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技工绞断中指 雇主与技工三七分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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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无资质技工绞断中指无资质技工绞断中指 雇主与技工三七分责雇主与技工三七分责从事车辆维修的技工丁某接到顾客李某电话后赶去现场维修,维修时需一吊车吊起翻斗车。情急之下,开挖掘机的傅某被李、丁两人叫去帮忙,挖掘机当吊车使。不料帮忙过程中,丁某中指被钢丝绳绞断。就赔偿事宜丁某与李某、傅某雇主苏某协商未成,丁某诉至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日前,该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苏某按三成比例赔偿即 5297.19 元,其余损失由丁某自行承担。2009 年 5 月 15 日,李某驾驶的翻斗车在工地上坏了,即打电话要求丁某前往修理。电话里,两人商谈好维修费用。丁某火速到达现场后发现翻斗车无法拖至修理厂,遂决定当

2、场修理。但是修理时须用吊车将翻斗车的车厢吊起,傅某驾驶挖掘机正在旁边施工,在李、丁的要求下,义务帮工用挖掘机充当吊车。修理过程中,丁某用手推钢丝绳往翻斗车车斗上套时,不料被钢丝绳绞断了右手中指。事发后,丁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查证,丁某系从事汽车修理的技工(无相关资质),虽有修理场所,但未办理工商登记。傅某系苏某雇佣的驾驶员。庭审中,丁某诉称,其用钢丝绳捆绑翻斗车车厢时,苏某在没有指令的情况下突然收斗,致使钢丝绳绞断其手指。被告李某则称丁某所说的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驳回丁某的诉讼请求。苏某在庭表示,李某叫傅某用挖掘机充当吊车,属于义务帮工。丁某将钢丝绳往挖掘机斗上套的过程中被卡住受伤,李、

3、丁两人均未向傅某示意暂停。丁某存在主要过错,李某也存在一定过错,其最多承担一成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李某叫丁某修理车辆,双方是基于承揽关系,丁某在承揽过程中手指受伤,与李某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丁某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和事实依据。2丁某作为专门从事汽车修理人员,应将修理车辆拖至修理厂,在无法拖的情况下,应启用修车专用工具,而不应当让傅某驾驶的挖掘机充当吊车,并且用手推钢丝绳往翻斗车车斗上套,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傅某明知不能用挖掘机充当吊车而未拒绝,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另一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傅某系苏某雇佣的驾驶员,其在实施雇佣行为中发生侵权行为,应由雇主苏某承担赔偿责任。经计算,丁某总的损失为 17657.3 元,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法官点评】“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该大力弘扬。但是,受助者在接受帮助时,对人员的选择以及安全技术的运用上均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而作为助人者,在义务帮工的过程中也应注意安全量力而行,这既包括他人安全,也包括自身安全,否则就会发生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事故,到头来好心办坏事。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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