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知识产权制度与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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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印度知识产权制度与保护体系内容摘要: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典型代表,印度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早,目前已经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作为英国的前殖民地,印度知识产权立法深受英国的影响,部分英国殖民时期的法律一直沿用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为适应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趋势,推动本国经济发展和全球化进程,印度适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履行国际诺言的同时,坚决维护国际利益。关键词: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印度一、知识产权制度的由来与发展(一)殖民化时期(1957 年以前)印度最早的专利法出现于 1859 年。当时,英国统治者制定专利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英国专利持有者的利益不受侵犯,从而控制整个印度市场。随后

2、,英国殖民者又相继颁布了专利及设计法(1882 年)、 发明及设计法(1888 年)以及专利及设计法(1911 年)。其中, 专利及设计法(1911 年)是印度第一部关于专利保护的综合性立法,该法一直实施至 1970 年才被专利法取代。1847 年印度制定了第一部版权法。1911 年又对版权法进行了修订。1914 年,印度在修订内容的基础上颁布了新的版权法。1947 年印度独立后,按照印度宪法第 372 条第 1 款的规定,印度仍沿用版权法。(二)本土化时期(19581990 年)21947 年独立后,随着国内形势的变化,印度着手制定自己的专利法。1970 年,印度议会通过了独立后第一部专利法

3、,该法规定:授予专利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发明,促经发明的商业化利用,而不是为了垄断专利产品的进口;认可专利的两种形式:产品专利以及工艺专利;药品、食品及农业化学品等产品本身不能授予专利,只对上述产品的工艺过程授予专利等。1957 年,印度颁布了新的版权法。该法扩大了版权的定义范围,规定作者可以在作品转让七年后及十年转让期到期前重新收回权利;对公共表演、图书馆翻印书籍的做法颁发许可证,通过收费或收取版权税的方式管理艺术表演活动。印度政府依据该法于 1958 年 1 月设立了版权委员会。1958 年,印度颁布了第一部商标法贸易和商品标志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和保护。1983 年,印度对版权法进行了修订,

4、主要内容包括:因教育目的而翻译和复制外国作品必须获得许可;对作者的权利提供充分保护;去除管理方面的一些弊病等。1984 年,针对日益增多的盗版现象再次对版权法进行了修订。印度从建国到 80 年代中期实行的都是公营与私营并存的混合经济体制,但在具体政策上采取了一种对公营经济更加偏爱,对私营经济普遍限制的态度。因此,这时期印度知识产权体制的特点是重在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利益而忽视私人的权利。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印度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质性进展是在 1991 年的经济改革之后。此前,关于知识产3权的法律,印度与发达国家是不同的。印度专利法中保护工艺而不保护产品的条款一直受到西方社会的强烈批评,但是,政府

5、出于保护国内产业发展的考虑而坚持不变。另外,由于印度有关部门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缺乏了解,因而科研机构在对外科技合作谈判中通常不注意知识产权条款,因而无法有效地保护国家、部门和科技人员的利益。还有,不同领域科技工作由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各单位通常是各行其道、各自为政。因此,加强知识产权的制度建设迫在眉睫。1991 年,印度经济进入实质性改革,拉奥政府宣布实行印度的工业政策。这次工业改革的内容包括:基本取消工业许可证;积极鼓励外国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促进出口;放宽技术引进的限制;扩大公营企业经营自主权;修改垄断与限制性贸易行为法等。印度政府于 1993 年公布了“新技术政策声明”,确立

6、了印度在某些新技术领域,如微电子技术、生物工程、超大型计算机、材料的合成与加工、传感器以及计算机软件等赶上世界先进水平。印度总理瓦杰帕伊在 1999 年第 86 届科学大会年会上也突出强调了迎接未来认识经济挑战的问题,并把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确定为今后重点发展的两大知识性产业。印度的上述科技政策以立法形式制定,保证了科技在国家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使政府在科技政策上具有长时间的连续性。这期间,印度的知识产权政策开始国际化的过程。1994 年印度签署了 TRIPS协定;1998 年 12 月,印度加入巴黎公约,并签署了专利合作条约。在此之前,印度已经签署了伯尔尼公约和国际版权公约。(一)专

