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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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摘要:转让定价不仅导致国际收入、费用分配的变化,引起国际资本的不正常流动,而且会对税收产生重大影响。我国正在不断加快转让定价税制的立法进程,出台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论文针对最新颁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 号),介绍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最新发展进程,并就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转让定价 特别纳税调整 一、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现状 中国的转让定价税制起步较晚,但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己获得了很大突破。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为中国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和受控外国公司等领域进行特别

2、纳税调整构建了法规基础。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8 日正式印发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 号),对如何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尤其是在转让定价调查与调整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二、关联企业的界定 中国对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过去在立法上一直不够明晰。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对关联企业的界定作出了具体的解释,明确规定关联企业的认定以控股比例为主要标准,同时兼顾企业间实际控制程度,特别注意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对关联关系进行判断。只要企业之间是为了某一共同的利益而违背了独立交易原则,不论是否构成关联关系,税务机关均有权对其收入和费用进行适当的调整。同2时,对关联关系的主体

3、范围由仅限于企业与企业之间,拓展到包括自然人或个体。 三、同期资料准备制度 转让定价的调查审计需要获得纳税人提供相当详尽的文件资料才能对转让定价作出合理而有说服力的调整。而作为纳税人能否提供完善、详尽的文件资料,对证明自身的转让定价政策是否符合正常交易原则,也是相当重要的。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正式确立了我国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准备制度,其第三章“同期资料管理”尽管只有 8 条,但这 8 条内容的重要性却非比寻常。同期资料准备意味着企业必须按照年度,对发生的关联交易资料进行准备,以及对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说明。这一制度将税务机关的工作定位于对这些资料和表格的检查,节省了转让定价调查审计

4、的时间和成本,另外能够保证纳税人在需要时能够向税务当局提供完整的文件资料,保证了转让定价调整有比较充足的依据。 四、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和修订后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中对各种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规定过于简单,仅是把这些方法列举出来,并没有对各种方法的实际内容和如何运用做出详细规定,尤其是对国际上认为最重要的可比性问题很少提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并对各种方法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作出了界定。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办法,上述几种转让定价方法在适用上并不存

5、在先后顺序,进行转让定价分析应使用对被分析企业最合适的方法。 五、资本弱化 3我国原有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内资企业有资本弱化的限制,当时规定的债务/股本比例为 0.51,超标借款的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但对外资企业则没有资本弱化的限制。新企业所得税法一视同仁,对内、外资企业都规定了资本弱化的限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受限制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不仅包括直接融资,还包括间接融资,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各种间接借款绕过资本弱化的限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资本弱化条款对这种间接借款并不加限制)。至于限制资本弱化的债务/股本比例,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

6、法,财税2008121 号文的规定仍然适用,金融企业为 51,其他企业为 21。 六、我国转让定价税制存在的问题 从上述介绍中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现行转让定价税制已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但在操作层面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1. 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方面的法规仍显粗略,有些法规不好操作。例如,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转让定价的重点调查对象包括“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但我国税法却一直没有明确哪些国家或者地区属于避税港,这就使得这条法规在实践中很难执行。 2. 转让定价管理法规缺乏对无形资产和劳务收费调整的具体标准。因为有很多无形资产转让和劳务提供是关联企业之间的独特交易,在价格和费用方

7、面缺乏可比参数,所以这两个领域的转让定价问题最为复杂,也是最难直接采用公平交易原则。我国目前一些地区 80%的转让定价审计调查是针对劳务提供进行的,特别是针对合理收费价格很难确定的反向劳务(即国外公司向国内公司提供劳务)。在实4际工作中,税务部门也多采用成本加成法审核和调整劳务的转让定价,但由于在加成比例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经常与被审查的纳税人发生争议,有时调整很难进行。 3. 处罚规定过轻。我国过去一直没有规定转让定价的罚则,新企业所得税法弥补了这一制度缺陷。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补税的利息

8、“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 5 个百分点计算”。但是,与国外动辄 40%甚至 100%的处罚相比,我国转让定价的所有处罚规定都过于宽松,这样使纳税人进行转让定价避税没有太大的负担和压力,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 参考文献: 1德勤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颁布特别纳税调整法规给您带来什么影响? 2周金荣,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特别纳税调整”解析J. 中国税务,2008(1). 3朱青、汤坚、宋兴义,企业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操作实务M. 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3. 4朱青,国际税收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5朱青,企业所得税法“特别纳税调整”亮点解读J. 涉外税务,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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