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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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科技大学( 硕 )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学 号 2006017 姓 名 赵文博 学科、专业 经济法 导 师 罗泽胜 所 在 学 院 法学院 二零零八年一月五日填 开开 题题 报报 告告 主主 要要 内内 容容题目:商业贿赂法律防控研究题目:商业贿赂法律防控研究一、选题意义一、选题意义改革开放 20 多年来,我国已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步完善,使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断规范,企业依法经营意识得到增强,市场秩序逐步好转。但是,我们又不得不看到,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经济成分多样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商业贿赂行为在一些行业、领域和单位较为严重,已经成为一项“潜规

2、则” ,对社会和经济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为此,2006 年 1 月 6 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会上发表讲话,要求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持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同年 2 月 24 日,在国务院召开的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讲话中对抓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予以进一步强调。因此,选择此课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首先,本课题研究的现实意义。商业贿赂是一个顽症,它不仅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而且增加企业经营成本,造成国家税收减少和公有财产被侵吞;还为假冒伪劣商品大开方便

3、之门,直接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引发不少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社会问题。可见,商业贿赂不但败坏了社会风气,而且腐蚀了党员、干部和企业从业人员,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与国外相比,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起步较晚,对商业贿赂的专题研究也不深入,要有效防治商业贿赂,难度更大,任务更艰巨。鉴于商业贿赂的危害性和治理商业贿赂的严峻形势,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理论研究,对于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其次,本课题研究的理论意义。目前,理论界对商业贿赂概念的界定还不够准确,需要对其进行重新界定。另外,为了在我国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对商业贿赂防控

4、体系的构建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二、国内外研究概况二、国内外研究概况(一)国内研究概况(一)国内研究概况1在基础理论方面。学者对商业贿赂的概念、基本构成要件、成因等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形成了百家争鸣的良好局面。11关于商业贿赂的概念,学界主要有四种观点:其一以杨紫烜为代表,认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其二以李昌麒为代表,认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

5、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上的不正当行为;其三以种明钊为代表,认为商业贿赂,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暗中收买交易对象或有关人员,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交易条件的不正当行为;其四以漆多俊为代表,认为商业贿赂,是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采取秘密手段,向交易相对人的负责人、代理人、采购人员以及对交易业务有决定权的人提供个人收入或其他报酬,以引诱他们在交易过程中作出有利于行贿者的决定,达到促成交易或取得经营上的便利,以挤掉同业竞争者或使行贿者占有经营优势的行为。学者们的观点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是为了考虑定义的严密性,尽

6、力把各种情形列举得全面,却反而使概念出现了不周延,此谓挂一漏万,言多必失。由于对商业贿赂概念界定的不一,学者们对商业贿赂构成要件的见解也有不同,主要表现在对商业贿赂主体的认定方面,即商业贿赂的主体仅包括行贿人,还是既包括行贿人又包括受贿人;行贿人中经营者的界定问题。1.2关于商业贿赂的成因分析,学界的研究相对已经比较全面。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法律层面法律不完善,威慑力和打击力不够;(2)政府层面政府体制不顺、职能错位、规制不健全等;(3)经济层面经济体制和机制不完善、供求失衡、行政垄断;(4)文化层面不良官场文化、不良社会文化、不良商业文化。对商业贿赂成因分析的论文有:湖南大学田

7、湘波教授的商业贿赂的社会成因分析;北京师范大学彭凤莲博士后的商业贿赂历史文化成因溯源;中央党校孙向军教授的商业贿赂的道德成因。2在立法建议方面。这个方面是研究商业贿赂的重点,也是目前研究成果中涉及最多的一项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立法建议:2.1仅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商业贿赂的法律进行完善如: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刘敏教授在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有关法律问题中写到,“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中,对禁止商业贿赂已经作了明确规定。在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补充、完善其中的有关内容,既及时、便捷,又便于操作,易于实现”;广州

8、警官学院谭玲教授在试论商业贿赂行为的立法规范一文中,提到在立法规范上应“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禁止商业贿赂规定进行修订或者调整”。2.2建议制定单行的反商业贿赂法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宝库极力主张出台单行的反商业贿赂法,他认为,“中国的商业贿赂现象相当严重,它破坏了公平竞争和正常交易秩序,现在已经到了出台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的时候。”“从法律角度看,商业贿赂在中国如此泛滥与我国相关立法的缺陷有关。中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虽然对一些具体的商业贿赂行为作了规定,但是这些法律仍然代替不了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二)国外研究概况(二)国外研究概况1其他国家研究概况11 德

9、国德国将商业贿赂及其相关行为规定在其竞争法律体系中。1909 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行为严格予以禁止。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2 条规定,对经济领域中的商业贿赂的处罚问题不同于公务员贿赂行为。但是该条款只对职员行贿与受贿的表现形式及法律责任做出了具体规定,并没有界定商业贿赂的含义。1997 年以后,此规定被移入德国新修订的刑法典第 26 章“反竞争的犯罪行为”中,由该刑法予以调整。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的第 3 条对回扣进行了规定。 “第一条(限制竞争的协议无效)不适用于供货时关于回扣的合同和决议,但该回扣必须表现真正的劳务价值,且不会造成对不同经济阶段的不合理的不同待遇,或是对同一经济

