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CC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服务手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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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服务手册服务手册 人保寿险境外意外伤害保险人保寿险境外意外伤害保险(A 款款)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您与我们的合同合同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5 意外伤害 1.1 合同构成 4.1 受益人 6.6 度烧伤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4.2 保险事故通知 6.7 酗酒 4.3 保险金申请 6.8 毒品 2. 您获得您获得的保障的保障 4.4 保险金的给付 6.9 酒后驾驶 2.1 保险金额

2、4.5 诉讼时效 6.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6.11 无有效行驶证 2.3 保险期间 5. 您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6.12 潜水 2.4 保险责任 5.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13 空中运动 2.5 责任免除 5.2 投保范围 6.14 攀岩 2.6 特殊旅游项目 5.3 地址变更 6.15 探险 2.7 不保的国家和地区 5.4 失踪处理 6.16 武术 5.5 争议处理 6.17 特技表演 3. 您您的义务和权利的义务和权利 6.18 战争 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 您需要了解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的重要术语 6.19

3、 军事冲突 3.2 保险费的交纳 6.1 突发性疾病 6.20 暴乱 3.3 合同内容变更 6.2 中国境外 6.21 现金价值 3.4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3 旅行 6.22 我们认可的医院 6.4 中国境外旅行期间 条款特别提示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4 在某些情形下,您可以解除合同3.4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3.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3.4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4

4、.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6 2 人保寿险境外意外伤害保险人保寿险境外意外伤害保险(A 款款)条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您与我们的合同合同 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境外意外伤害保险(A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 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 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成立合同成立 与生

5、效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 保险单上载明。 2 您获得您获得的保障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突发性疾病突发性疾病(见 6.1)身故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 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未成年人 身故保险身故保险 金限制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 1 年,具体由您与我们约

6、定,保险期间自保险单上载 明的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 24 时止。 2.4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意外身故身故 保险金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中国境外(见 6.2)旅行旅行(见 6.3)期间期间(见 6.4)遭受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见 6.5) , 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意外残疾残疾 保险金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

7、比例表 (见附表一,简称“附 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 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一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我们分别给付意外残疾 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意外 残疾保险金。若这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 保险金的,我们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残疾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应 在这次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意外意外烧伤烧伤

8、 保险保险金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给付表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给付表 (见附表二,简称“附表二”)所列 部位度烧伤度烧伤(见 6.6) ,我们按附表二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 烧伤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烧伤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二所列一项以上烧伤时,我们分别给付意外烧伤 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烧伤和残疾的,我们仅按意外烧伤保险金和 意外残疾保险金中金额

9、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3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我们仅给付其中最 高一项的意外烧伤保险金,即:后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 给付的保险金;前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 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 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1 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突发性疾突发性疾 病病身故保身故保 险金险金(可可 选选)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患突发性疾病, 并且自突发性疾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 因该突发性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突发性疾病身故保

10、险金额给付突发性疾病身故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或批注单上特别约定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酗酒(见 6.7)、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 6.8);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 6.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6.10),或驾驶无无 有效行驶证有效行驶证(见 6.

11、11)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7)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或突发性疾病;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 意外伤害或突发性疾病; (10)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前曾接受过诊断或治疗的疾病; (11)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 、遗传性疾病; (12)除本合同特别约定外,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潜水(见 6.12)、空中运动空中运动(见 6.13)、 攀岩攀岩(见 6.14)、探险探险(见 6.15)、摔跤、武术武术(见 6.16)、特

12、技表演特技表演(见 6.17)、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13)战争战争(见 6.18) 、军事冲突军事冲突(见 6.19) 、暴乱暴乱(见 6.20)或武装叛乱;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突发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6) 被保险人在本条款 2.7 中所规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国家和地区遭受意外伤害或 患突发性疾病。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见 6.21)。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 价

13、值。 2.6 特殊旅游特殊旅游 项目项目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参加本条款 2.5 条第(12)项所指高危险活动或运动的,应于 投保时书面告知我们;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对被保险人参加高危险活动和运动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7 不不保的国保的国 家和地区家和地区 被保险人在下述国家和地区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亚洲:阿富汗、伊拉克、东帝汶民主共和国; 非洲:布隆迪、中非共和国、乍得、刚果民主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几内亚、索马里、苏丹、利比里亚、科特迪瓦共和国; 4 大洋洲:Bouvet Island、Heard and Macdonald、南乔治

14、亚和南桑威治、所罗门群岛; 美洲:海地; 南极洲:南极洲。 3 您您的义务和权利的义务和权利 3.1 明确说明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与如实告 知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

15、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2 保险费的保险费的 交纳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为一次交清。 3.3 合同内容合同内容 变更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 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3.4 您您解除合解除合 同的手续同的手续 及风险及风险 若被保险人因故未能取得签证、行程变更或者签证成功但因个人原因取消计划,您 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若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护照; (3)被保险人因故未能取得签证、行程变更或者签证成功但因个人原因取消计划的 相关证明和资料; (4)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对于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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