体检站至少有 1 名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由具备内、 外科工作经历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担任; 3.体检站每日工作量限定,临床科室单科体检医师与受检 者之比应在 1:60 以内; 4.体检站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注册,应具有 1 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 5.体检站护士至少有 5 名具有护士以上职称,并至少有 1 名主管护师;6.医技类医师、技师至少有 2 名,并能满足工作需要; 7.按科室设置比例配备接待、导检、行政管理及后勤保障 人员,并严格执行岗前培训制度。 三、科室设置 内科、外科、妇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检验科、 医学影像科。 四、仪器设备 检查床 血压计(表) 听诊器 叩诊锤http:/ 体重计 测量尺 肛门镜 红外乳腺诊断仪 视力表灯 遮眼罩色觉图谱 眼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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