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版罗伯特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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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如何准备我们先从会场上的规则说起,我们暂时只讨论同时满足下面三个条件的会议: (1)所有成员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事实不是这样,那么为了演练起见,请暂且假设大家平等); (2)对于要讨论的问题,大家有不尽相同的意见,而且比较希望表达出来;并且 (3)大家还很希望尽快做出一个决定,这个决定还要最大程度地反映大家整体的意愿。 要按罗伯特规则开会,至少需要一个主持人,叫“主席” ,和一个记录人,叫“秘书” 。主席是所有成员选出来的。记住:“罗氏规则第一条罗氏规则第一条”:主席必须中立和公正,只能维护:主席必须中立和公正,只能维护程序,不能提议,也不能对任何议题发表评论,在多数情况下也不参加

2、表决。程序,不能提议,也不能对任何议题发表评论,在多数情况下也不参加表决。 为什么要这么设计?为了平衡。既然你主席管“程序” ,那你就别管“内容” ,这样最清楚,最和谐稳定。 “秘书”也是所有成员选出来的,不过因为秘书基本只是在记录,而且会议纪要也受到大家监督,所以并不限制秘书提议或发言。只要为人公正可信,概括能力较强就可以了。 大家想怎么说,想怎么做,事先要想好,甚至不客气地说,最好都写好了,就是说你把你要怎么做说明白。这个就叫做“动议” ,叫“提议”或者“提案”也行。提案是要提出解决方案,你想怎么办?你认为问题要怎么解决?不要谈问题,辩论的时候会有机会谈问题,提案里面只能说解决方案。提案除

3、主席之外所有成员都可以提。 往往大家不习惯提出方案,总是在谈问题。罗氏规则规定这个时候主席可以提醒提议人完善提议(但不能干涉具体内容,更不能以提议不完善为理由拒绝受理)。综上所述,请记住:“罗伯特规则第二条罗伯特规则第二条”:提议人要明确表达自己的行动建议,提:提议人要明确表达自己的行动建议,提案最好是书面,而且只能包含解决方案。案最好是书面,而且只能包含解决方案。 说到提议的“书面化”问题,罗氏规则要求(因而建议“章程”中必须明确规定)如果要召开临时会议,必须提前若干天发出书面通知,并且通知里面一定要写明计划讨论的动议,没写明的就不能讨论。这么设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知情权” ,避免“突然袭击

4、” 。“原著第 10 版前言”提到:“电子邮件或传真可以代替信函来发送会议的召集函,或者进行邮件表决。 ” 第二节:处理提议今天进入正题了处理“提议” 。我所说的“提议” ,就是上次课里说的“动议” 、“提案” ,这三个词在“黑皮书”里面通用,英文都对应“motion” ,但我还是最喜欢用“提议” ,因为比较口语,而且名词、动词都可以。 “提议”在罗氏规则里面是一个有明确意义的词,是指“正式的行动建议”。所谓“正式” ,就是说只要有人提出来了,一套程序就启动了(大概这就是为什么它的英语“motion”就是“move” “动”这个词的名词形式了) ,就开始处理它了,直到它得到一个明确的“说法”成

5、不成,或者何时再论之类的。这套程序,我就叫它“提议处理六部曲” 。 第一步:提出 除了主席不能提议,其他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提出自己所期望的行动建议,在适当的机会把自己的腹稿说出来,或者把书面稿念出来。什么是适当的时机?这里就要碰到“罗伯特规则”中的“发言规则” 。 “发言规则”也不止一条,最重要的两条就是: “罗氏规则第罗氏规则第 3 3 条条” (发言规则(发言规则 1 1):发言必须申请;只能在没有人正发言的时候,才):发言必须申请;只能在没有人正发言的时候,才能申请发言;申请发言必须举手并明确喊出能申请发言;申请发言必须举手并明确喊出“主席!主席!”必须在主席请其发言之后才可以开必须在主席

6、请其发言之后才可以开始发言。始发言。 “罗氏规则第罗氏规则第 4 4 条条” (发言规则(发言规则 2 2):主席通常必须按照下面规则分配发言权:谁先举):主席通常必须按照下面规则分配发言权:谁先举手并喊主席谁先发言。手并喊主席谁先发言。 (讲到辩论规则的时候,还会遇到更具体的。(讲到辩论规则的时候,还会遇到更具体的。 ) “发言规则”也该算是“罗氏规则”的基本规则之一了。发言的基本秩序由此建立: (1)发言必须申请,那么“随便乱说话的”就会被主席打断。 (2)有人正发言,别人就不能发言,那么“随意打断”的行为就会被主席制止。 (3)必须等主席准许才能开始发言,于是主席就会有时间分析判断谁先举

