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加点利弊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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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班加点加班加点”利弊谈利弊谈来源:求是 期号:2013/08 作者:朱铁志“加班”者,法定工作日之外增加的工作天数也;“加点”者,每天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增加的工作时数也。加班加点,已成为当今中国很多劳动者的家常便饭,所谓“5 加 2”、 “白加黑”现象司空见惯。不光“蓝领”加班加点, “白领”人士加班加点可能更多;不光企业加班加点,一些党政机关加班加点现象也很严重,许多基层干部更是“不知带薪休假为何物”。我国有关劳动者休假权利的法律法规不可谓不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对此有明确规定。一年当中,双休日 104 天,元旦、清明节、劳动节、

2、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春节等法定假日 11 天,全年公共假期达 115 天,也不能算少了。但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成为“美丽的画饼”,遭遇“执行难”。长期以来,我们把加班加点作为一个员工爱岗敬业的体现,不仅单位领导这样认为,员工本人也作如是观。一个同志加班加点干工作,超额完成任务,甚至一个人干三个人的活儿,当然值得肯定,其精神和热情不容亵渎。我们国家发展快,经济高速增长,与各行各业加班加点“蔚然成风”分不开;说中国的发展成就是中国人勤奋努力、辛辛苦苦干出来的,一点儿也不为过。这应该是加班加点“利”的一面。但加班加点也有“弊”的一面。列宁说过,不会休息就不会工作。人非永动机,需要工

3、作、休息相互转换。 “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乃是人类对大自然的顺应,违背它就会受到大自然的惩罚。早就有科学研究显示,不注意休息,长时间、高强度工作,会严重损害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所谓“过劳死”就是恶果。科学研究还表明,单纯延长工作时间,仅仅有助于增加完成工作数量,而无助于提高工作质量,不但不会提高工作效率,反而会损害工作中的创造性,不利于创新。事实上,经常加班加点的人,对工作会产生厌倦甚至厌恶心理,哪里还谈得上创造性。我们并不简单否定加班加点。遇有必须限时完成的工作任务,遭逢需要紧急应对的突发事件,怎么可能不加班加点?我们主张的,是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加班加点,可加可不加的就不要加。现实中有极少数领

4、导干部不是这样想问题,他们自己工作没有章法,也要求下属照着来,经常半夜三更把下属叫去开会、商量事儿,却并没有必须紧急处理的事项。这种随意要求下属加班加点、轻率占用员工休息时间的做法,是非常错误的,应予坚决纠正。一个运转正常有序的单位,加班加点决不应该成为常态;一个真正有能力、有水平的单位领导,也决不应该通过牺牲下属和员工的休息权、休假权来取得自己的政绩。做工作以获得薪酬,干事业以获得成就,而休息使人放松精神、享受生活、储备能量。能否树立正确的“休息观”,其实是一个领导者是否具有群众观点、是否关心群众生活、是否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 “以人为本”不是一句漂亮的口号,需要体现在现实生活的各个环节

5、。在保障员工休息权、休假权这件事上,最能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我们呼吁全社会高度重视这个问题,依法完善休假制度,保证职工休假权利,逐步改变“有法不依”、 “有假难休”的局面。附件:附件: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问题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处理意见的通知各地、市、县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单位: 最近,有的地区和单位来电询问,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节假日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可否发给加班工资?经研究,根据国家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国家未作出新的规定前,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 1机关、事业单位应强调在工作时间内提高工作效率,完成工作任

6、务,一般不要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加班。确因工作需要须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安排加班的,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应采用补休或轮休的办法,不发给加班工资。 2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劳动)时间或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应安排补休;补休有困难的,可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日工资的 150%;休息日加班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日工资的 200%;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日工资的 300%。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为本人的基本工资,即固定部分的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的津贴(活工资部分)二项之和,日工资为本人月基本工资23.5 天。对加班工作时间应严加控制,加班时间最多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4.5 个工作日)。 3本通知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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