7、利4印度在加入 WTO 之后,于 1994 年修改其专利法。此法令于 1995 年 1 月生效,其目的是修改 1970 年的专利法使之与 TRIPS 协定的规定一致。修改的范围有:药品;专利的期限;强制许可制度;发明的概念;微生物的概念。之后,印度又对其专利法进行了多次修改,主要包括:1995 年 3 月,印度下议院通过专利修改法案, 随后提交给议会上院,由于议会上议院的反对,此法案最终流产。继后,印度又通过了1998 年专利修改法案。此法案对专利法(1970 年)做出的最大修改之处是对药品除了要求生产过程的专利保护外,还允许要求对其产品给予专利保护。这些产品包括杀虫剂、杀菌剂、杀真菌剂、除草

8、剂和其他一切用于保护和保存植物的物质,也包括作为中间产品用于生产药品的所有化学品。1999 年又修改专利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给予了发明人为新产品申请印度专利的权利,如果发明人已经为该新产品在 WTO 成员国提交了专利申请,他们将被授予专有市场权利;把专利保护期增加至 20 年(从申请日起计),这使印度与其它主要国家的专利保护期一致等。2002 年,印度再次修订了专利法,将专利的保护期定为 20 年,并规定因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印度传统、公共健康等原因国家可以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2004 年 12 月 26 日,印度颁布了专利(修订)条例,规定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受理药品、农业

9、化学品和食品的专利申请。从此,印度专利法完全实现了与 TRIPS的接轨。2000 年,印度颁布了新的设计法,扩大了设计的定义范围;引入了国际通用的5分类体系;规定了失效设计的恢复;申诉的受理机关改为高等法院;规定了注册设计的两年保密期;规定注册设计的保护期为 510 年,期满后可再延展 5 年。(二)版权1994 年,印度制定了版权法(修订),包括:表演权的保护范围涵盖所有视觉或艺术表演;组建版权协会以对作者、作曲者及其他创作艺术家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在版权的转让中既保护转让人的利益也保护受让人的利益;版权保护期限扩展至作者死后 60 年等。1999 年 12 月 30 日,印度进一步对版权法

10、进行了修订,并于2000 年 1 月 15 日正式实施。通过此次修订,印度版权法实现了与 TRIPS 的完全接轨。此外,印度在 1999 年还颁布了国际版权规则,将版权的保护扩展至WTO 所有成员。(三)商标商标法(1999 年)加强了对产品商标及服务商标的法律保护,并对防范欺骗性商标的使用作了详细规定。2000 年通过了商品的地理标识法和设计法。在这期间,印度通过改革重点扶持了两个产业:(1)从战略高度把 IT 产业作为印度经济腾飞的标志加以鼓励,使印度成为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软件出口国。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修改著作权法,严厉打击盗版;税收优惠,取消设备进口许可证制度,建立国家风险基金;

11、重视人才培养;积极引导企业与政府合作等。这一方面引导了国内软件市场的正常发展,刺激了印度国内软件业增长;另一方而一也扭转了世界上其他发达国家,尤其是欧、美等发达国家对印度软件业的不良印象,为刺激软件出口增添了一种无形而有效的催化剂。 (2)按照 TPIPS 协议修改专利法6迫使印度的药品公司奋发创新。在印度人看来,1970 年的专利法曾经大大促进了本国药品工业的发展。该法确认了程序专利(给予某一用以制造合成药物的程序以专利),但并未确认产品专利(给予产品自身以专利),即对于食品、药品的物质不授予专利,仅对制造方法授予专利。这样,鼓励了印度地方公司以发展自身流程继而进行批量药品生产的方式制造仿造