7、的手(或者判断其它条件,后面会讲到) ,省得主席还得打断那些“抢话的” ,降低效率。 (4)举手并喊主席,二者都需要;如果只举手,那主席可能看不到;如果只喊主席,那主席也很难判断谁先举的。一旦抢到发言权,就只能马上说出提议的内容,最好是准确的措辞。提议措辞越明确,讨论越有的放矢,会议效率越高。提议的时候不能评论,必须等到辩论的时候。 “罗氏规则第罗氏规则第 5 5 条条”:提议的时候不能评论,必须直接说出提议措辞。:提议的时候不能评论,必须直接说出提议措辞。 第二步:附议 它的意思不是“附和” 、 “赞同” 、 “同意”之类的。它的意思只有一个:“认为这个议题值得现在讨论” 。 “罗氏规则”就

8、这么设计:不确定一个人,而是只要有任何一个人(除了提议人和主席)说“值得讨论” ,也即附议,那么会议就必须讨论,主席就必须受理这个提议。如果没有人附议,那么提议被忽略,等待下一个提议。对这个步骤,大家可能还有更多的要说,欢迎进一步讨论。 第三步:陈述议题 只要有人附议,主席是没的选择,必须受理。受理的标志,就是主席要完整明确地陈述刚刚的提议的措辞。这叫作“陈述议题”。它的重要意义,还在于明确地告诉每个人,从现在这个时刻起,我们讨论的议题就是这个,所有的辩论都必须跟这个问题有关,否则就不合规,这是因为:“罗氏规则第罗氏规则第 6 6 条条”:在任何一个时刻,只能有一个议题。:在任何一个时刻,只能

9、有一个议题。 从这一刻起,这个议题叫做“待决议题” 。这条规则的目的,当然是为了治疗会议的“顽疾”“跑题儿” ,还有人叫“多头怪物综合症”之类的名字,意思都是一样的。“陈述议题”的另一个意义在于,它标志着提议处理的下一部曲正式开始了。 第四步:辩论 没有比“辩论”更重要的了。一个会议符不符合“罗氏规则”的理念和原则,能不能最大限度地“挖掘”出最符合整体意愿的决定,能不能最大程度地满足每个成员的诉求,就要看有没有一个“自由而充分”的辩论过程。 “黑皮本”中“通用议事规则的根本原则”一节写道:从根本上讲,是参与会议的“多数方”决定了一个会议的总体意愿。但是这样的决定,必须要经过一个自由、充分的辩论

10、协商过程才可以做出。 主席说:请大家发表意见!提议人可优先发言。 然后转向提议人,看看提议人要不要首先发言。如果要,那么别人即使先举手喊主席,也要让给提议人。因为之前规则说“提议时不要说理由,放到辩论的时候再说” ,所以这后面的规则就要配套才行。 罗氏规则第罗氏规则第 7 7 条(发言规则条(发言规则 3 3):提议人在辩论的一开始有发言优先权。):提议人在辩论的一开始有发言优先权。 可如果提议人在辩论的一开始没有选择发言,让别人先发了言,那就不再有发言优先权了,以后要跟大家一样平等竞争发言权。所谓平等竞争,就是上次课讲的,谁先举手喊主席,谁就先发言。但是为了更平等,还有这么两条规则: 罗氏规

11、则第罗氏规则第 8 8 条(发言规则条(发言规则 4 4):对于几乎同时举手喊主席的情况,没有发过言的优):对于几乎同时举手喊主席的情况,没有发过言的优先于已经发过言的。先于已经发过言的。 这就是典型的“谨慎而仔细的平衡” ,典型的“权利保护” 。人和人不同,有些人不善于“抢” ,可能动作慢一些;而发言是理性的交流,不是肢体敏捷性的比较;这样的规则就能保护那些“动作慢”的人也能“体面”地得到发言的机会,以此鼓励大家把注意力集中在理性的思考上,努力寻找多赢的解决方案。 罗氏规则第罗氏规则第 9 9 条(发言规则条(发言规则 5 5):应该让意见相反的两方轮流发言。):应该让意见相反的两方轮流发言

