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防火规范中对出屋面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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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大于 24m 属于高层建筑,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 年版)牵涉到疏散楼梯上屋顶的规定为:一、 “6.2.3 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2.3.1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 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6.2.3.2 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6.2.3.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二、 “6.2.7 除本规范第 6.1.1 条第 6.1.1.1 款的规定以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 8 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因此,除了“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 8 户、建筑面积不超过 650,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层建筑,疏散楼梯都需要通向屋顶,且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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