12、药品,以便促进医药的进口替代。其后印度政府被迫按照 TPIPS 协议修改专利法。虽然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会提高维持人们健康(医药化工产品)、甚至维持温饱(农用化学产品)的成本,但这也迫使印度大型制药公司着手做他们数十年来由于松懈的专利保护机制而几乎忘却的作的事情:创新。由此,新的专利法促使这些公司纷纷研制开发新药,再一次激发药品工业的活力。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与管理体系进入 21 世纪,印度实行重点赶超的科技战略,集中力量,谋求在一些重点领域实现突破。在知识产权方面,印度全面引进专利制度,在所有技术领域引入产品专利保护制度。为履行 TRIPS 要求的调整国内立法的义务,印度政府于 2005 年

13、1 月 1 日前在食品、药品等领域施行 TRIPS 要求的专利体制。概括说来,其知识产权保护是通过“立法作保障,司法、行政、民间三方积极互动、紧密配合”来完成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是印度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保障,而司法部门、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民间团体积极互动、密切配合是印度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手段。目前,印度主要的知识产权法有:电影法、 版权法、 书籍出版与登记法、 商标7法、 专利法、 电子商务支持法、 商品地理标志(登记与保护)法、 外观设计法等。此外还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和规章。如版权法条例、 外观设计法条例、 商品地理标志(登记与保护)法条例、 专利法条例等。印度参加的国际条约包括巴黎公

14、约、 专利合作条约、 伯尔尼公约等。(一)司法保护印度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包括:民事救济和刑事处罚1.民事救济。民事救济是印度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成效手段。印度知识产权法为打击侵权提供了以下几种民事救济方式。申请搜查令:原告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搜查令,到被告的住所突击搜查被告的所有的文件和证据,避免对方在得知诉讼后毁掉证据。申请临时性禁令(即中间禁令):法院在判决前,原告人为了防止发生不可挽回的损失可以向法院申请临时性禁令,临时采取包括扣押、封存、冻结等措施,以保证最终判决之前维持现状,防止被告逃避法律责任。申请禁令的具体程序在1908 年民事诉讼法典及1963 年特别救济法中作了规定。损害赔偿:指对

15、业已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一般情况下,赔偿能够对原告的损失进行弥补。返还利润:在一定情况下,即使侵权人不知道,或无充分理由应知道自己从事的活动构成侵权,被侵权人仍可以向法院申请,责令侵权人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2.刑事处罚。提起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在刑事诉讼法典作了规定。印度法律规8定,法庭可以命令侵权人将侵权产品的复印件及用于侵权的工具交给被侵权人。对侵权人的刑事处罚包括:没收侵权产品:认定侵权后,法庭可授权副调查官以上的警官无需逮捕证就可逮捕侵权人,并没收侵权产品或用于侵权的工具。罚金:5万至 20 万卢比不等。监禁:6 个月以上三年以下。(二)行政管理1.印度专利、设计及商标管理

16、总局(CGPDTM)。印度商工部工业政策及促进司下属的专利、设计及商标管理总局是印度专利、设计、商标及地理标识等事务的主管机关。其职能包括:负责专利、设计、商标及地理标识的申请、审查、核准等管理事务;向政府提交知识产权相关事务的政策建议;承担印度作为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及专利合作条约成员的联系协调工作。总部设在孟买,下设专利局(含设计局)、专利信息系统、商标注册局、地理标识注册局和知识产权学院五个机构。专利局负责受理专利案件的申请、审查、核准、续展,无效专利的恢复,强制许可证的发放及专利代理机构的登记等相关事宜。总部设在加尔各答,另外还有三个专利分局分别设在钦奈、德里及孟买三个城市。每个专利局负责管理各自辖区范围内的专利事务。设计局在专利局内,负责管理工业品设计的注册、续展、撤销等事务,其机构设置与专利局相同。专利信息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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