12、。 这条规则是为了让不同的意见可以从容地、没有顾虑地表达出来。又是“谨慎而仔细的平衡” ,又是对“发言权利”的精心保护。 对于这条,主席有两种做法,一是如果主席已经知道发言人的立场,那么在遇到“几乎同时举手喊主席的情况” ,主席可以根据上一个发言人的立场,选择一个立场相反的人继续发言。二是如果主席不知道发言人的立场,那么根据会场气氛,主席可以询问有没有持相反观点的人想发言,如果有则优先,如果没有就谁举手谁发言。 罗氏规则第罗氏规则第 1010 条(发言规则条(发言规则 6 6):每个人每次发言的时间长度有限制,超时由主席打):每个人每次发言的时间长度有限制,超时由主席打断。每个人对每个议题发言

13、的次数也有限制,到了限制主席就不能再准许其发言。断。每个人对每个议题发言的次数也有限制,到了限制主席就不能再准许其发言。 发言人说什么呢?先说“赞成”或是“反对” ,然后说理由,就是这样,除非要进行推迟之类的辅助处理(那些当然很重要,不过我们只能放到以后再说) 。当所有人都用尽了发言权,或者虽然没用尽,但也没有人再想发言了,主席就该提请表决了 第五步:表决 表决之前主席一定要再重复提议的准确措辞,让大家清楚表决的对象到底是什么。这时主席说:“现在表决。表决的议题是。所有赞成的请举手所有反对的请举手”通常主席不需要严格计数,除非主席在请赞成方举手的时候感到可能票数会比较接近。 第六步:宣布表决结

14、果 通常的表决额度是“过半数表决” ,就是赞成方超过反对方,至少 1 票,提议就通过,否则就是被否决。 记住:弃权方不算。记住:法定人数只指出席人数,跟每次参加表决的人数没关系。记住:只有过半数才是通过,平局等于没通过。法定人数的意义就在与“在有缺席的时候,满足法定人数的出席者可以代表整体” 。什么叫“弃权”?就是“交给那些不弃权的人决定”,而不是“反对”。既然规则是“少数服从多数” ,那么没有“多数”自然就没有什么可服从的,就不作为好了。这不是议而不决,这种情况下反而正是不能“决” 、不该“决” ,否则就是侵害一半人的利益。必须等待真诚的说服使局势有所改变。 最后,主席宣布“赞成方获胜(或者

15、:反对方获胜) ,提议通过(或者,未获通过) 。 ” 议事规则 第一章 宗旨 第 1 条 本议事规则的宗旨,是在尊重每位参会者平等权利的前提下,使会议有效率地进行,形成有行动效力的会议决议。 第二章 根本原则 第 2 条 在有不同意见的情况下,会议以“多数决定”的表决形式来形成会议决议。 第 3 条 每位参会者都有权利努力将自己的个人意见转化为会议决议,但是个人意见的表达及会议决议的形成要遵循约定的会议规则和程序。 第 4 条 会议授权主持人分配发言权、提请表决、维持秩序并执行会议规则,但主持人在主持期间不得参与会议内容的讨论。 第 5 条 参会者在发言之前必须首先向主持人申请发言权,不能打断

16、其他人的发言。 第 6 条 在辩论过程中,发言人表达意见的对象只能是会议主持人,不能直接与意见不同的人展开面对面辩论。 第 7 条 “动议”是会议议事的基本单元, “动议”必须并且只能包含具体而明确的解决方案。会议遵循“先动议后讨论、没动议不讨论、讨论则只讨论当前动议”的原则。 第 8 条 会议的每个议题应该在参会者充分表达、讨论和修改之后,才可以进行表决以形成会议决议。 第三章 发言、辩论规则 第 9 条 会议发言权由主持人分配,但会议主持人除维护议事规则之外,不得就讨论内容发表评论,也不能对任何人的发言进行总结。 第 10 条 如果主持人确实希望对当前动议发表评论或者因利害关系而需要回避,则主持人需要让出主持之位并授权一位临时主持人来主持,直到本动议表决结束。 第 11 条 发言者必须首先举手向主持人申请发言权,先举手者获得发言权,主持人应宣布“请某某先生/女士发言” ,并重申会议约定的发言时间限制。 第 12 条 参会者在其他人的发言过程中可举手预约发言,主持人进行记录;如果有多人举手预约发言,则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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