10、阶段的不同顾客的不合理的不同待遇。经济阶段是指对每次交货,在接受货物时均付出同样的劳务。 ”德国刑法典第 299 条对商业活动中的索贿犯罪的规定为:“企业雇员或被委托人在商业交往中,为自己或第三人向他人索要、让其允诺给予好处,作为回报,在有关商品或商业服务的竞争中,以不法方法有利于他人的,处 3 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12美国美国,最初仅是针对国内的商业贿赂行为,通过法律加以规定。在 1914 年颁布的克莱顿反托拉斯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与 1936 年鲁宾逊帕特曼法中均对商业贿赂作了相应规定。另外,美国联邦政府机构也订有涉及禁止商业贿赂的特别法规,如国内收入署规则以及酒类、烟草与火器管理法规

11、,证券与交易委员会规则等。商业贿赂支付报酬、非法回扣常常以做假帐、以假收据、假提单和帐目对政府隐瞒酬金,这种秘密交易做法即构成国内收入署规则规定的欺诈行为,还违反证券和交易委员会规则中关于对股东和股票购买人隐瞒真实收人和开支情况的规定,也可能构成违反联邦税法行为。70 年代以后,美国开始将反商业贿赂的目光延伸到海外。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缩写为 FCPA)制定于 1977 年,1988 年修订,目的是禁止美国公司和个人贿赂国外政府官员,并对上市公司的财会制度作出规定。13日本日本对商业贿赂的规制体现在不当赠品及不当表示防止法与不公正的交易

12、方法这两个法律文件中。在1962年公布的不当赠品及不当表示防止法第三条中规定:“公平交易委员会为防止不正当的引诱顾客而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赠品类的最高价额或总额、种类或提供赠品之方法,以及其他提供赠品类的事项进行限制,或者直接禁止提供赠品类。”而1982年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公布的不公正的交易方法而特别制订的,其中第九条“按照正常的商业习惯,以不正当利益,招徕竞争者的顾客,同自己交易的行为”即是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日本将商业贿赂犯罪以附属刑法的方式规定于商法中,它是指行为人就有关公司经营、诉讼等重大事项接受不正当托付,而收取、要求或承诺财产性利益的行为。2国际法律文本中的研究概况2.1联合国反腐

13、败公约 公约对行贿主体并未加以特别规定,这实际意味着任何人无须身份限定都可以成为行贿者。公约针对腐败活动所确定的预防、定罪与执行、国际合作、财产追回、技术援助与信息交流、实施六项机制,对于预防与惩治商业贿赂都是必不可少和行之有效的。2.2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这项法律责成签署国在国家法律下将给与或许诺以及接受一笔贿金视为犯罪并给与相应的惩治,取消贿金不纳税的规定,完善会计、审计制度,规范公共采购行为,同时缔约国间要提供法律互助和引渡。 三、主要内容三、主要内容本文分四章论述商业贿赂法律防控。引言,概述商业贿赂造成的社会危害,我国目前对商业贿赂研究的主要缺陷。阐述本文的研究方法

14、和独特的研究视角,并明确对商业贿赂进行法律防控研究的意义。第一章,对商业贿赂进行正确的界定。首先,通过分析国内其他学者对商业贿赂的含义和构成要件研究的不足,提出商业贿赂的正确概念,并根据概念确定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其次,为全面研究商业贿赂的界定,将商业贿赂和其他相关概念(如贿赂、回扣、折扣、佣金和有奖销售等)进行辨析。第二章,商业贿赂法律防控的必要性分析。第一,商业贿赂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是对其进行防控的原因。商业贿赂的社会危害主要从四个方面论述:商业贿赂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商业贿赂在本质上是腐败行为,侵害职务的廉洁性;商业贿赂影响投资环境。第二,从法理学的视角阐述,法律才是

15、防控商业贿赂的重要手段。第三章,商业贿赂法律防控的现状。首先,商业贿赂法律防控制度体系的现状,主要包括经济法律防控制度、行政法律防控制度和刑事法律防控制度。其次,商业贿赂法律防控的障碍,从社会学和心理角度看,商业贿赂的法律防控存在制度障碍和社会心理障碍两方面。第四章,是对商业贿赂法律防控体系的构建。商业贿赂的法律防控体系,包括商业贿赂防控制度体系和商业贿赂防控机构体系。在第一、二、三章研究的基础上,利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研究国外在这些方面的做法,借鉴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商业贿赂防控体系。四、创新点四、创新点1.商业贿赂概念界定的创新。目前学者在界定商业贿赂的概念时,为了考虑定义的严密性,尽力把各种情形列举的全面,却反而使概念出现了不周延。另外,对商业贿赂主体的范围界定也过窄。本文在分析现有学者提出的概念不足的基础上,对商业贿赂的概念进行正确界定,并将商业贿赂与相关范畴进行具有创新意义的辨析。2.立法模式选择的创新。关于立法模式的选择,学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对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一种是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本文通过理论和现实分析,得出制定统一的反贪污贿赂法的结论。这一观点具有较强的创新性3.商业贿赂法律防控组织体系构建的创新。本文对商业贿赂法律防控组织如何设置、组织之间如何协调的论述,是本文的一大亮点,也是一个难点甚至是一个严峻的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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